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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林业局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通知 失效

清远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林业局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各县(市、区)林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了《清远市林业局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清远市林业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清远市林业局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2、《清远市林业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清远市林业局
2014年10月21日

  附件1:
清远市林业局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一、为了规范我局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林业执法查处案件工作的整体效能,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和林业部《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已受理;
  2、本机关对已受理的案件确无管辖权;
  3、接受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移送的案件有管辖权。
  三、执法人员在受理或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的违法案件要及时按规定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四、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的林业行政处罚需要有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五、对已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依法移送给司法机关。
  六、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按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
  1、应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林业行政执法人调查核实情况;
  2、提出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制作案件移送书;
  4、局领导在接到移送报告后3日内审定;
  5、决定批准后,在24小时内向同级司法机关移送,同时应附下列材料:
  (1)案件移送书;
  (2)案件的情况调查报告;
  (3)登记保存或物品扣押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6、移送书回执连同司法机关受理书面通知书存档。
  七、经司法机关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清远市林业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林业依法行政,强化林业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法律文书制作、案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各科室、市森林分局和直属单位办理的林业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标准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审批、行政征用、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的案卷。
  第三条 局法规科负责牵头组织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局纪检监察和相关科室、市森林分局应按职责参与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 各办案单位办理的行政案件在案件结案后15日内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整理归档的案卷应做到规范、真实、完整。
  第五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卷内容包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罚没款收据、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先行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相关证据材料、内部审批报告等。
  第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采取定期集中评查和个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集中评查每年不少于2次;个案检查由法规科根据《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中的规定的数量进行抽查。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全面真实反映执法活动,体现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规范性:
  (一)执法行为主体合法,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二)执法行为有法定依据;
  (三)执法行为遵循法定程序,不超过法定期限;
  (四)执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
  (五)行使自由裁量权裁量适当;
  (六)执法文书使用符合法定要求,有关记录内容清楚,格式规范;
  (七)执法文书送达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八)执法决定的执行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九)执法文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符合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案卷评查人员由局法规科负责安排,一般不少于3人。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当对评查工作情况和发现问题进行记载,对每一案卷的评查结果应作出评查结论,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条 案卷评查完结后,评查人员应将评查结论书面通知案卷承办部门或单位。
  每年6月、12月,将相应的评查记录和评查结果,加盖公章报送给市政府法制机构,同时报送给依法治市办及市人大、政协、政法委的法制工作机构,自觉接受其监督。
  第十一条 收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建议的部门或单位,必须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案卷质量的措施。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错案的,应当建议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对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视具体情况,提出对有关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