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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广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以全面规范、公开透明、责任明确、监督有力为目标,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省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二、省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我省国有资产报告总体方案和分年度工作方案,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规范报告的重点内容、报告格式以及附表内容,改进编报方式,提高报告质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综合报告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全省及省级上一年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资产总量、布局、结构和国有资产变动、收益、负债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情况;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情况;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重大风险防控机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情况;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
  专项报告应当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类企业)、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类企业)、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总体资产负债与总体效益,国有资本权益、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情况;国有资产管理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重大投资与境外投资决策风险防控机制情况;国有企业上缴税费、承担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国有企业改革、企业经营管理考核评价机制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落实等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资产负债总量,资产购置、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情况;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重点是:国有自然资源总量、结构、分布、使用、收益、保护利用及变化情况;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履行管理职责,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情况;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及审计整改等情况。
  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类企业)、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省属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
  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类企业)、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服务国家战略、落实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布局结构优化、风险防控情况以及投资运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制度机制建设情况,安全规范管理、节约高效使用、落实公开透明、权责一致情况,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支持科技进步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资源资产保护成效、集约开发利用水平、资产管理的科学合理性、所有者权益维护情况等。
  适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与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一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在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中,反映国有资产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问责情况。
  三、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咨询专家参与。
  围绕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重点,建立健全兼顾统一性和差异性的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有关评价指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探索建立人大作为评价主体、委托第三方实施的评估机制。
  四、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初步审议意见对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初步审议相关工作。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四十五日前,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听取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介绍报告的主要内容并提出分析意见。
  专题调研报告与初步审议意见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口头报告,供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政府报告时参考。
  五、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省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部署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情况;
  (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类企业)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战略,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
  (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
  (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重大投资与境外投资决策及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等情况;
  (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其他年份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具体工作程序按照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规定执行。
  省人大常委会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
  六、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整改与问责情况同对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一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也可以组织组成人员对报告和管理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必要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省人大常委会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有关专门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督促整改落实。省人大常委会针对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可以按照程序要求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并纳入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事项。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监察监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推动整改问责。
  七、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逐步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成为加强国有资本治理、战略布局、优化配置的基本平台。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应当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八、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省、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九、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数字政府改革建设部署,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并通过人大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定期向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联网数据信息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信息资料。完善人大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建设,建立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与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逐步推进各级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管理数据互通、共享。
  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健全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向有关专门委员会通报、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相关部门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的三十日内,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
  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和案例提出建议,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可以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联动机制。省人大常委会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组织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运用法定监督方式同步开展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也可以委托部分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活动。
  十、地级以上市、县级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力量,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完善乡镇人民政府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