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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财务监督实施细则

河源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财务监督实施细则
(2017年5月3日)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管,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河源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及管理意见》和《河源市市直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当前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务总监,是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由政府国资监管部门委派,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监管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拟订财务总监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列席企业的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关于企业重大决策会议,参与企业的改革决策、经营决策、筹资决策、投资决策和分配决策的研究和制定。
  第五条 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监督企业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对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进行检查,有权调阅或查阅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公司经营管理文件。
  第六条 审核企业财务会计岗位设置与会计人员配备方案,对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免、考核、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
  第七条 参与拟订企业经营的重大计划、方案,包括年度预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投融资计划和利润分配方案、经营班子年薪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
  第八条 审核企业各种重大经营事项,包括:(1)对外投资;(2)对外贷款担保和债务担保、资产抵押;(3)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或出租、出包;(4)核销坏账损失;(5)向境外提供资金或重大关联方交易;(6)工程项目招标、重大价格调整、重大信用销售和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7)企业及其属下全资、控股公司的改制、兼并、资产重组、解散、关闭等事项;(8)企业增减资产;(9)其他重大经营事项。
  第九条 有权对企业大额资金调拨事项和大额费用支出(大额是指单笔或单项累计达到10万元或以上金额)实行重点跟踪,并与企业负责人实行联签。
  第十条 有权提出企业财务报告的审计方案,参与选择、确定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有权制止、纠正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报告形式
  财务总监报告分为例行报告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两种。
  例行报告是指财务总监定期向国资委提交的所监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与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是指财务总监即时向市国资委提交的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及其他特殊事项的专项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报告内容
  例行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经营情况、国有资产变动及保值增值情况。
  (二)对企业财务会计活动检查、监督及评价情况。
  (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企业年度预决算、重大经营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企业负责人与财务人员对财务监督工作的配合情况。
  (五)财务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和事项。
  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所发生的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长期发展等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经营事项。
  (二)在执行重大事项审核时,财务总监与企业负责人意见不一致,经反复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
  (三)企业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经财务总监提出仍不纠正的。
  (四)因企业违法或重大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事项。
  (五)其他重大事项。
  无论是例行报告还是重大事项报告,财务总监都必须对报告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报告程序
  财务总监要将报告的内容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国资委,对于紧急事项可以先作口头汇报,随后再补报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报告时间
  例行报告时间为每季度一次,在季度后20日内上报,第四季度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在年度总结报告中,重大事项报告随时发生随时报告。


  在任职期间,除协助监管企业做好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完善各项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职责外,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严守所监管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四)不得接受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任何馈赠和利益。
  (五)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市国资委决定,对有关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为财务总监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监督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主动向财务总监提供各种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各种文件。
  第十九条 对于财务总监应出席或列席的会议,企业须在会议召开前通知财务总监,并将会议讨论事项的相关资料送达财务总监。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与财务人员必须支持和配合总监履行财务监督职责,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企业负责人与财务人员配合财务监督工作的情况列入企业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以往规定与本细则有矛盾的,按本细则执行,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