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厅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经营娱乐场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经营娱乐场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广东省文化厅2016年9月2日以粤文市〔2016〕175号发布自2016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为加强和规范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经营娱乐场所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8号令)、《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6〕32号)、文化部《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文化部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调整实施有关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文市函〔2015〕490号)、《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07年1月1日施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事项的办理。
外资(含台湾地区投资者和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事项参照办理。
广东省文化厅及其依法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许可实施机关(以下称为许可实施机关)。
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曾在内地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投资人和负责人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曾在内地合资经营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
3.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中小学校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4.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5.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6.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7.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8.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对上述第4项所述医院、第5项所述机关周围设立娱乐场所,有关娱乐场所与医院、机关距离如有争议,通过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方式解决。
(三)设立场所
1.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2.设立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按照场所设立地区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现有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3.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已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4.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许可程序
(一)行政指导服务行政指导是许可实施机关为筹建人提供的非强制性行政服务,是给筹建人设立场所的参考。行政指导环节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行政指导意见不作为行政许可决定依据。
1.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许可实施机关提交《娱乐场所设立行政指导申请表》,写明需要咨询的事项。
2.筹建人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收到《娱乐场所设立行政指导申请表》之日起5日内答复。
3.筹建人申请对拟设立场所进行现场指导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场所产权或相关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合约或租赁意向书,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收到《娱乐场所设立行政指导申请表》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娱乐场所设立行政指导意见书》。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可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文化厅窗口”或到许可实施机关政务窗口提交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无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
4.场所产权或相关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合约;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中小学校、医院、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6.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8.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9.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娱乐场所的(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和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述第7、8项材料可在听证后提供;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三)实地检查
许可实施机关按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予以实地检查以下事项,填写娱乐场所设立实地检查表:
1.位置:是否含有住宅;是否在居民住宅区、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是否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是否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2.周边环境:是否在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使用面积:现场测量的使用面积是否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的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
4.歌舞娱乐场所包间:是否与提供的平面结构图一致;
5.游艺娱乐场所是否分区经营;
6.设施设备:
(1)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有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相关证明材料;歌曲点播系统播放的音乐、曲目、画面等内容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禁止内容,是否含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禁的曲目;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是否与境外曲库连接;
(2)游艺娱乐场所: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通过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核;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外观、功能是否经过改动;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具有退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场所的奖品是否与备案的目录相符,奖品是否健康有益,单件奖品的价值不得超过当地地级以上文化、公安部门制定的标准。
(四)公示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应当在设立场所、受理单位或许可实施机关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
(五)听证
许可实施机关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许可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程序
(一)娱乐场所改建、扩建(改变原设立条件的)经营场所或变更场地的,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重新申请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与申请设立程序一致),并提交以下材料: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场所产权或相关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合约;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中小学校、医院、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6.改建、扩建、变更后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8.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变更场地的,上述第7、8项材料可在听证后提供,依法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二)娱乐场所改建(不改变原设立条件的)、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的,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改建后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
5.拟变更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拟变更人员无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
(三)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及娱乐经营许可证其他载明事项的,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延续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如继续经营的,场所经营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申请延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延续申请书;
2.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场所产权或相关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合约。
场所设立条件未发生变更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换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配套制度
(一)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遗失声明(须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发布)。
(二)注销
依申请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强制注销: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的,由许可实施机关向社会公告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附则
1.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2.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娱乐场所行政许可文书填写规范;2.行政指导文书样本;3.设立申请文书样本;4.实地检查文书样本;5.公示听证文书样本;6.场所变更文书样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