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旅游行业社会监督暂行办法
广州市旅游行业社会监督暂行办法
(穗旅发(2002)第143号 2002年9月29日)
为进一步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州市旅游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旅游局和广东省旅游局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广州市旅游行业社会监督体系常年设立。
二、广州市旅游行业社会监督员采取聘用制,由广州市旅游局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旅游企业的负责人及社会各界人士作为社会监督员。由广州市旅游局颁发聘书及社会监督员证。
三、社会监督员任期为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四、各旅游企业聘请两至三名非本企业职工的人士作为本企业的社会监督员,由旅游企业颁发社会监督员聘书。
旅行社可在接待团队中聘请一至两名临时社会监督员,由游客选出。
五、各旅游企业不得因社会监督员严格履行职责而将其解聘。
六、广州市旅游行业社会监督员为义务监督员,不领取报酬。
七、广州市旅游行业社会监督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和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
八、广州市旅游行业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1.广州市旅游局聘请的社会监督员负责对全市旅游行业秩序进行监督。对旅游企业和从事旅游业的个人的违规行为,社会监督员有权进行现场监督,并可协助执法人员进行查处;也可以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反映到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2.企业聘请的社会监督员负责对该企业的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有关服务质量的问题,可以向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反映,监督并协助该企业进行处理;
3.社会监督员可凭广州市旅游局颁发的社会监督员证进入相关企业进行监督和协助调查;
4.旅行社在旅行团中聘请的临时社会监督员,负责对此次接待行程中的服务质量进行现场监督,对于发生的问题,有权协助旅行社及旅游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查处。
九、社会监督员的义务
1.社会监督员应当经常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了解旅游业的运作规律和广州市旅游业的发展情况;
2.社会监督员应当经常到旅游企业进行巡视,了解旅游业的最新动态及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有关情况。
十、社会监督员行为规范
1.社会监督员在进行现场监督及协助查处旅游违规事件时,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旅游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进行,不得徇私舞弊;
2.社会监督员只有在进行现场监督或协助调查时,才能凭社会监督员证进入相关企业;
3.社会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不得从事与监督工作无关的行为;
4.社会监督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社会监督员资格的处罚。取消其社会监督员资格的由广州市旅游局收回其社会监督员证和聘书。
九、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