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我省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第二批配套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我省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第二批配套制度的通知
(粤审办〔2017〕128号)
各地级以上市审计局、顺德区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单位:
我省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第二批配套制度已经省审计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广东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控制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广东省审计机关特约审计员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审计机关国家秘密定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审计机关干部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审计机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广东省审计厅档案借阅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审计厅会议管理办法(试行)》等10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组织传达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审计厅
2017年6月8日
2017年6月8日
广东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控制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严格审计执法,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落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广东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审计业务质量控制是指全省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业务实施部门、业务牵头部门、经济责任审计部门、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各级次控制审计质量。审计业务质量责任是指审计业务质量责任人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准则等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工作。
审计机关对本级组织实施的审计业务承担质量控制责任;审计机关的部门和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全过程中按级次和分工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各相关责任人可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被委托人履行受托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保持审计独立性;
(二)根据审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在收集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审计过程和结果;
(三)应当及时根据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审核意见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工作底稿。经审核后修改审计结论的,原底稿应当附于审定的底稿之后一并留存归档。
(四)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
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未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未按照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而影响审计结论的;
(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五)未根据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审核意见,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工作底稿,造成错漏的。
(六)存在违反保密和廉政规定行为的;
(七)导致发生质量事故或者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二)对主要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思路并进行审计查证;
(三)协助组织实施审计;
(四)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五)协助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六)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
(七)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组的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二)组织编制、审核审计实施方案;
(三)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六)负责确定审计项目的档案立卷责任人,并对审计档案进行复查;
(七)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部门、业务牵头部门、审理部门、审计机关负责人和审计业务会议提出的意见补充审计证据或修改审计结果文书。对落实各环节意见形成的审计结果文书修改稿件及时收集,注明修改时间和修改依据,并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八)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主审应当从下列方面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一)将具体审计事项和审计措施等信息告知审计组成员,并与其讨论;
(二)检查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展,评估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给予审计组成员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二)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四)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五)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六)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类文书和审计情况专报等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七)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八)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九)不接受审计项目实施部门、业务牵头部门、审理部门、审计机关负责人和审计业务会议提出的意见补充审计证据或修改审计结果文书,造成错漏的。
(十)存在违反保密和廉政规定行为的;
(十一)导致发生质量事故或者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业务实施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合理配置审计组人员;
(二)提出聘请外部人员需求;
(三)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对受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受聘专业人员进行督导和业务复核,并对其工作质量和履行委托协议情况实施全过程跟踪和考评;
(四)复核审计项目的完成情况,包括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完整反映等;
(五)复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类文书和审计情况专报、审计重要信息要目等审计信息;对审计结果文书反映的基本情况和问题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适用法规及审计建议是否恰当,被审计对象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不同审计结果文书之间实质内容是否一致,正文附表是否一致,文书格式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六)督促审计组认真落实复核意见;
(七)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与被审计单位就违法违规问题事实、定性、处理处罚等存在重大分歧的事项,以及重大疑难事项,提请审计业务牵头部门或审理部门在复核、审理时关注;
(八)督促落实审计业务牵头部门、审理部门、审计机关负责人和审计业务会议提出的意见,组织审计组修改审计结果文书,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说明;
(九)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业务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对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配置不合适,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未能有效督促审计组执行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发现的;
(四)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类文书和审计情况专报、审计重要信息要目等审计信息中存在的重要错漏的,或复核意见不正确的;
(五)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结果类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六)未能有效督促审计组落实审计业务会议决议,导致审计结果文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七)自身存在违反保密和廉政规定行为,或对审计组管理不严,导致审计组出现违反保密和廉政规定问题的;
(八)导致发生质量事故或者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审计业务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开展审前培训,督促各审计项目实施部门严格执行审计工作方案。通过召开研究协调会、印发审计工作指引、审计动态、制定审计报告模板等方式,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指导,并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各审计实施部门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在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业务牵头部门应当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所反映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及适用法规是否恰当进行复核,在复核的基础上商法规审理部门对审计发现共性问题拟定统一处理原则,并报请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确保同类问题定性、处理处罚及适用法规的一致性;
(三)对审计项目实施部门报送复核的审计结果文书代拟稿等审计项目资料,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并与审计项目实施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对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结果文书所反映的基本情况和问题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适用法规及审计建议是否恰当,被审计对象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不同审计结果文书之间实质内容是否一致,正文附表是否一致,文书格式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等进行复核,复核中应当关注同类问题定性、处理处罚及适用法规的一致性,并出具复核意见书;
(四)根据需要在分析、汇总审计结果的基础上起草专题报告或综合报告。
审计业务牵头部门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未能有效组织指导审计项目,影响审计质量和效率的。未能有效组织复核工作,影响复核质量和效率的;
(二)未能统一组织审计项目发现的共性问题拟定统一处理原则,导致同类问题定性、处理处罚及适用法规不一致的;
(三)复核未能发现应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或提出的复核意见不正确,引发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未能有效组织落实审计业务会议决议,导致审计结果文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起草的专题报告、综合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六)存在违反保密和廉政规定行为的;
(七)导致发生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经济责任审计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审核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果文书,主要包括审计评价是否全面恰当、责任界定是否准确、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文书格式和报送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二)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经济责任审计主管部门对送审项目的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核意见不正确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审核应该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存在违反保密和廉政规定行为的;
(四)导致发生质量事故或者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审计机关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对审计业务实施部门报送审理的审计项目资料,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并与业务实施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对审计结果文书所反映的问题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定性、处理处罚及适用法规是否恰当,被审计对象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进行实质性审理,出具审理意见书。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事项:审计业务实施部门提请审理关注的事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中提出异议的事项,应作出审计决定的事项,以及同类问题定性、处理处罚及适用法规的一致性;
(二)对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分歧、疑难事项,提请审计机关负责人关注;
(三)审理过程中认为需要向有关主管部门咨询政策法规等情况的,可以建议或要求审计业务实施部门组织实施。
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对送审项目的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未能有效组织审理工作,影响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
(二)审理未能发现应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或提出的审理意见不正确,引发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存在违反保密和廉政规定行为的;
(四)导致发生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审定审计项目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的配置;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三)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四)审定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五)审计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和总审计师根据领导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业务质量责任追究的提起,包括以下途径和方式:
(一)审计业务审理结果;
(二)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结果;
(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
(四)审计机关领导审定审计结果类文书时发现有关质量问题;
(五)上级审计机关提出质疑并发现的质量问题;
(六)涉及审计业务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裁决的结果等其他方式。
审计业务质量责任的认定及追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汇总核实发现的审计项目质量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报总审计师审核;
(二)总审计师审核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组成调查组;
(三)调查组负责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调查,向审计机关负责人送交调查报告,并提请审计机关党组会议或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根据审计机关党组会议或厅(局)长办公会议对调查报告的审议结果,由人事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在审计业务质量责任的调查、认定过程中,审计业务质量责任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相关部门应认真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相关责任人陈述和申辩加重责任。
对审计业务质量责任人的处理包括下列形式: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当年考核扣分;
(五)通报批评;
(六)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及以前年度与此项目有关的评优、评先结果;
(七)取消一年内晋级、晋职资格;
(八)停职培训、转岗;
(九)免职。
因审计业务质量责任需要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审计业务质量责任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审计业务质量责任人的处理,按照违反审计法规、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情节和给国家、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分为以下情形: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至(五)项处理;
(二)情节严重,已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六)至(八)项处理;
(三)审计业务质量责任人的行为经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除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应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第九项处理。
审计业务质量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隐瞒重大审计事项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
(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发生同类型过错行为的;
(四)对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工作设置障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五)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审计业务质量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的;
(三)共同过错中负次要责任的;
(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其他情形。
审计业务质量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处理:
(一)因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拒不提供相关资料导致产生质量问题的;
(二)因上级所作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产生质量问题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归责于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人的原因导致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业务质量责任的处理决定书面告知相关责任人;有明确的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
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办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审核表
审计业务部门: 审计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序号 | 审计事项 (按照审计实施方案顺序填列) | 审计 分工 | 审计结果 | 对应 审计 报告 | 对应审计决定书 | 对应移送处理书 | 需要说明的事项 | 审计人员签名 | ||
审计结论 | 对应审计工作底稿索引号及页数 | 对应审计证据页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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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本次审计的具体审计目标已经实现,审计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审计认定的事实真实、完整、清楚,审计证据适当、充分,审计结论使用的相关标准适当,得出的审计结论正确,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正确,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已如实报告,审计工作符合法定审计程序。不存在因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以及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的情形。除上述已说明事项外,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审计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审计事项”栏,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和人员分工情况顺序逐项填列。
(二)“审计结果”栏,根据现场审计结果分栏填列。其中:
“审计结论”栏,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结论简要填写。如审计后未发现问题可填写“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发现问题”;如审计后发现问题,应当按照问题的性质简要填写,对具体情节和违规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不再填写。
“对应审计工作底稿索引号及页数”栏,审计工作底稿索引号,按照审计实施方案所列事项的对应顺序进行统一流水编号;一个审计事项对应多份审计工作底稿的,可以根据需要编制汇总审计工作底稿。排列时,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在前,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对应的单个审计工作底稿在后。审计工作底稿页数,应当包括审计人员落实审计组组长审核意见所作的书面说明的页数。审计工作底稿索引号和页数以分号作为分隔符号。
“对应审计证据页数”栏,应当填写审计工作底稿所附证据的页数,审计工作底稿对应的审计证据附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之后的,应在此栏注明审计证据所在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号及审计证据页数。
(三)“对应审计报告”栏,根据“审计结果”在审计报告(送法规处审理稿)中相应的结构层次序数填写。
(四)“对应审计决定书”栏,根据“审计结果”在审计决定书(送法规处审理稿)中相应的结构层次序数填写。
(五)“对应审计移送处理书”栏,根据“审计结果”在审计移送处理书(送法规处审理稿)中相应的结构层次序数填写。
(六)“需要说明的事项”栏,反映审计人员因时间、经费、被审计单位不配合等客观因素影响,无法得出审计结论的原因等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及其索引号。
(七)“审计组组长”和“审计人员签名”采取手签方式。
广东省审计机关特约审计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完善聘请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审计员制度,充分发挥特约审计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根据《广东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实施意见》和中央统战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特约人员工作的意见》,参照《审计署特约审计员组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审计机关特约审计员的组织管理工作。审计机关特约审计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特约审计员是指由审计机关聘请,兼职履行聘请单位有关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
审计机关聘请特约审计员,应当遵循组织推荐和本人自愿的原则。
特约审计员的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公道正派。
(二)在本地区、本行业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热爱审计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三)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和理论政策水平。
(四)省审计厅和广州、深圳市审计局聘任的特约审计员,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者相当于副处级以上职务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地级市审计局聘任的特约审计员,一般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正科级以上行政职务或者相当于正科级以上职务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县(市、区)审计局聘任的特约审计员,一般应当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副科级以上行政职务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五)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特殊情况可放宽至65周岁。
特约审计员的职责和权限
(一)特约审计员在聘任期间,通过参与有关审计工作积极发挥监督、咨询、宣传、联络作用,对审计工作方针、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审计法规制度修订、审计理论研究咨询、审计质量检查等工作。
(三)向审计机关反映有关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特约审计员得到反映审计等方面的材料、情况,可以及时转送(告)给聘任的审计机关。
(六)特约审计员参加审计工作时的差旅费、出差补助等,可由审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负责支付,对重要审计事项的咨询,可按规定给予一定报酬。
特约审计员的纪律要求
(一) 认真学习并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 积极参加审计机关组织的各项工作,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保守国家及工作秘密。
(三)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尽职尽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
(四)以特约审计员身份应邀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当事先征得聘任的审计机关同意,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审计机关。
特约审计员的聘任
(一)根据工作需要,审计机关向同级党委统战部提出聘任特约审计员的意见,明确受聘对象的条件。
(二)特约审计员聘任的数额,由聘任单位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与同级党委统战部协商确定。
(三)审计机关对统战部商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推荐的符合条件人选进行研究,确定聘请人选后,将意见反馈给统战部和人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并将《特约人员登记表》抄送统战部和人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存档。
(四)召开聘任会议,颁发聘书。特约审计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五)特约审计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六)特约审计员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其行政关系和工资、福利仍由原单位负责。
特约审计员的解聘
(一)特约审计员任期届满,可根据情况续聘或解聘,续聘一般不超过一届,未续聘即自行解聘。
(二)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届中对特约审计员可进行必要调整或补聘。
(三)特约审计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解聘: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审计员的;无故或长期不参加特约审计员工作的;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审计员的。
特约审计员的组织管理
(一)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特约审计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省审计厅办公室负责省直单位特约审计员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与省委统战部、特约审计员所在单位进行工作联系;组织特约审计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听取特约审计员的意见,向特约审计员通报有关审计工作情况;接收和办理特约审计员转递、转告的信访材料和反映的情况;对特约审计员参加相关审计工作进行协调和管理。
(三)各地级以上市审计局要把特约审计员的基本情况和每年工作开展情况报省审计厅办公室,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特约审计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指导所属县(市、区)审计局的特约审计员组织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审计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省审计厅备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审计机关国家秘密定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全省审计机关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保密局《国家秘密管理暂行规定》、审计署、国家保密局《审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广东省国家秘密定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定密,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定密分为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
原始定密是指在审计工作中依法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的初始行为。
派生定密是指执行上级审计机关或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经定密的事项,根据所执行或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审计机关定密管理工作。
定密工作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应当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充分、程序规范、监督到位、动态管理。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定密责任制,明确定密责任人,依法依规做好定密工作。
市、县级审计局应当于每年2月20日前,填写《定密情况统计表》,将上一年度定密情况报省审计厅保密委员会备案。
省审计厅依法具有确定机密、秘密级国家秘密权限。在审计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或下级审计机关申请,省审计厅可以作出主动定密授权或依申请定密授权的决定。
派生定密不受定密权限限制。定密授权适用于原始定密。
主动授权。仅限于被授权单位承担省审计厅部署的涉密审计项目。
依申请授权是省审计厅对市、县级审计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定密授权决定,授权期限为五年,期限届满自然终止;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授权决定。
定密授权的申报条件为:近三年每年原始定密达6份(件)以上。
市、县级审计局申请定密授权的,应当逐级向省审计厅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定密授权申请公文;
(二)定密授权申请表;
(三)定密责任人一览表;
(四)近三年原始定密统计表;
(五)定密工作制度;
(六)省审计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级审计局收到县级审计机关定密授权申请的,应当先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审计厅审定。
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或者授权期限届满的,被授权单位应当重新向省审计厅提出定密授权申请。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审计厅撤销其定密授权:
(一)被授权单位不再经常产生授权范围内的国家秘密事项;
(二)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不再作为国家秘密的;
(三)对定密权行使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四)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撤销定密授权的;
(五)被授权单位撤销或者合并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授权的情形。
省审计厅应当将定密授权或者撤销定密授权的相关材料报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主要包括:
(一)定密授权决定书;
(二)被授权机关定密授权申请书;
(三)被授权单位近三年原始定密统计表;
(四)被授权单位定密责任人备案表;
(五)撤销定密授权决定书;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材料。
市、县级审计局应当在收到省审计厅定密授权或者撤销定密授权的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没有获得定密授权的单位遇有涉密事项需要原始定密的,应当逐级上报至省审计厅或有定密权的当地政府审批。
定密工作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法定定密责任人,对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和解除负责。
根据工作需要,法定定密责任人可以指定定密责任人负责单位定密工作。
被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经过定密培训,熟悉和掌握定密职责、保密事项范围、定密程序和方法等。
定密责任人名单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布,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法定定密责任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
(一)审核把关不当,情节严重的;
(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管理工作的。
在审计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按照《审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组织定密,具体目录见附件1。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按照下列程序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一)定密提出。在草拟涉密文件时,承办人应当依照保密有关规定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填写《国家秘密确定审批表》(以下简称《定密审批表》),随承办文件提交复核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审计现场负责人,下同)审核。
(二)定密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承办人拟定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提出复核意见。
(三)定密审核。定密审核人(为单位办公室主任或负责保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对承办人提出的定密意见、定密依据和复核人复核意见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呈法定定密责任人审批;不符合规定或者无定密依据的,应作出不予定密的决定,退回承办人。
(四)定密审批。法定定密责任人(为单位主要负责人)认为定密审核人审核不准的,可以作出变更决定;对定密依据充分的,应予审批。
(五)定密标注。国家秘密一经确定,承办人应当依法完整作出国家秘密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形式有“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密级★解密条件”3种。
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使用国家秘密标志。
国家秘密变更,包括密级降低或提高、保密期限缩短或延长、知悉范围扩大或缩小。
涉及国家秘密变更的,由承办人提出变更建议,填写《国家秘密变更审批表》,按本办法十八条规定办理。
国家秘密的解除,由承办人提出,填写《国家秘密解除审批表》,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解密后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按工作秘密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需要公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公开已解密的文件资料,不得保留国家秘密标志。
审计机关应当在变更或解除的国家秘密载体密级标志附近,重新做出国家秘密或解密标志,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人员。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定密管理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一)定密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定密工作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定密授权、指定定密责任人报备情况;
(四)定密行为合法及规范情况;
(五)年度定密数据审核、统计和报告情况;
(六)其他定密管理情况。
审计机关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事项定密范围”(见附件1)进行定密的;
(二)未按照第十八条规定,严格履行复核和审核把关责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知悉范围的;
(四)未履行解密程序擅自解密或公开国家秘密的;
(五)违反定密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工作国家秘密目录(略)
附件2:《广东省审计机关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文书表格样式(略)
广东省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统计工作,保证报送审计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统计法》和《审计机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审计统计,是指对统计年度内审计机关基本情况、审计项目开展、审计查出主要问题、审计处理、审计成果利用等情况的统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审计机关为满足审计管理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活动。
统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审计成果进行统计,提供统计数据和资料,开展统计数据分析,为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服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统计工作由省审计厅统一管理。市、县级审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审计机关的统计工作。
审计机关的统计工作由统计管理部门负责。省审计厅由综合计划部门管理统计工作。市、县级审计局由指定专职机构或专职岗位,具体承担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审计机关和有关人员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广东省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及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数据和资料,不得迟报、拒报、隐瞒和造假。
审计机关应当规范统计工作程序。
审计组主审应当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后,会同审计业务部门统计人员,根据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信息及审计项目开展过程中的其他结论性资料,利用审计计划统计管理软件及时填报审计统计台账,并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结果等反馈材料及时补填台账,提交审计组和审计业务部门审核。
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填报、审核审计统计台账,并生成统计报表。
审计统计管理部门依据各部门单位填报的审计统计台账,利用审计计划统计管理软件定期汇总审计情况统计报表。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
统计数据填报实行分级负责制。审计机关发现统计数据的填报或者来源有错误的,应当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核实、更正。
审计机关应当积极开展审计统计数据分析和研究,全面、客观、及时地反映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果,揭示审计工作和宏观经济运行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发挥统计的信息监督和咨询服务作用。
下级审计机关要主动向上级审计机关报送本地区审计工作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按上级审计机关要求,上报专项审计工作情况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
统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各部门单位应当配备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和统计工作的连续性。
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时,应当选派有能力承担统计工作的人员接替,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报上一级统计管理部门备案。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审计、统计、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如实收集、报送统计资料。
审计机关应当对统计人员有计划地进行专业培训。
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实行年度报表备案制度。每年1月底前,审计机关应当将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后的上年度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年报)报送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定期通报制度,通报审计情况统计数据和信息。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档案,确保统计数据有据可查。
审计统计台账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其他备查类文件材料卷内。
审计机关年度审计情况统计报表通报应当连同下一级审计机关报送备案的年度审计情况统计报表,按照国家和审计机关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归档保存。
审计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审计统计电子数据信息,确保统计电子数据的安全完整。
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统计资料各环节的保密管理,明确相关审计统计资料的使用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使用或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属全省性的,须经省审计厅核对;属地区性的,须经当地审计机关核对。
审计机关应当对统计工作质量实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检查,并适时通报考核和检查结果。
统计考核和检查的内容包括: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管理机构和统计人员的配置情况,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程度等情况,统计工作程序遵守情况,统计资料保管利用情况,统计信息化建设情况,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事项。
审计统计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对统计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对统计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及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未按本规定履行审计统计工作职责的;
(三)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报表和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四)未及时、准确、完整上报统计数据和资料的;
(五)违规公布统计数据和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统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统计工作负总责。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负主管责任。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的统计工作负直接责任,
审计机关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负主管责任。统计管理部门及其统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市、县级审计局可结合自身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审计机关干部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进审计干部培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审计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及中央关于加强审计队伍专业化建设、推进国家审计职业化建设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审计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提高审计干部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审计机关建设,为推动广东审计工作科学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培训内容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审计制度改革、审计组织方式、技术和方法为重点,培训工作按照不同层次审计干部特点进行。
审计干部培训应当遵循服务大局、按需施教、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从严管理的原则。
审计干部培训的对象是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干部,重点是领导干部、审计业务骨干和新进人员。
省审计厅人事教育处负责归口管理全省审计机关审计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审计局开展审计干部培训工作,省厅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单位配合人事教育处抓好培训任务落实。
各地级以上市审计局负责管理全市审计机关审计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县级审计局开展审计干部培训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审计局每年12月底前向人事教育处提出下一年度培训计划,省厅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单位每年10月底前向人事教育处提出下一年度培训计划,人事教育处综合考虑各地级以上市审计局和各处室(单位)培训需求,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报省厅领导审批后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审计局和省厅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单位培训计划的调整应报省审计厅人事教育处备案。
审计署、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单位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的,由省审计厅人事教育处根据培训通知有关要求,商有关处室(单位)或市、县级审计局提出具体人选,报省厅领导审批后实施。
审计干部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省审计厅可选聘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和审计业务骨干等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市、县级审计局邀请省审计厅领导干部、审计业务骨干担任授课教师的,一般应当向省审计厅人事教育处提出申请,由人事教育处进行协调安排。
审计干部培训根据内容要求和干部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审计干部培训课程评估由省审计厅人事教育处组织实施;课程评估的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人事教育处将评估结果作为指导教师改进教学的重要依据。
审计干部培训经费列入各级审计机关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审计干部培训工作需要。
经省审计厅批准参加各类培训或进修的审计干部,学习结束后必须书面向所在处室(单位)和省审计厅人事教育处简要汇报学习情况,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考核的依据。
审计干部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审计干部参加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审计干部参加培训情况列入干部年度考核,未按国家规定完成培训任务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培训结果适时予以公布,作为干部评先评优的依据,同时可作为任职和晋升的参考。
审计干部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管理,规范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电子数据归集、处理、存储管理等工作,促进数据综合分析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定期报送审计电子数据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参照《审计署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审计业务电子数据(以下简称电子数据)是指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数据、业务数据、管理数据,以及其他与被审计单位履职有关的电子数据和技术文档。
本办法所称电子数据管理,是指从数据采集到数据删除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数据的采集、报送、恢复、入库、验收、整理、加工、共享、安全、保密、生命周期以及综合分析利用等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审计机关电子数据的管理工作。
电子数据管理应当遵循分散采集、集中管理、授权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
省审计厅设立电子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电子数据标准规范、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规划,建设和管理省审计数据系统和数字化审计平台,组织、指导、检查全省审计机关的电子数据归集、处理、存储管理、综合分析利用等工作。
省审计厅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厅机关处室(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电子数据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定电子数据采集需求及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关电子数据的采集、报送、综合分析利用等工作并加强安全保密管理,协助电子数据管理部门做好电子数据的处理和存储管理等工作。
省厅机关处室(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单位)的电子数据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市级审计局)负责本区域内电子数据管理的相关工作,按照省审计厅统一部署,建立电子数据应用环境和管理制度,制定电子数据采集需求及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关电子数据的采集、报送、恢复、综合分析利用等工作并加强安全保密管理,组织、指导、检查所辖县级审计机关的电子数据管理工作。
市级审计局应当设立或明确电子数据管理的内设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电子数据管理工作,并报省审计厅备案。
全省统一组织的重大审计项目,由业务牵头部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电子数据管理工作。
电子数据归集是指依法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采集电子数据并报送或转存到广东审计数据中心。
电子数据归集的范围包括:
(一)按照全省审计机关电子数据获取计划,由省审计厅组织、协调采集的电子数据,包括:省政府、审计署和省审计厅要求相关单位定期报送的电子数据;根据全省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专题研究等工作需要组织采集的电子数据。
(二)审计署统一组织重大审计项目的电子数据;
(三)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统一归集的其他电子数据。
纳入归集范围的电子数据应当统一存储在广东审计数据中心,由省审计厅集中管理。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数据归集的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留存电子数据。
审计机关可以采用现场采集、联网采集、定期报送等方式采集电子数据。
审计机关采集电子数据时,原则上不得在被审计单位生产系统上直接进行采集操作。
审计机关采集电子数据后,可采用专人报送、网络传输等方式将电子数据报送、转存到广东审计数据中心。
采用专人报送方式的,应当通过光盘、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进行报送,并做到双人同行,确保途中电子数据的安全保密。
采取网络传输方式的,应当通过审计专网进行报送。
如电子数据涉密,应按涉密信息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不得在审计专网上传输。
省审计厅电子数据管理部门根据省政府、审计署和省审计厅定期报送数据要求以及全省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专题研究等工作需要,结合省厅机关处室(单位)、市级审计局提出的电子数据采集需求,制定全省审计机关电子数据获取计划(以下简称数据获取计划),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下达执行。
省厅机关处室(单位)、市级审计局可根据各自的审计工作重点,结合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调查了解情况,按照数据完整、可用的原则,制定年度电子数据采集需求及实施方案,明确数据采集的内容、范围、格式、采集频率、时限要求、验收要求等,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省审计厅,由省审计厅汇总、筛选后纳入数据获取计划。
未纳入数据获取计划的电子数据采集需求,可由提出需求的部门单位自行实施数据采集。
省厅机关处室(单位)、市级审计局提出的电子数据采集需求,应当积极关注人口、金融、民生、空间地理信息等国家信息资源库具有标识性和基准性特征的基础信息。
数据获取计划下达后,由省审计厅电子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数据获取工作,省厅机关处室(单位)、市级审计局具体实施职责范围内电子数据的采集、报送等工作,并协助电子数据管理部门完成电子数据的验收、整理、加工等工作。
省厅机关处室(单位)、市级审计局应当建立数据采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本单位及被审计单位的联系人,积极与被审计单位沟通,确保数据采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完成的,应当及时向省审计厅报告。
全省统一组织的重大审计项目,由业务牵头部门根据审计项目需求和技术规范,统一制定电子数据采集需求,统一组织、协调开展电子数据的采集、报送、恢复、入库、验收、整理、加工、综合分析利用等工作。电子数据管理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技术、硬件环境支持。
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采集、产生的电子数据,应当按照省审计厅信息安全相关管理规定,在审计组长领导下做好审计现场电子数据管理工作,并于项目结束一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将相关电子数据转存到广东审计数据中心,个人不得留存。
审计机关因工作需要,确需采集数据获取计划之外的电子数据时,应当制定电子数据采集方案,明确采集范围和方式,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指定专人负责数据采集工作,确保数据安全保密。
审计机关接收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时,应当履行数据交接手续,要求对方提供电子数据交接清单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出具书面承诺。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数据进行初步审核、校验,提高数据质量。如发现电子数据质量问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相关单位重新采集数据。
审计机关接收电子数据后,应当及时将纳入归集范围的电子数据报送、转存到广东审计数据中心,并须做好数据报送、转存前的保存、管理工作。
数据获取计划内的电子数据,由直接实施数据采集的部门单位负责数据报送、转存。
全省统一组织重大审计项目所涉及的电子数据,由业务牵头部门组织数据报送、转存。
数据报送单位应当履行移交手续,将电子数据及被审计单位的数据交接清单、书面承诺书等相关纸质资料一并移交给省审计厅电子数据管理部门。
省审计厅电子数据管理部门在接收数据前应当对所接收的数据存储介质进行计算机病毒、木马等有害代码检测,接收后应协同省审计厅相关业务处室对电子数据进行验收。
电子数据处理是指对归集到广东审计数据中心的电子数据进行恢复、入库、验收、整理、加工,形成便于审计人员开展数据分析的基础表的过程。
省审计厅电子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电子数据恢复、入库工作,制定主要数据资源的命名、归档等规则以及入库操作流程,并提供计算机软硬件环境。
省厅机关处室(单位)报送的电子数据由省审计厅电子数据管理部门组织恢复还原,加载到广东审计数据中心指定的数据库环境,报送单位予以协助;市、县级审计局报送的电子数据由报送单位负责恢复还原和入库,电子数据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电子数据恢复入库后,省审计厅电子数据管理部门协同相关业务处室对电子数据及相关文档进行验收。
省审计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电子数据完整性的验收,电子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电子数据可用性和归档资料的验收。
电子数据验收合格后,应当形成验收单据。电子数据验收如不合格,由数据报送单位负责补充或重新采集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入库并验收合格后,省审计厅电子数据管理部门协同相关业务处室、市级审计局,将电子数据整理、加工形成审计业务基础表。
数据整理、加工时,应当遵循相关国家标准或审计署、省审计厅的数据规范。在没有对应的标准、规范时,可以根据审计业务需求,将数据整理、加工成其他基础表。
数据整理、加工过程中,应当加强数据关系的校验,减少数据处理环节的差错,提高数据质量。整理、加工完成后,省审计厅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对电子数据进行复核校验。
电子数据存储管理是指对归集到广东审计数据中心的电子数据的共享、安全、保密及生命周期等进行管理。
省审计厅电子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广东审计数据中心电子数据资源目录,向全省审计机关公布并不定期更新,提供电子数据共享服务。资源目录应包括电子数据资源的分类、结构、格式、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等信息。
审计机关如需共享使用资源目录范围内的电子数据,应当填写申请单据,向省审计厅提出申请,经电子数据管理部门和业务归口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授予的权限内使用电子数据。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的管理,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将共享数据用于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各级审计机关之间、审计机关与审计现场之间、审计机关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审计机关要具备相应数据存储和使用的物理环境,包括机房、网络、终端机等。
用于存储、使用数据的机房、网络应当满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的要求。
数据使用终端机应当参照审计专网计算机的防护技术手段进行安全防护,专门用于数据处理、分析,严禁接入互联网。终端机须设置8位以上的密码,密码专人专用,严禁泄露给他人。
接收、恢复、存储电子数据的场所,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制度,不得使用照相、摄像、录音等器材。
广东审计数据中心的电子数据须经过授权才能使用。省审计厅电子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电子数据访问权限规则。
审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数据,如涉及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或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数据等情况,须经省审计厅厅领导审批。
审计机关在使用电子数据时,必须严格遵守省审计厅的相关规定,不得将用户名、密码等信息泄露给他人,不得随意修改终端设备的各种配置、安装和卸载软件,不得擅自对数据内容和分析结果进行拷贝、拍照、录像、抄录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数据内容和分析结果提供给未经授权的其他人员。电子数据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删除。
省审计厅电子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电子数据存储、备份和恢复策略,采取数据备份措施和其他必要的技术手段,加强存储安全管理。同时,可采用同城备份、异地备份等措施,确保广东审计数据中心的数据安全。
电子数据的密级由提供数据的单位确定,审计机关应在《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移交单》上标注密级,如数据涉密,应严格按国家、省保密部门和省审计厅有关涉密信息管理的规定管理。标有密级的《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移交单》等纸质文档应严格按密级文件进行管理。
不同密级的电子数据存储在同一个环境(介质)中,密级按最高密级确定。
审计机关利用电子数据进行审计、科研、培训、宣传等活动的,不得违反国家、审计署和广东省的有关保密规定。
未定密电子数据的分析、汇总结果是否定密,由使用分析结果的单位确定。如需定密,生成涉密结果的相关数据分析必须在涉密机上进行。
审计人员调离审计机关或交流人员返回原单位前,应当与审计机关签订未留存任何电子数据并对知悉内容承担保密义务的承诺书。
审计机关的保密部门负责电子数据采集、报送、存储、使用、备份、更新、删除等环节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
电子数据生命周期,是指根据数据类别、数据价值等因素对电子数据实施不同的存储策略。
生命周期管理的对象包括原始数据、整理后的数据。
原始数据的存储年限为10年,如经省审计厅评估确已失去利用价值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由电子数据管理部门提前删除。
整理、加工过的电子数据原则上永久保存。
采取永久保存的电子数据,10年以内采取在线方式存储,10年以上转为离线方式存储,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转储前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操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更新相应的数据资源目录。省审计厅相关业务处室和电子数据管理部门须对数据转储情况进行复核。
电子数据综合分析利用适用于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等审计工作过程,是指审计人员充分利用广东审计数据中心积累的审计管理和审计业务电子数据,采用适当的组织方式和方法进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的大数据应用,以便更高效地选择审计项目、确定审计重点、发现问题线索、揭示重大经济风险隐患和疑点得出审计结论的过程。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的审计阶段,利用不同的电子数据以及数据分析方法、技术和工具,服务审计项目的实施目标。
审计计划阶段,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对以前审计年度积累的内部审计管理数据,以及审计业务电子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为确定审计项目提供数据决策支持。
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应当围绕现有数据资源,结合审计目标,制定审计数据采集、分析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审计事项。通过综合应用各种数据分析技术、方法、工具,掌握、分析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开展和经济运行总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在此基础上,针对特定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发现问题,筛选线索,核实查证,得出结论。
审计报告阶段,审计人员根据利用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实际情况,形成审计成果。同时还应当对数据利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总结审计项目在数据准备和分析中的经验,以提高以后审计项目成效。
审计机关应围绕审计电子数据资源,结合审计工作目标和经济、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开展专题研究。
省审计厅各业务处室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在全省范围征集研究专题内容,综合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对专题研究进行组织和管理,电子数据管理部门负责跟踪落实、技术支持和硬件资源配置。
市、县级审计机关开展的专题研究,应当及时向省审计厅反馈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开展数据综合利用时,应当综合运用数据库查询分析、统计分析、多维分析以及数据挖掘等多种分析方法和技术,提高数据分析水平。
审计机关在审计项目实施及专题研究过程中,依据电子数据资源目录产生的技术成果(先进、有效的分析方法和技术),应当保留并共享给全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电子数据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电子数据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的电子数据管理工作负主管责任。电子数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的电子数据管理工作负承办和监督管理责任。
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电子数据管理工作负主管责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电子数据管理人员、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电子数据管理工作负相应的直接责任。
对不按规定程序采集、报送、恢复入库、验收、存储、使用、输出电子数据的,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擅自留存电子数据,发生电子数据泄密事故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省审计厅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追究责任。
对不按期报送电子数据或报送的电子数据质量不达标的,对报送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通报。
市、县级审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电子数据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审计机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证广东省审计机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高效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参照《审计署信息资产和网络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为实现审计信息化建设目标,遵循金审工程建设要求,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有关规定构建的标准化、开放性、通用性的非涉密网络平台统称,包括由省审计厅统一部署并基于网络平台开展应用的非涉密软件(含配套硬件)系统。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审计机关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省审计厅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审计机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整体规划,以及厅机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市、县级审计局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并将管理部门和人员名单报省审计厅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如有变动及时更新。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管理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网络包括:审计专网、审计外网。
审计专网是指金审工程建设的依托广东省电子政务外网互联,承载审计机关工作秘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被审单位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审计工作信息的系统,属于非涉密网络。
审计外网是指供工作人员通过局域网和统一出口,共享因特网资源的非涉密公用网络。
审计机关信息网络涉及的设备包括:网络设备和安全设备。
网络设备是指用于网络互联互通所使用的硬件设备,主要包括路由器、核心交换机、接入交换机等。
安全设备是指用于网络安全防护的系统及硬件设备,主要包括防火墙、防病毒过滤网关、网络入侵检测与防御、VPN设备、双向隔离网闸、网络审计、数据库审计、WEB应用安全网关、主机审计、防病毒系统等。
审计专网应当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建设,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强度,与因特网隔离。
省审计厅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审计专网的安全区域划分、IP地址、路由规划以及省审计厅网络的日常运行维护等工作。
市、县级审计局应在省审计厅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审计专网的建设和运行:
(一)按照省审计厅的统一规划部署建设审计专网。因工作需要,须变更调整网络结构、核心网络设备或安全设备的,应当向省审计厅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实施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达到相应的等级保护标准后,内部局域网或单点终端方可接入全省审计专网;
(三)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审计专网的互连互通和安全运行。
审计机关应当重视网络机房建设,并构建配套的保障体系:
(一)建立专用的网络机房,同时配置空调、配电、消防和监视等系统;
(二)制定完备的网络及机房管理制度;
(三)加强对机房物理环境和设备运行情况的监控,确保网络及设备的正常运行,以及各类数据和资料的安全。
省审计厅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巡检连接审计署及市级审计局的审计专网线路、厅机关信息网络设备,设置有效的安全控制策略,确保正常运行。
市级审计局应当定期巡检连接市、县两级审计局的审计专网线路。市、县级审计局均应保障本单位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关闭网络设备及安全设备。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网络设备及安全设备关键配置信息的管理工作:
(一)做好用户账号和口令的管理,重要设备、系统的账号和口令由专人保管,并严格限制使用范围,防止账号和口令外泄。
(二)做好设备配置和工作日志的管理,重要设备、系统的配置和工作日志应当定期备份并由专人保管,防止配置和工作日志外泄。
审计机关应当结合自身信息网络特点制定对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更新、演练。当发生信息网络异常时应当做好相应的处置工作:
(一)审计机关在发生信息网络故障时,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市、县级审计局无法自行排除故障的,应将故障原因、具体情况、影响范围、处理过程等及时报告省审计厅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方案,排除故障。
(二)审计机关遇到信息安全事件,如遭遇网络攻击、收到非法信息、感染网络病毒时,及时报告本单位信息化主管部门,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市、县级审计局无法自行处置的,及时报告省审计厅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当地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信息网络用户的安全管理培训工作,增强信息网络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技能。
审计会商系统是指部署在审计专网上,通过实时性和交互性的音频、视频和数据等信息沟通,实现业务会商、管理会商、远程教育、视频会议、异地协同工作等应用的即时交流平台,包括广东省审计厅主会场及市、县级审计局分会场。
全省审计会商系统在省审计厅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下实行分级管理。省审计厅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会场号、IP地址等资源的分配及省机关审计会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市、县级审计局应当负责本单位审计会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一)按照分配的会场号、IP地址,配置、安装、调试、维护设备,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地分会场的审计会商系统及其所依托网络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在运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审计厅信息化主管部门。
召开视频会议应当严格遵循以下流程:
(一)市、县级审计局信息化主管部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检查审计会商系统运行状况,做好会议期间审计专网的畅通保障工作。
(二)会议召开前一工作日(具体日期按通知要求)进行审计会商系统联调,由省审计厅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系统调试,市、县级审计局审计会商系统管理人员应当准时参加调试。
(三)管理人员在会议召开前1小时到达会场,并认真检查网络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审计会商系统调试。
(四)会议开始前30分钟,参会上级审计机关将对下级审计机关会场进行点名,确保各单位顺利参会。会场如不能正常收看,应及时报告上级审计机关。
(五)会议结束后,由主会场统一中断系统连接,各参会单位管理人员按照操作规程关闭审计会商系统设备,切断设备电源,设备归位。
各会场视频会议保障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分会场须确保会场名称正确、摄像机角度适中,不发言的分会场将麦克风置于关闭状态。
(二)会议期间管理人员应坚守岗位,确保联络渠道畅通。
(三)如会议过程中出现故障,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置,并当做好设备故障处理记录。
(四)会议结束后,管理人员应妥善保存会议录音和录像资料。
审计网站系统包括:审计专网网站、门户网站。
审计专网网站是指部署在审计专网上的网站式应用系统,承担着全省审计机关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任务,同时也是审计机关内部各系统的综合展示平台。
门户网站是指依托审计外网建立的网站式应用系统,又称“广东省审计厅公众网站系统”,是广东省审计厅政务公开和审计结果公开的平台,是与社会各界联系交流的重要窗口。
省审计厅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计网站系统的运行维护,运维管理内容包括:审计网站系统及支撑该系统运行的相关服务器子系统、安全子系统、信息资源等。
审计专网网站按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进行建设、运行和维护。门户网站按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标准进行建设、运行和维护。
在审计网站系统进行信息上载或维护管理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须使用指定的用户名称,按照指定的权限进行相关操作;
(二)在审计网站系统发布信息时,必须按照《广东省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要求,严格执行相关审批流程,确保信息上网先审后发,并指定专人进行信息发布。
市、县级审计局网站系统管理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AD(Active Directory)域控系统是指部署在审计专网上的IT基础架构平台,为全省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提供集中身份管理、验证、授权等服务。
省审计厅信息化主管部门拥有整个组织架构的顶级管理员权限,负责全省审计机关AD域用户账号的分配、增删、变更及AD域控系统的运行维护等工作,运维管理内容包括:AD域控系统及支撑该系统运行的相关服务器子系统、安全子系统、信息资源等。
市、县级审计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AD域用户管理,及时向省审计厅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AD域信息变动信息,包括账号变更、密码遗失等。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做好AD域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所有接入审计专网的计算机终端应当加入AD域控系统,AD域账号由省审计厅统筹管理。
(二)厅机关AD域账号的命名规则为“个人姓名拼音首字母+3位数字序号”,市、县级审计局AD域账号的命名规则为“地市名称拼音首字母+个人姓名拼音首字母+3位数字序号”。
(三)审计机关AD域用户第一次登录后,及时修改个人账号的默认密码,并做好个人密码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免个人账号被他人误用。
(四)AD域账号仅限本人使用,不得随意转借或转让给他人。
腾讯通软件(以下简称RTX)是指部署在审计专网上,以实现署、省、市、县四级审计机关之间发送即时信息、传递文件资料的通讯平台。
邮件系统是指部署在审计专网上,向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提供电子邮件服务,以实现信息传输的通讯应用管理平台。
省审计厅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RTX、邮件系统的规划、服务器部署及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运维管理内容包括: RTX、邮件系统及支撑该系统运行的相关服务器子系统、安全子系统、信息资源等。
市、县级审计局负责本单位RTX、邮件系统客户端的安装、卸载等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RTX、邮件系统的账户信息应当遵循以下设置要求:
(一) RTX、邮件系统基于AD域账户实现身份认证,按实名制进行管理。
(二)RTX、邮件系统的个人设置中“姓名”必须使用真实姓名进行备注,不得使用昵称,不得随意修改,并完整填写工作联系方式。
RTX临时组织架构的建立应当由申请部门(或单位)出具加盖部门(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确定RTX临时组织架构的名称、联络人、组成单位、组成人员等信息,经省审计厅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后建立。
审计项目结束后,申请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省审计厅信息化主管部门移除RTX的临时组织架构。
使用RTX、邮件系统发布信息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谨慎使用RTX、邮件系统的群发功能。
(二)严禁在RTX系统、邮件系统中传送涉密文件信息,严禁发布反动、黄色等不良信息。
审计机关不得组织或纵容本单位工作人员有如下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一)在审计专网运行、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在审计外网运行、存储、处理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审计专网建设或管理未能达到相应的等级保护要求标准;
(四)擅自变动网络规划、设备及系统配置等,造成网络安全隐患;
(五)违反信息系统操作流程,攻击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破坏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正常运行;
(六)未按照各单位的业务管理职能,管理使用好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相关软件;
(七)未安排专人负责审计机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
上述情节轻微的,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上级审计机关应当予以通报;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有如下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一)在审计专网运行、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在非涉密的审计应用系统中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二)在审计外网运行、存储、处理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擅自变动网络规划、设备及系统配置等,造成网络安全隐患;
(四)擅自变动会商系统相关配置、未按视频会议保障流程或步骤操作,造成会议中断;
(五)发布反动、黄色等不良信息;
(六)未严格执行信息安全规定要求,造成网站信息安全隐患;
(七)未按照要求妥善保管AD域账号和密码,随意转借或转让他人使用,影响审计工作;
(八)未能谨慎操作RTX或邮件系统群发功能,造成不良影响;
(九)计算机终端设备在各类网络之间共用、混用或交叉使用;
(十)违反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分级保护要求或影响广东审计网络与应用系统正常工作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节轻微的,本单位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本单位应当予以通报;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级审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
为规范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参照《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审计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规定适用于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
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省审计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审计厅领导担任,其他厅领导对其分管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成员由厅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对省审计厅政务公开工作全局指导和统筹谋划,研究制定工作政策和制度,研讨审定工作计划及方案,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厅办公室是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厅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单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承办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承担首要责任,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核负责。
根据政府信息所涉及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省审计厅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主要包括省审计厅职能、领导简介及其工作分工,内设机构、事业单位等机构设置情况。
(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内容。
(四)审计业务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审计执法依据、统计数据、向省人大常委会所作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审计结果公告、已办结的审计移送案件情况等。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审计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或不宜对外公开的内部事项。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政府信息;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或省审计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厅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单位在制作政府信息(含行政公文)时,应当按照“谁制作、谁初审、谁负责”的原则,预先进行保密审查,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三类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对于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相关处室、单位应当将拟公开信息经办公室审核,报请厅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开。
省审计厅获取的第三方制作的信息,原则上不予主动公开。如需公开,应当从第三方授权发布的、已经公开的渠道获取。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省审计厅门户网站发布信息。
(二)编发《审计结果公告》。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省审计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时,申请人可以从省审计门户网站下载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信息用途说明材料,必要时须提供所申请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编号,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形式要求和用途说明等。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申请人如有代理人,需要提供代理人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邮寄、当面提交或者登录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等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对依申请公开事项,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接收申请。办公室接收依申请公开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申请。办公室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要求的,转送承办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并说明理由。
(三)转送承办单位。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将申请转送相关单位承办;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由办公室牵头,其他单位配合办理。
(四)承办单位办理。对拟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认为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答复意见。
(五)法规审理处复核。承办单位将草拟的答复意见送法规审理处复核,法规审理处签署复核意见。
(六)办公室审核答复。办公室根据法规审理处复核同意的答复意见,按照统一格式出具答复书。若法规审理处对承办单位答复意见提出不同意见的,由办公室会同法规审理处、承办单位三方沟通协商。
(七)审核签发。信息公开答复,一般由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审定后签发,特殊情况下,报经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签发。
(八)办理答复和归档。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答复书并办理归档手续。
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省审计厅现有的,不需要进行汇总、加工、分析或重新制作。省审计厅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加工、汇总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省审计厅有关承办单位会同厅有关保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政府信息进行保密等方面的审查。
(一)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型信息,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二)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情况。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是省审计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三)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时,办公室及相关单位应该根据以下情况,作出答复。
(一)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三)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省审计厅职责权限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或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明(说明)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办公室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合法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对于特殊情况,办公室及相关单位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准许并登记备案。
(二)申请人同时申请公开两个以上政府信息的,可以分别答复也可以合并答复。
(三)同一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多次提出公开申请的,已经依法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重复办理。
(四)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申请人次较多且可以为公众知晓的,可以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五)对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无法向其提供书面答复的,应当记录相关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
(六)对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无法联系或者不予回复的,应当记录相关情况,并将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情形,书面告知申请人。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及相关单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更改、补充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之日起计算答复期限。如果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办公室及相关单位办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办公室应当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在省审计厅门户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在省审计厅门户网站公布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相关情况。
省审计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申请人认为省审计厅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申请人认为省审计厅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省审计厅对复议和诉讼中发现的信息公开工作相关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对违反本规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理。
市、县级审计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审批单(略)
2.广东省审计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内部环节办理流程图(略)
广东省审计厅档案借阅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省审计厅机关档案利用管理,规范档案借阅流程,确保档案信息的保密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省审计厅机关档案是指由厅办公室负责保管的档案,主要包括审计档案、文书档案、基建档案、声像档案、会计档案及其他档案等各门类档案。
省审计厅机关档案借阅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处室)工作人员为履行工作职责、开展审计研究、编写审计教材以及外单位查办案件、干部考察等对档案进行查考利用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省审计厅档案借阅管理工作。
厅机关档案利用提供在线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方式,优先使用已数字化的电子档案。
电子档案阅览实行权限管理,厅机关工作人员均可按配置的账号登录厅档案管理系统利用电子档案,如因工作需要,需超越权限利用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需查阅档案内容的,应填写《档案借阅审批表》,注明利用档案事项内容、利用目的,经利用者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档案所属处室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档案室提供查阅。
(二)需下载电子档案或电子文件的,应填写《档案数据库电子档案利用审批表》,除按上述程序审批外,还须经分管办公室厅领导审批后,到档案室下载。
(三)需临时扩大个人使用权限范围的,应填写《档案系统使用权限审批表》,经利用者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处室厅领导和分管办公室厅领导审批后到档案室办理权限变更。
借阅纸质档案资料,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借阅或复印档案资料,应填写《档案借阅审批表》,注明利用档案事项内容、利用目的,经借阅者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档案所属处室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档案室提供借阅。
(二)借阅者仅限在档案室阅览,实体档案不得带出档案阅览室。因工作特殊需要携带档案外出的(如参加上级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比等),须经分管处室厅领导和分管办公室厅领导批准,严格执行档案保密防范措施,指派专人负责,确保档案安全。
借阅密级档案,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借阅秘密、机密级档案,一般应由借阅者亲自办理借阅手续,需填写《密级档案借阅审批表》,注明利用档案内容、利用目的,由借阅者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档案所属处室主要负责人、厅保密委专职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 借阅绝密级档案,还须由分管办公室厅领导审批。
(二)借阅者仅限在档案室阅览。密级文件原则不复印,确需复制的,经保密委专职副主任审批、在指定的保密机复制,复制件视同原文件登记管理。密级档案确因工作需要借出的(如参加项目评比等),须经保密委专职副主任审批,由利用者所在处室按保密要求管理。
本机关档案和资料原则上不向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借阅。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档案文件资料的(如审计系统工作需要,外部如纪检监察公检法办案或上级机关考察干部等工作需要),由对口管辖处室(或项目实施处室)负责协助办理审批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阅者须持省(市)级单位公函或介绍信、本人工作证、身份证,如果是县(区)级单位的,需持有对口的省(市)级部门单位介绍信。公函或介绍信须写明借阅人姓名、政治面貌、借阅档案的内容及用途,是否摘录复制等。
(二)对口管辖处室(或项目实施处室)填写《外单位利用档案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填写时需写明借阅的用途及具体事项内容、是否摘录复制等。
(三)对口管辖处室(或项目实施处室)须将审批表送交档案所属处室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档案所属处室分管厅领导审批。
(四)如涉及密级档案的,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
(五)对口管辖处室(或项目实施处室)协助借阅和审核需复制的文件资料。
(六)借阅或复制档案须在档案室进行,借阅者不得携带手机等有摄像功能的通信器材进入档案阅览室。
(七)借阅或复制的内容仅限审批单上所列的事项内容。按照厅机关内部文件管理规定,凡涉及本机关内部工作流程的、含有决策及研究工作性质的文件(如:要情要目信息、领导修改稿、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法规审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审计组采纳意见、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方案、审计过程的重要签报等等),不属于提供借阅或复制范围。
(八)复制的文件资料,须报档案所属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
(九)复制件要加盖档案复制专用章,包括“与原件相符、再复印无效”“内部资料、注意保存”“广东省审计厅档案专用章、日期”等印章。
(十)利用者取走复制件须填写《复印审计资料承诺书》,对复印的审计资料作出如下承诺:不用于其他用途、不转借或不向他方提供利用、不对外公开等事项承诺后方可取走资料。
(十一)档案室应将利用情况记录在审批表上,包括档案复制件出处的相关信息(目录号、案卷号、页号、题名等),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留档案室存档备案。
(十二)外单位利用我厅档案时,如遇有无法按照上述办法执行的,由对口处室报分管厅领导、分管办公室厅领导和厅长研究决定。
移交省档案馆档案的利用。厅机关工作人员或外单位(纪检机关、司法机关、组织部门等)因工作需要查阅已移交进馆的档案,应当参照上述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由厅办公室向省档案局出具公函或介绍信,并注明档案利用范围。
因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我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需要查阅档案的,应当参照上述办法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厅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使用部门应当加强档案保密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审计工作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均按照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执行。
发现档案泄密事件或风险的,应当立即将具体情况如实报告本部门领导及厅保密委员会,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失后果。
借阅者应爱护和妥善保管档案,对借阅的档案(包括复制件和摘录件)负保密与安全责任。
(一)不得对档案进行擅自涂改、勾画、拆散、抽换和转借。
(二)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披露或向社会公开、公布档案内容。
(三)不得采取拍照或截屏等手段保存或复制档案资料(含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不得将批准下载的电子档案资料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编辑和阅读。
借出或归还档案时,须当面清点、登记,由借阅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分别签字、注销。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归还情况,及时进行催还。
借阅者退休或调离(含辞职)审计厅的,须在办理相关离职(辞职)手续前退还所借档案。
对违反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和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市、县级审计局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档案借阅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审计厅档案借阅制度》(1999年元月修订版)同时废止。
附件:1.档案借阅审批表(略)
2.密级档案借阅审批表(略)
3.外单位利用档案审批表(略)
4.档案数据库电子档案利用审批表(略)
5.档案系统使用权限审批表(略)
6.复印审计资料承诺书(略)
广东省审计厅会议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审计厅会议管理工作,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参照审计署《机关会议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以省审计厅名义召开的会议。
本办法适用于省审计厅会议管理工作。
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开支标准,提高会议效率。对审计厅已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以审计厅名义召开会议。
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省审计厅会议管理办法,汇审、报批年度会议计划,并对厅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单位会议计划和预算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厅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单位负责研究提出相关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建议,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及时报销会议费开支,以及报送承办会议的执行情况等。
厅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时间要求,同步将下一年度拟以省审计厅名义举办的会议名称、费用预算计划报办公室汇总,由办公室结合会议费控制数进行审核,拟定省审计厅年度会议计划,商财务管理处后报厅领导审定。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召开。
厅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单位制定会议计划时,应当与年度工作要点、审计项目计划、培训计划等时间进行衔接,尽可能避开审计项目执行高峰期,将会议时间安排在审计项目开展时间的空档期。
年度会议计划确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计划内会议取消或调整时间、会期、规模、地点及形式的,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厅长审定;
(二)计划外新增会议的,由相关处室(单位)提出建议,经办公室审核,会商财务管理处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厅长审定。
严格规范会议审批程序。厅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单位以省审计厅名义召开行业性、专业性或其他职责范围内的会议前,应当充分会商办公室意见,结合费用预算就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参会人员等事项达成初步一致意见,呈报厅领导审批。有关会议住宿和经费问题,应当先会商财务管理处、办公室后勤意见;属于视频会议的,应当先会商计算机审计中心意见。会议召开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及人员参加。
明确会务工作分工。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的总协调,检查、督办、指导各项会务工作,会议主办处室(单位)负责起草签报和通知、拟定会议内容和日程、落实参会人员和会议报到、提前布置会场和安排座次等工作,财务管理处、办公室后勤负责会议经费审核、参会人员食宿安排、会场保障等工作,计算机审计中心负责会议技术保障工作,内部审计指导中心负责会议摄影工作。
做好会议材料准备工作。厅领导讲话材料由主办处室(单位)起草初稿,送办公室审核把关后,呈厅领导审定。会议材料需在会上印发的,应当送办公室文印室统一印刷,不得在会议上发放未经厅领导审批的资料。会议结束后,主办处室(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起草会议报道信息,送办公室审核后,呈厅领导审定。
严格执行会议请假制度。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应当向主办处室(单位)请假并按程序报批。主办处室(单位)应当将每次会议请假、缺席情况逐一记录在案,对参会人员请假原因必要时进行核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严明会场纪律要求。参会人员应当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在指定区域或按就座次序就座。参会人员严禁随意进出会场,务必自觉关闭手机或调至震动、静音,不得交头接耳谈论与会议无关事项。有保密需要的会议,参会人员应当于会前将手机放入保密柜。会议主办处室(单位)应当对会场纪律进行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会议费管理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经费渠道及结算方式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相关规定。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厅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单位应当在综合定额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严格按规定确定会场。会议应当优先使用厅内现有会议室;尽量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并严格控制主会场和分会场规模。厅内现有会议室不能满足需求的,应当在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厅内现有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不在其他场所召开,不安排住宿。参会人员以在穗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穗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坚持节俭办会。会议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严格按照标准控制菜品种类、数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借会议名义用公款组织旅游、参观以及各种娱乐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及时报销会议费用。会议主办处室(单位)应当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按“一会一报”原则报销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计划及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管理处应当严格审核会议费支出,对未列入会议计划,以及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的会议费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相关处室(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召开会议的;
(三)违反厅有关会议费报销规定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市、县级审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会议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