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 发文字号:汕劳社〔2009〕28号
- 公布日期:2009.03.11
- 施行日期:2009.03.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劳社[2009]2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阶段性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
(一)根据省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
(二)降低费率的期限为2009年4月-12月。
(三)具体的费率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地税部门后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备案后实施。 采取措施扶持部分行业的困难企业
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部分行业的困难企业给予扶持措施。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允许在规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困难企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本通知的“困难企业”是指2008年10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服装、制鞋、纺织、玩具、印刷、包装、电子元件、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且通过困难企业认定的企业。
(二)我市由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等部门组成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核困难企业认定和社会保险费缓缴事宜。联席会议的组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三)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只能申请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四项,医疗保险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的规定,不予申请缓缴。
(四)同一困难企业只能选择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其中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五)岗位补贴对象为困难企业中就业困难人员。困难企业按规定为在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后,再按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程序申请补贴。
(六)困难企业申请在岗职工技能培训补贴的,应制定具体的在岗培训计划,被培训职工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后,可持员工花名册或工资条、劳动合同和被培训员工取得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市级企业迳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关于印发汕头市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劳社[2007]63号)等文件规定的培训补助费用标准,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补助费用50%的标准,将培训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申请企业的账户,具体申请和资金划拨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 头 市 财 政 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汕 头 市 财 政 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