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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佛山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佛山市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及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佛山市公安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及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环〔2014〕79号)


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南海、高明及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公安分局,各区交通运输局,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及处理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佛山市公安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4月23日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及处理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3〕342号)的有关精神,保障我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指导我市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理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主要指为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提供动力辅助能源,经过使用周期后不再具备提供能源能力并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电池,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主要包括阀控铅酸免维护蓄电池、胶体铅酸蓄电池、镍氢蓄电池和锂离子电池。
  二、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制造企业应当承担回收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责任,并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按照规定建立台账;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销售商履行回收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义务,并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按照规定建立台账。
  三、鼓励消费者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交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销售商回收。
  四、我市电动自行车电池生产商和委托其他制造商生产使用自己所拥有商标电池的商家,应当在其生产的电池上按照国家标准标注标识。
  五、对于回收到属本市所生产的废旧电池,销售商应将其交予电池生产企业回收利用,并做好台账登记;对于回收到非本市所生产的废旧电池,经销商应将其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设施)进行集中处置,并应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废旧电池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废电池的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废旧电池的运输应按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本地电池生产企业应加强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在具备相应废旧电池拆解回收的资质时鼓励电池生产企业对废旧电池进行提炼回收及再生;在不具备相应废旧电池拆解回收的资质时,电池生产企业应将其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设施)进行集中处置,并应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八、废旧电池回收拆解应当在专门设施内进行。在回收拆解过程中应该将塑料、铅极板、含铅物料、废酸液分别回收、处理。
  九、废旧电池中的废酸液应按照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处理,不得外排。
  十、废旧电池收集、运输单位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电池外壳的完整,并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酸液外泄。
  十一、废旧电池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以保证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减少以及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十二、有关单位回收废旧电池后应对电池进行分类存放,区分本地生产的与外地生产的电池。
  十三、禁止将废旧电池堆放在露天场地,避免废电池遭受雨淋水浸。
  十四、贮存废旧电池的设施应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十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管理的各项措施,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废旧电池回收处理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回收处理废旧电池的违法犯罪行为。
  质监部门联合经信部门对电池生产企业的资质及产品质量进行监管,整治、查处违规行为。
  经信部门配合质监部门对电池生产企业的资质及产品质量进行监管,整治、查处违规行为。
  工商部门督促电池销售企业建立并切实执行新品电池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池依法进行查处。
  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对废旧电池运输企业实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对企业加强监督管理。
  十六、在有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汽车废旧电池参照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