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的通告
-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 公布日期:2021.09.27
- 施行日期:2021.10.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的通告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我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21年10月1日起,应当缴纳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合并缴纳两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原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合并缴纳前后,缴费金额不变。 下列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
(四)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7日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