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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统计局关于实行在地统计管理的通告


汕头市统计局关于实行在地统计管理的通告
(汕市统字[2007] 1号)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行在地统计管理模式的通知》(汕府[2005]37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汕头市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5]98号),从2007年起在全市全面实行在地统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特定的重点单位或调查对象的统计管理关系不变,继续直接向汕头市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外,其他按所在地由区、县政府统计部门实施统计管理。
  二、特定的重点对象或调查单位名单详见于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统计信息网汕头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由市统计局直接统计管理的重点单位或调查对象名单的通知》(汕市统字[2006]51号)。今后目录如有变动,以汕头市统计局的文件通知为准。
  三、从2007年起,新成立的单位,除了汕头市统计局明确列为特定重点对象或调查单位外一律实行在地统计管理。
  四、汕头保税区和汕头高新技术开发区由市统计局直接统计管理。
  五、各有关单位,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对于有拒报、虚报、瞒报、屡次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惩处。
  六、凡未向属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单位,请主动与之联系并及时补报统计报表。
  特此通告,希各知照。
  二○○七年一月四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