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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容缺告知承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试行)

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容缺告知承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试行)


  为深化交通运输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服务改革,并加强、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申办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的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通过多种形式的事中事后监督措施,规范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容缺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的工作,促进我市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二、事中监管
  对采取容缺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申办施工许可的公路工程项目,申请人应当遵守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完善相应的申办材料。补充完善材料期间,我局将采取定期电话提醒、通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现场提醒、主办部门(科室)不定期现场检查时一并提醒等方式督促办理,同时要求申请人只能实施不受所缺材料影响的部分。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完善的,需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提请延期,重新提交承诺书,每个项目可申请延期1次。
  三、事后监管
  对在承诺规定期限内补充完善材料的项目,按正常审批项目的标准,严格依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发生不兑现承诺、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的,一经查实,我局将及时采取责令整改或限制申请人适用容缺告知承诺审批资格、视情撤销许可等措施,予以惩戒。
  四、其他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