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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2020)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江府〔2020〕3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11月6日印发的《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江府〔2009〕39号)同时废止。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1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粤府〔2008〕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省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办法》(粤府函〔2014〕2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督办省政协重点提案暂行办法》(粤办函〔2014〕5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一把手”责任制的通知》(粤办函〔2016〕70号)和《广东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办法》(粤办发〔2018〕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全国、省和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建议;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全国、省和市政协委员以及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与闭会期间提出,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进行督办,交由市政府组织办理的代表建议;本办法所称的重点提案,是指市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立案,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提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确定督办的政协提案。
  第三条 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由一名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组织办理须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建议提案。
  第四条 办理建议提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五条 各承办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要指定科室负责本单位的建议提案承办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登记、交办、催办、报批、答复等具体工作。各承办单位“一把手”每年要领办1件以上人大代表建议和1件以上政协提案。对重点建议提案以及连续多年就同一内容所提建议提案,“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
  第六条 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制度,使办理工作的各环节有章可循,符合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要求。
  第七条 承办建议提案,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协办三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会同办理的为协办,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协同办理单位为会办。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联任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是建议、提案的交办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及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交办单位通过“江门市建议提案在线”系统向各承办单位进行交办,承办单位通过网络签收。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市人大常委会选联任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对属于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各市(区)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进行交办。
  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全国、省政协提案委交给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或通过“江门市建议提案在线”系统进行再交办。
  第九条 承办单位接收建议提案后,应及时清点、核对和登记。如有不同意见或需增减会办单位的,须在 “江门市建议提案在线”系统交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不得擅自转送其他单位。逾期不提出意见视为该承办单位同意接收办理。
  第十条 承办单位接收建议提案后,要制订办理工作方案,落实办理责任和目标要求,安排好办理进度。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每年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提请市领导选取代表、委员关注、群众关心、事关全局、惠及人民,针对性、可行性强的建议提案进行重点督办。各承办单位每年也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重点选取部分建议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十二条 实行市领导牵头督办重点建议提案和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牵头领办建议提案工作制度。承办单位要把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为本单位年度重点任务,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落实“一把手”责任,加强统筹安排,切实增强办理工作的责任感,组织协办单位尽快制订办理工作方案,包括办理目标、办理人员、办理措施、办理时限等,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办出实效。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有关单位后发出通知,提出办理工作要求,进行重点督办。各承办单位要按照有关督办要求,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报告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确保重点建议提案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采取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充分听取代表和委员意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承办单位之间要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要充分了解建议提案提出的原因及实际情况,求真务实,切实解决问题。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事项,应积极向上级反映情况,争取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确实解决不了的或不可行的,应向建议提案者实事求是说明情况,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查督办,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在办理过程中可邀请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部门和代表、委员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办理时限和质量。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独办的建议提案,单独答复建议提案者;对分办的建议提案,应分别答复建议提案者;对协办的建议提案,会办单位应先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将协商一致的意见答复建议提案者;答复均须同时抄送交办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及会办单位。
  第十七条 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照交办单位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有关时限要求完成。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应自闭会之日起,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应自承办单位接收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3个月内答复代表,特殊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可延长至半年;提案应自交办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4个月内答复提案者,特殊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可延长至半年。急需办理的建议提案,交办单位或市政府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理时限,承办单位应当按期答复。省转我市办理的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的答复时限,按其通知要求办复。
  第十九条 答复行文表述要题义清晰,实事求是,态度明确,文字精炼、准确,语气诚恳,格式规范。不得答非所问、敷衍了事,不得推诿责任;答复内容应避免工作总结式答复。对答复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按涉密文件的规定进行标注,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答复件应按有关规定和办理结果,在首页右上角标明分类标识。一般分为“A”、“B”、“C”三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第二十一条 加强B类答复件的办理工作。承办单位要认真落实答复中承诺的事项,对B类答复件的后续办理制订工作计划,提出工作时限,切实抓好跟踪办理。届内每年10月底向领衔建议、提案者通报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并上传到“江门市建议提案在线”。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者对办理情况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要重新办理,并在2个月内再次作出答复。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不满意类抄送件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副市长阅批,按领导批示办理。承办单位收到市政府办公室转来领导批示件后,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重新办理。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重复提出的建议提案,要实行分类办理。对所提问题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且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要制订工作计划,狠抓落实,每2个月向市政府办公室及建议、提案者反馈一次办理进展情况;对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不许可,暂时无法全面解决的,承办单位负责人要向建议、提案者解释清楚。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期限截止后1个月内,向交办单位及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总结,上传到“江门市建议提案在线”。市政府在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要将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作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推进有关公开工作稳妥有序开展。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5〕9号)要求,认真做好办理结果公开审查工作,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并做好解读、回应和舆论引导等工作,确保取得最佳社会效果。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对各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办理情况进行评价考核,每年度开展一次,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考评结果列入江门市直机关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评价考核指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适时调整。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承办责任制度不健全,不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承办人员的;
  (二)办理质量差,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建议提案者意见较大的;
  (三)互相推诿,拖着不办,贻误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逾期答复的;
  (五)其他不按规定要求办理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中央、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及各市(区)政府。各市(区)政府办理本级建议提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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