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20修订)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3年10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9月27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10年4月1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4年4月2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6年5月25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2017年5月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20年3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为促进和规范深圳市律师协会(下称“律协”)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及各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律协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研究、探索和拓展需求以及法律学科分类等情况,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并根据律师业发展状况对专业委员会进行适时调整,包括增加、撤销、合并、分立及更名等。 律协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发动会员规范律师业务服务、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推进律师业务创新,参与研究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或疑难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增强深圳律师的整体实力,推动深圳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 律协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下简称“业务创新委”)负责指导和监督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律协秘书处业务部负责联系、协调专业委员会具体实施工作。 律协专业委员会,应报上级律协备案。
专业委员会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各项专业活动,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提高律师行业业务素质,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提升深圳律师整体竞争力。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引领和带动全市会员为社会提供更高水平的专业服务;
(二)整理、收集、发布、印发律师业务资讯和资料,编辑出版专业文集和专著;
(三)研发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创新法律服务,拓展新的业务领域;
(四)就本专业领域的法律业务和前沿法律问题开展理论研讨,进行业务交流;
(五)就本专业领域的法治建设和政策制定等开展调查研究,并就立法和法律实施等向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受托为相关政府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提供修改、完善意见;
(七)受托为司法机关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专业意见和解决方案;
(八)经律协授权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参加相关业务交流和社会活动;
(九)就本专业领域的疑难案件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
(十)经律协授权接受媒体采访,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对外发意见表;
(十一)就律师选拔、表彰、惩戒、专业资格审核、专业职称评定等事项向律协提供专业意见;
(十二)对本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与本市全体会员共享和宣传等;
(十三)各专业委员会应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相互协作,带动全市会员提升整体专业素养和形象;
(十四)协助律协其他委员会开展与业务相关的工作;
(十五)服从安排,完成上级主管单位、律协及上级律协指派的其他工作。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由业务创新委提出建议,或由超过10名以上的律师会员联名提出建议,经理事会批准后,可以设立。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某一专业领域律师业务已发展到一定规模,或形成了明显上升趋势;
(二)从事某一专业领域业务的律师达到15人以上,且分属五家以上律师事务所;
(三)业务创新委认为有必要设立的其他情形。
如发现专业委员会工作无法推动,专业委员会委员中无人愿意承担委员会职责,经过调整仍然无法恢复工作的,经业务创新委研究报理事会审定后解散该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组建遵循自愿、专业原则,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干事、委员。专业委员会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创新委及秘书处业务部备案。 专业委员会的换届工作在律师代表大会换届大会召开当年的6月30日前完成。专业委员会换届面向全体会员公开报名,由换届后的分管业务创新委的会领导负责组建换届筹备工作小组。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不少于10名,不多于30名。如因业务领域需要或特殊情况,委员人数多于30名时,由业务创新委报经理事会审定。 同一律师事务所报名同一专业委员会的人数不得超过3名;超过50名(含50名)执业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可酌情增加委员人数,但最多不得超过5名。超过相应名额时由所在律所自行协调解决。
深圳市的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市行政区划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与该律师事务所视为同一律师事务所,当选委员的人数合并计算。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由所在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准、丰富实践经验、专业影响力,并具有较强组织和领导能力的律师担任。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有超过1名律师当选同一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及以上职务。
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各专业委副主任及以上职务的人数合计不得超过5名,其中担任主任的人数不得超过2名。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
(一)专业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的推选
专业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委员自荐和委员联名推荐两种方式产生,自荐或推荐均须由五名以上委员从当选委员中联名推荐主任候选人。
换届筹备工作小组在推荐的主任候选人中选定2-3人参与竞选主任。
(二)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提名和候选人的推选
主任可以从当选委员中提名一名委员担任副主任。
其他副主任应通过选举产生,副主任候选人须由五名以上委员从当选委员中联名推荐。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的联名推荐工作应在选举现场进行,每名专业委员会委员最多只能推荐一名主任和两名副主任候选人。
(三)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
选举前,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向全体委员发表参选演说并接受委员无记名投票。
投票结束后,市律协理事会根据民主选举情况并综合其他因素审议确定主任、副主任人选,并在律协网站予以公示。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深圳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品行良好,五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二)执业5年以上,在拟报名的专业委员会所涉业务领域理论功底扎实,业务经验丰富;或虽未满5年但是曾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教学科研单位、境外律师事务所和企业从事法律工作5年以上;
(三)在拟报名的专业委员会所涉业务领域代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发表过较高质量的专业文章;
(四)有志于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法律业务探索与研究;
(五)有奉献精神,热心协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活动,三年内没有因参加协会工作被 除名、无故退出或缺勤严重情形。 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
(二)连续执业八年以上;
(三)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功底、执业水准和相当的社会影响力;
(四)热心律师事业,乐于奉献;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
(二)连续执业六年以上;
(三)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功底、执业水准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四)热心律师事业,乐于奉献;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一)已担任深圳律师协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理事、监事、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
(二)已担任过本专业委员会主任职务,且连续任职已满两届的;
(三)在此前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时,因开展工作不力或不正确履职的;
(四)已当选为委员但无故未出席主任、副主任选举大会的,开庭除外;
(五)其他不适合担任主任、副主任职务的情形。 各专业委员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人士担任顾问;秘书长由主任会议选定,必须由正式委员担任;可视工作需要,通过公开报名和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等程序遴选确定一至两名具有一定业务研究能力且热心业务研究工作的本市律师担任干事,干事可以为非委员。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四)对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享有提名权;
(五)对撤销本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享有建议权;
(六)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积极、按时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主动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因故不能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书面请假;
(四)每年向专业委员会提交至少一份业务研究论文或个人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总结;
(五)热心倡导、参加相关业务活动,组织和帮助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开展本专业业务活动;
(六)服从业务创新委和律协秘书处业务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七)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及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牟取不正当利益;
(八)不得损害律协和专业委员会的声誉;
(九)遵守有关专业委员会管理的规定;
(十)委员更换单位、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要及时通知律协秘书处业务部和本委员会主任。 律协会员只能加入一个专业委员会;拟转任为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应先行放弃原委员会委员资格。 主任的职责:
(一)为本专业委员会总负责人,保证完成业务创新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召集、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会议;
(三)定期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本专业委员会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开展专业委员会的业务研究活动及其研究成果的交流、汇总、推广;
(五)提名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
(六)执行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和任务,向委员布置分配工作;
(七)每半年向业务创新委报告工作及委员履职情况,定期向委员通报委员会情况,每年度代表委员会向理事会述职并提交书面报告;
(八)经授权代表市律协或以本专业委员会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九)完成律协或业务创新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任会议是专业委员会的指导和决策机构。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顾问等组成。 主任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本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撤销并报律协秘书处业务部备案;
(二)决定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但每年度增补原则上安排一次;
(三)管理本委员会活动经费;
(四)根据本规则制定适合本委员会的工作细则;
(五)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会议,制定并监督落实本专业委员会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就律师专业评优、继续教育、对外交流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期到下一届专业委员会成立之日止。
主任不得连续任职超过两届,专业委员会委员不限任期。上一届委员会表现优秀的委员可继续留任,不需要参加选举,人数不超过上一届所在专业委员会总人数的1/3,留任人选由换届前的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由专业委员会换届筹备工作小组确定。 主任、副主任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或不称职的,有半数以上委员提出撤换要求,经业务创新委决定后,报理事会确认予以撤换。
为保证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延续性和成果有效性,主任、副主任委员卸任时应向换届后的主任会议做好工作交接。 秘书长、干事的职责:
(一)撰写业务研讨活动综述,组织、记录活动开展情况、观点争论、多数意见,归纳有益于律师业务发展的建议或措施;
(二)按月收集所在专业领域的相关业务信息,包括行业动态、政策、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研究论文等,编写法律资讯;
(三)通过微信、年度报告、白皮书等形式推广专业成果;
(四)协助起草、修订或出版业务操作指引、调研报告和实务书籍等。 干事有以下未能正常履职情形的,各专业委员会可随时通过主任会议取消其干事职务:
(一)无故不参加或累计2次不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干事必须参加的活动;
(二)未履行工作职责,连续两个月未提交研究成果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专业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四)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的。
各专业委员会组建完成后,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及时组织全体会议及主任会议,讨论并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任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按业务创新委安排及时报律协秘书处业务部备案,并与业务创新委签订《工作责任状》,以具体明确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在任期内的每一个工作年度必须完成工作目标,具体包括以下指标:
(一)业务指引或规范编写目标;
(二)本专业领域论文撰写及发表目标;
(三)专题研讨会次数;
(四)业务拓展方面等的具体举措。
对于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内不能开展和完成《工作责任状》所规定工作指标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务创新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引咎辞职。 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义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本专业领域工作。专业委员会应对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不断创新,重在落实、讲求实效,努力形成书面成果。
鼓励各专业委员会之间的横向合作和交流。 各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按照主任办公会议制定的工作计划实施,并由业务创新委监督、指导,活动情况应提前报律协秘书处业务部备案。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应提前5天提出方案,经业务创新委和分管会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和开展,需要市律协秘书处配合支持的,由秘书处业务部配合实施,活动提前3天公开通知。 专业委员会活动应及时转化为研究成果面向全市律师公开发布,或将委员撰写的论文结集出版,或将研究成果以白皮书或年度报告等方式公开发表。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发布一项研究成果,每届任期满前至少出版一本专业书籍。 专业委员会业务研讨活动应撰写综述,综述内容包括:议题、观点争论、主导意见、专业建议、会议规模等。
专业委员会活动信息、重要演讲和会议综述等内容应及时在律协网站或刊物上发表,尽可能利用网络媒体等形式传播委员会工作成果,让全市律师共享,具体由律协秘书处业务部配合。 专业委员会拟与境外组织和机构开展合作,应提前2个月向律协秘书处业务部提交书面活动报告,内容应包括:合作对象、合作背景与目的、合作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方式等,经分管会长同意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专业委员会与境外组织和机构开展合作可与国际港澳台专门委员会联合举办。 专业委员会应在下年度1月15日前或按律协的要求,向业务创新委书面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为律协会费拨付、其他机构支持赞助以及委员或其他人士资助等。
各专业委员会应合理、节约地使用活动经费,量入为出。 专业委员会经费支出由律协依统一财务制度管理,非律协拨款的经费可不纳入律协的年度预算。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禁止在委员中分配。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的使用、支出的标准应遵循协会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业务创新委有权在专业委员会领域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经理事会审定后实施。
未经业务创新委批准,专业委员会不得自行建立专业委员会工作和宣传网站、网页或自办公开出版刊物等。 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专业委员会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时,须提前经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由主任报业务创新委批准。
为提高专业委员会工作质效,鼓励专业委员会委员努力工作、积极奉献,促进专业委员会为行业创新与发展贡献研究成果,市律协业务创新委联合律师文化建设与表彰工作委员会为表现突出的专业委员会及委员进行评优。 每届任期内开展三次“优秀专业委员会”和“优秀委员”的评选工作,第一次考评期间截止时间为每届成立当年度12月31日,第二次考评期间截止时间为每届成立次年12月31日,第三次考评期间截止时间为每届成立第三年12月31日。 每次评选应在在30个专业委员会中选取五个专业委员会作为“优秀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评优以专业委员会活动积分情况为主要依据,在考评期间内,累计积分排名前五位的专业委员会纳入评优范围。另外,在考评区间有以下突出表现的,也可纳入评优范围:
(一)积极开拓业务领域,促进行业专业发展,以委员会名义取得第三方机构认可或嘉奖的;
(二)积极参与立法工作获得高度肯定,以委员会名义获得人大或其他委托单位高度评价的;
(三)参与社会公益工作,贡献杰出,以委员会名义获得政府机关嘉奖的。 业务创新委根据专业委员会实际情况,提出拟表彰“优秀专业委员会”候选名单,由律师文化建设与表彰工作委审查讨论后,联合报会长会审议确定最终评优名单。 每次评选应在每个专业委员会中选取委员人数15%(按比例四舍五入)的委员作为优秀委员。如无合适人选,可放弃评选。在考评区间累积积分排名倒数三位的专业委员会,丧失当次优秀委员评选资格。 专业委员会委员评优以委员日常工作表现为依据,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积极履行委员职责,配合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工作;
(二)考评区间内至少完成一份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务价值的论文或专业文章;
(三)积极促进专业委员会研究成果的交流、汇总和推广。 专业委员会委员评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推选优秀委员的候选名单;业务创新委、律师文化建设与表彰工作委根据候选名单进行评定;最后报会长会审议确定最终评优名单。 优秀专业委员会及优秀委员名单确定后,由业务创新委员会择期组织荣誉证书颁发仪式,并在律协网站上公示名单。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并在律协网站予以公示:
(一)无正当理由在一个工作年度内累计二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按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除外;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按规定办理书面请假的除外;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律师协会处分和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不完成或经催告后不能按时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的;
(五)假借专业委员会名义或利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身份,对外进行商业运作,为其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扩大影响、招揽业务等谋取私利或给律协和专业委员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或者调离深圳市执业的,或者未进行律师执业年检注册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专业委员会规则和律协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的。 被取消委员资格的自动丧失副主任、主任资格。 业务创新委每季度依据专业委员会活动积分情况对专业委员会进行考评。
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得分最低且得分均低于所有专业委员会平均得分的60%的专业委员会,业务创新委予以警告;警告后仍发现季度得分最低且得分均低于所有专业委员会平均得分的60%的专业委员会,该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必须辞职,并由业务创新委确定主任人选或在该专业委员会委员中进行改选或增补,同时在律协网站予以公示。
由于考评原因辞职的专业委员会主任不得参加律协下一届所有专业委员会的竞选。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和本委员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 本规则经市律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本规则所涉及的各专业委员会的产生及其日常活动应受市律协监事会的监督。 本规则解释权归市律协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