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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停止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停止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机动车所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 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 2016〕 2号)的有关要求,我市范围内停止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范围内停止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继续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保持一致,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不需进行排放检验。
  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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