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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告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告
(佛市监通字〔2021〕17号)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评估审查,我局决定废止《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佛食药监法〔2018〕420号)规范性文件1份,上述文件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6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