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办法的通知(2021)
- 制定机关: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布日期:2021.05.28
- 施行日期:2021.07.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办法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市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办法调整如下:
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租房提取额度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房租支出金额按职工提供的租金缴纳证明核定,职工需在房屋租赁合同确定的首租月起12个月内申报,超过12个月申报的,只能按申报当年(自然年)的1月份起计算提取额,以前的部分不作计提。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最高可提取额度按我市住建部门公布的住宅指导租金标准的55%乘以30平方米核定。提取年度应为当前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往前追溯。每年7月1日前,管理中心综合各区住建部门公布的最新住宅指导租金标准,向社会公布当年度的最高可提取额度。
(三)每次租房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500元。 租房提取频次
每间隔一年可提取一次,即每次提取的间隔时间需满12个月,提取时须明确租赁时间段,不得重复计提。 租房提取材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提取人及其配偶在本市的无房产证明。本通知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原《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办法的通知》(佛房金管〔2016〕63号)废止。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5月28日
2021年5月28日
附件
2021年租住商品住房提取标准
2021年度(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可提取额度最高为7128元(36元/平方米/月×55%×30平方米×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