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虎门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虎门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粤费〔2009〕9号)
广州市物价局、交通委员会:
经省政府批准(建设0619号),现就虎门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同意自2009年9月23日起,虎门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以上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请按规定程序申报正式收费标准。 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广州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虎门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表
车型 | 收费项目(渡口过渡费)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一类 | 摩托车 | 元/辆 | 8 |
二类
| 机动三轮车、简易机动车、各种拖拉机、小轿车、吉普车、的士头人货车、面包车、小型人货车、轻型货车(2吨以下)、20座以下客车 | 元/辆 | 17
|
三类 | 21座至50座以下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 元/辆 | 28 |
四类 | 51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至8吨(含8吨)货车 | 元/辆 | 35 |
五类 | 8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 | 元/辆 | 50 |
六类 | 15吨以上至30吨(含30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 | 元/辆 | 66 |
七类 | 30吨以上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 | 元/辆 | 76 |
免费车辆范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