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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查禁打出卖淫嫖娼等"七害"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查禁打出卖淫嫖娼等"七害"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穗府(1989)117号 1989年12月1日)


  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和黑社会组织等“七害”活动,危害极大,必须坚决查禁,严厉打击。为了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给犯有上述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严惩那些拒不悔罪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犯有强迫、引诱(包括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特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贩运毒品,聚众赌博,拐卖妇女儿童,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以及黑社会组织的骨干分子,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九九0年一月二十日止,到当地公安机关或本单位的保卫部门投案自首,坦白交代违法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二、凡犯有吸食毒品、卖淫嫖娼、赌博、黑社会组织的一般成员,必须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公安机关或本单位保卫部门进行登记。
  三、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凡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的,交出赃款赃物的,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的,一律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只要主动讲清问题,保证今后不再重犯,一律不予追究。因赌博负有的赌债一律废除。
  四、凡在本通过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待问题的;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的;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阻挠他人坦白交待问题的,或者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报复的,一经查出,依法从严惩处。
  五、对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分子,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隐匿、销毁罪证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对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分子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奖励。
  六、扫除“七害”是广大人民群众强烈的要求,关系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关系到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树立良好社会风尚的大事。全市人民必须立即行动起来,坚决抵制和敢于检举揭发这些违法犯罪分子的丑恶行为。违法犯罪分子的亲属要规劝、督促犯罪的亲人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问题,争取宽大处理。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