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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等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粤环发〔2017〕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工商局、质监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

  经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报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2〕92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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