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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的通知
(云府办规〔2018〕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广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1日

  广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根据《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穗府办规〔20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从事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由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区民政局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职数核定、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及人员培训,指导镇街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日常管理等经费的保障落实工作。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培训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的日常管理、使用、培训等,确保专职工作人员专岗专用。


  第四条 鼓励并支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广州市社会工作人员培训,加快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向专业社会工作者转型。



  第五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其在社区从事的岗位享受相应待遇:

  (一)正职: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

  (二)副职: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

  (三)一般工作人员。

  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居委会主任兼任;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均为兼职成员的,则由镇街党(工)委研究决定,在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任命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义务。

  (二)执行社区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完成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布置的工作任务;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人口与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来穗人员权益保障等工作。

  (四)组织协调辖区内机团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服务和管理。

  (五)积极参与并组织居民群众开展社区自治活动,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第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度和预约办事制度。镇街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数,安排好公休时间和节假日工作值班,方便居民群众办事。



  第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

  (二)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三)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区服务管理相关专业知识,服从组织安排;

  (四)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村改居”社区居委会兼职成员或具有社区基层工作经验者优先。


  第九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属于随军配偶等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的,可择优聘用。


  第十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由区民政局牵头组织,并负责统一报名、资格初审、笔试;镇街负责组织资格复审、面试、体检、组织考察、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录用手续,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日常补缺机制,有职数空缺、工作需要的镇街,可向区民政局申请补缺。

  补缺工作由镇街依据当年度区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镇街应当依法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统一明确为管理岗位。


  第十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档案由镇街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管理。



  第十四条 在职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经费由区财政保障、市财政给予补助,并列入镇街部门预算,由镇街按照相关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

  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对我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和工资分担标准每两年重新核定。


  第十五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补贴、职龄工资、职称补贴、绩效工资五部分构成。


  第十六条 镇街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假期。



  第十八条 区民政局及镇街负责组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工作。担任正职岗位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由区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区直相关部门配合。其他在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两年至少培训一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新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岗前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可由镇街分别组织或区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

  培训课程一般应包括党的路线方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履行第六条岗位职责所需业务知识等,各镇街也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设置课程。


  第十九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在本区内跨镇街调动的,须入职满2年以上,由调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申请及调动双方单位同意等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在本镇街内部调整的,由镇街依据规定负责办理。


  第二十条 担任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调动时,应当辞去原社区居委会成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跨镇街调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解除与调出单位的劳动合同,与调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由所在镇街统一移交社会化管理,移交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保障。


  第二十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因新入职、退休、辞职和调动等原因发生变化的,由各镇街办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试用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正式聘用的依据;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奖惩、续聘或解聘等依据。

  考核内容以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为依据,主要内容是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


  第二十五条 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由镇街自行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制定方案,各镇街党(工)委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

  年度考核由居民(党员)代表评议、镇街考评、本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互评三部分组成,考核权重比例为4:4:2。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名额不超过本镇街在岗专职工作人员职数的10%。

  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应调整工作岗位并相应减发绩效工资。

  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称职的,应由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中,担任社区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


  第二十八条 镇街可结合实际,建立年度或阶段性表彰机制,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专职工作人员给予鼓励。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定向从我市优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招录基层公务员;区政府加大探索从优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力度。对年度考核连续3年达到优秀等次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优先推荐。


  第三十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聘用单位依法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镇街要在解除合同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3年。有效期届满或遇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修订。

  区(县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自评表

制定机关

广州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云府办规〔2018〕8号

文件名称

广州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23日

上传情况

上传日期(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每超期1天减0.5分

2018年10月24日上传

文件制定规范

(45分)

制定程序(35分)

1、起草前调研(7分)

7

2、评估与论证(7分)

7

3、征求部门意见(7分)

7

4、公开征求意见(7分)

7

5、法制机构审查(7分)

7

技术规范(10分)

10

 

文件内容合法性(55分)

 

未超越法定权限(10分)

10

未增设行政许可(10分)

10

未增设行政处罚(5分)

5

未增设行政强制(5分)

5

未增设行政收费(5分)

5

未违法增设义务(5分)

5

未增设非许可审批(5分)

5

未增设行政备案(5分)

5

未违反其他上位法规定(5分)

5

自评分

100

      

  注:1、标注为0/X的,符合条件得X分,不符合条件为0分;
  2、技术规范评分按《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技术规范的通知》(穗府法〔2013〕8号)的规定执行,违反一条减1分,最多减分不超过10分。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