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发文字号:穗环规字〔2016〕2号
- 公布日期:2016.12.13
- 施行日期:2016.12.13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穗环规字〔2016〕2号)
局机关各处(室、队)、各直属单位,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开发区建环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下称《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该法,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粤环办〔2016〕22号),结合我市环境行政执法实际,制定了《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并经市法制办审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13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 违法 行为 | 违反法条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1 | 拒不接受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1-1:当事人初犯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次数以初次违法被予以行政处罚之日起12个月为一个周期计算 |
1-2:当事人再犯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3: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的;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的;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的;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的;E.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的;F.犯三次以上的;G.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舆论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2-1:属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第三产业) |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且情节较轻,依据相应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的拟处罚金额高于该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可适当降低处罚裁量档次处罚。 |
2-2:属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除第三产业外其他行业) |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2-3:属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第三产业) |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2-4:属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除第三产业外其他行业) |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2-5:属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第三产业) |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2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2-6:属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除第三产业外其他行业) |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且情节较轻,依据相应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的拟处罚金额高于该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可适当降低处罚裁量档次处罚。 |
2-7:属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第三产业) |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2-8:属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除第三产业外其他行业) |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2-9:属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第三产业) |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2-10:属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除第三产业外其他行业) |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2-11:属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第三产业) |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2-12:属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除第三产业外其他行业) |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3 |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3-1:属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浓度超标不足1倍或者总量超标不足 0.5倍的 |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a.超标10%以下的,罚款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超标幅度每增加10%,罚款幅度相应增加2万元,以此类推。 b.超总量10%以下的,罚款10-14万元;超总量幅度每增加10%,罚款幅度相应增加4万元。 |
3-2:属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浓度超标1倍以上或者总量超标0.5倍以上的 |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a.超标110%以下的,罚款30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超标幅度每增加10%,罚款幅度相应增加2万元,以此类推;超标2倍以上的,此幅度内顶格处罚或提高处罚档次处罚。 b.超总量60%以下的,罚款30-34万元;超总量幅度每增加10%,罚款幅度相应增加4万元;超总量1倍以上的,此幅度内顶格处罚或提高处罚档次处罚。 c.超标或超总量情节较轻,依据相应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的拟处罚金额高于该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可适当降低处罚裁量档次处罚。 | ||||
3-3:属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浓度超标不足1倍或者总量超标不足0.5倍的 |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a.超标10%以下的,罚款30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超标幅度每增加10%,罚款幅度相应增加2万元,以此类推。 b.超总量10%以下的,罚款30-34万元;超总量幅度每增加10%,罚款幅度相应增加4万元。 c.超标或超总量情节较轻,依据相应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的拟处罚金额高于该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可适当降低处罚裁量档次处罚。 | ||||
3-4:属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浓度超标1倍以上或者总量超标0.5倍以上的 |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a.超标110%以下的,罚款50万元以上52万元以下;超标幅度每增加10%,罚款幅度相应增加2万元,以此类推;超标2倍以上的,此幅度内顶格处罚或提高处罚档次处罚。 b.超总量60%以下的,罚款50-54万元;超总量幅度每增加10%,罚款幅度相应增加4万元;超总量1倍以上的,此幅度内顶格处罚或提高处罚档次处罚。 c.超标或超总量情节较轻,依据相应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的拟处罚金额高于该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可适当降低处罚裁量档次处罚。 | ||||
3 |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3-5:属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浓度超标不足1倍或者总量超标不足0.5倍的 |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a.超标10%以下的,罚款50万元以上52万元以下;超标幅度每增加10%,罚款幅度相应增加2万元,以此类推。 b.超总量10%以下的,罚款50-54万元;超总量幅度每增加10%,罚款幅度相应增加4万元。 c.超标或超总量情节较轻,依据相应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的拟处罚金额高于该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可适当降低处罚裁量档次处罚。 |
3-6:属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浓度超标1倍以上或者总量超标0.5倍以上的 |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a.超标110%以下的,罚款70万元以上72万元以下;超标幅度每增加10%,罚款幅度相应增加2万元,以此类推;超标2倍以上的,此幅度内顶格处罚。 b.超总量60%以下的,罚款70-74万元;超总量幅度每增加10%,罚款幅度相应增加4万元;超总量1倍以上的,此幅度内顶格处罚。 | ||||
4 |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4-1:逃避监管情节一般或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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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通过设置隐秘排放口、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的 |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4-3:逃避监管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恶臭气体的 |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4-4:逃避监管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舆论影响,或者在启动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期间逃避监管的 |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5 |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 5-1:当事人初犯,且尚未造成设施设备损害及其他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违法次数以初次违法被予以行政处罚之日起12个月为一个周期计算 |
5-2:当事人再犯的,或者虽系初犯但已造成设施设备损害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5-3: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A.造成监测数据严重失实的;B.犯三次以上的;C.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D.近12个月以来被查实的有效投诉举报达三次以上;E.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F.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6 |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6-1:监测原始记录保存不全面不准确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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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未进行监测或未保存原始记录的 |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6-3: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A.伪造或变造原始监测记录的;B.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C.近12个月以来被查实的有效投诉举报达三次以上;D.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E.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7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7-1:已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正常运行,但未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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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7-3: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7-4: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A.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B.近12个月以来被查实的有效投诉举报达三次以上;C.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D.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8 |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 8-1: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方式公开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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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不完整不准确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8-3:不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弄虚作假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8-4: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A.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B.近12个月以来被查实的有效投诉举报达三次以上;C.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D.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9 |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 9-1: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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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排放除有毒有害气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恶臭气体以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9-3: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恶臭气体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9-4: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A.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B.近12个月以来被查实的有效投诉举报达三次以上;C.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D.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10 | 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0-1:当事人初犯的 | 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违法次数以初次违法被予以行政处罚之日起12个月为一个周期计算 |
10-2:当事人再犯的,或虽系初犯但燃用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 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10-3: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A.犯三次以上的;B.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C.近12个月以来被查实的有效投诉举报达三次以上;D.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E.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11 |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己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第三十九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己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1: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己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次数以初次违法被予以行政处罚之日起12个月为一个周期计算 |
11-2: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己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11-3: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己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A.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B.经责令停止燃用后又复燃的;C.近12个月以来被查实的有效投诉举报达三次以上;D.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E.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1-4:首次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11-5: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11-6: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A.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B.犯两次以上的;C.近12个月以来被查实的有效投诉举报达三次以上;D.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E.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2-1:当事人初犯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次数以初次违法被予以行政处罚之日起12个月为一个周期计算 |
12-2:当事人再犯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3: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A.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B.犯三次以上的;C.近12个月以来被查实的有效投诉举报达三次以上;D.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E.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13-1:当事人初犯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违法次数以初次违法被予以行政处罚之日起12个月为一个周期计算 |
13-2:当事人再犯的 |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13-3: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A.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B.犯三次以上的;C.近12个月以来被查实的有效投诉举报达三次以上;D.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E.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14 | 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 14-1:当事人初犯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违法次数以初次违法被予以行政处罚之日起12个月为一个周期计算 |
14-2:当事人再犯的 |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14-3: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A.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B.犯三次以上的;C.近12个月以来被查实的有效投诉举报达三次以上;D.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E.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15 |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 15-1:当事人初犯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违法次数以初次违法被予以行政处罚之日起12个月为一个周期计算 |
15-2:当事人再犯的 |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15-3: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A.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B.犯三次以上的;C.近12个月以来被查实的有效投诉举报达三次以上;D.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E.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16 |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 16-1:当事人初犯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违法次数以初次违法被予以行政处罚之日起12个月为一个周期计算 |
16-2:当事人再犯的 |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16-3: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A.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B.犯三次以上的;C.近12个月以来被查实的有效投诉举报达三次以上;D.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E.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17 |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17-1:当事人初犯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违法次数以初次违法被予以行政处罚之日起12个月为一个周期计算 |
17-2:当事人再犯的 |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17-3: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A.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B.犯三次以上的;C.近12个月以来被查实的有效投诉举报达三次以上;D.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E.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18 |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 18-1:当事人初犯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违法次数以初次违法被予以行政处罚之日起12个月为一个周期计算 |
18-2:当事人再犯的 |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18-3: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A.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B.犯三次以上的;C.近12个月以来被查实的有效投诉举报达三次以上;D.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E.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19 |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 19-1:当事人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且涉案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为1辆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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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当事人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且涉案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为2辆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 |||||
19-3: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A.当事人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且涉案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为3辆及以上的;B.曾因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受到行政处罚的;C.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D.近12个月以来有被查实的有效投诉举报的;E.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F.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 |||||
20 |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 20-1:当事人初犯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违法次数以初次违法被予以行政处罚之日起12个月为一个周期计算 |
20-2:当事人再犯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
20-3: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A.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B.犯三次以上的;C.近12个月以来被查实的有效投诉举报达三次以上;D.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E.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
21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21-1:当事人初犯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违法次数以初次违法被予以行政处罚之日起12个月为一个周期计算 |
21-2:当事人再犯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
21-3: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A.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B.犯三次以上的;C.近12个月以来被查实的有效投诉举报达三次以上;D.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E.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
22 |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 22-1:当事人初犯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违法次数以初次违法被予以行政处罚之日起12个月为一个周期计算 |
22-2:当事人再犯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
22-3: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A.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B.犯三次以上的;C.近12个月以来被查实的有效投诉举报达三次以上;D.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E.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
23 |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 23-1:当事人初犯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违法次数以初次违法被予以行政处罚之日起12个月为一个周期计算 |
23-2:当事人再犯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
23-3: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A.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B.犯三次以上的;C.近12个月以来被查实的有效投诉举报达三次以上;D.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E.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
24 |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24-1:当事人初犯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违法次数以初次违法被予以行政处罚之日起12个月为一个周期计算 |
24-2:当事人再犯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
24-3: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A.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B.犯三次以上的;C.近12个月以来被查实的有效投诉举报达三次以上;D.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E.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
25 |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 25-1:当事人初犯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违法次数以初次违法被予以行政处罚之日起12个月为一个周期计算 |
25-2:当事人再犯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
25-3: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A.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B.犯三次以上的;C.近12个月以来被查实的有效投诉举报达三次以上;D.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E.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
26 |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 26-1:当事人初犯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违法次数以初次违法被予以行政处罚之日起12个月为一个周期计算 |
26-2:当事人再犯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
26-3: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A.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B.犯三次以上的;C.近12个月以来被查实的有效投诉举报达三次以上;D.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E.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
27 |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 27-1:当事人初犯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违法次数以初次违法被予以行政处罚之日起12个月为一个周期计算 |
27-2:当事人再犯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
27-3: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A.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B.犯三次以上的;C.近12个月以来被查实的有效投诉举报达三次以上;D.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E.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
28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28-1:小型饮食业单位(1≤基准灶头<3)超标不足1倍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作出 |
28-2:小型饮食业单位(1≤基准灶头<3)超标1倍以上的,或者中型饮食业单位(3≤基准灶头<6)超标不足1倍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
28-3:中型饮食业单位(3≤基准灶头<6)超标1倍以上的,或者大型饮食业单位(基准灶头≥6)超标不足1倍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
28-4:大型饮食业单位(基准灶头≥6)超标1倍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
29 |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拒不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9-1:小型饮食业单位(1≤基准灶头<3) | 予以关闭,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作出 |
29-2:中型饮食业单位(3≤基准灶头<6) | 予以关闭,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9-3:大型饮食业单位(基准灶头≥6) | 予以关闭,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0 |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30-1:已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但不正常使用,尚未引发群众投诉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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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已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但不正常使用,引发群众投诉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
30-3: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
30-4: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A.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B.近12个月以来被查实的有效投诉举报达三次以上;C.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D.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
31 |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七条: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 31-1:造成一般大气污染事故的 | 处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 2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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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造成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 | 处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
31-3: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的 | 处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 |||||
31-4:造成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 | 处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备注:处罚裁量标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