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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虎门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虎门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粤费〔2009〕9号)


广州市物价局、交通委员会:
  经省政府批准(建设0619号),现就虎门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2009年9月23日起,虎门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以上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请按规定程序申报正式收费标准。
  二、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广州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虎门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表

车型

收费项目(渡口过渡费)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一类

摩托车

元/辆

8

二类

 

 

机动三轮车、简易机动车、各种拖拉机、小轿车、吉普车、的士头人货车、面包车、小型人货车、轻型货车(2吨以下)、20座以下客车

元/辆

17

 

三类

21座至50座以下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元/辆

28

四类

51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至8吨(含8吨)货车

元/辆

35

五类

8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

元/辆

50

六类 

15吨以上至30吨(含30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

元/辆

66

七类

30吨以上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

元/辆

76

免费车辆范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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