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等2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市监规〔201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的调整,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继续执行的《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等29件规范性文件由我局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接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责。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2〕2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工商〔2002〕53号)
3.关于建立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深价〔2003〕28号)
4.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23号)
5.关于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24号)
6.关于停止办理商品市场《市场登记证》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4〕5号)
7.关于实施肉类食品放心工程信息化监管措施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4〕9号)
8.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1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2号)
10.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3号)
11.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4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5号)
13.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6号)
14.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7号)
15.关于开展加油站计量保证能力考核和加油站主管公司计量质量信得过活动的通知(深质技监〔2002〕112号)
16.关于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质监〔2003〕166号)
17.关于印发《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质监〔2004〕84号)
18.关于批准发布《车用汽油清净剂》、《车用柴油清净剂》、《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和《含清净剂车用柴油》等4项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4〕108号)
19.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质监〔2005〕77号)
20.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车用汽油清净剂》第1号修改单和《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深质监〔2005〕99号)
2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学生饮用奶》的通知(深质监〔2005〕107号)
22.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评价》的通知(深质监〔2005〕135号)
23.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技术标准文件指导规则》的通知(深质监〔2005〕143号)
24.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水务工程名称代码》的通知(深质监〔2006〕5号)
25.关于发布《中小学学生服成品规格》等四项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24号)
26.关于发布《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技术规范》等8项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95号)
27.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111号)
28.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社区服务与综合管理信息化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139号)
29.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要求和评价》的通知(深质监〔2006〕153号)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2003年7月3日 深价联字〔2003〕24号)
(2003年7月3日 深价联字〔2003〕24号)
为了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收费透明度,保护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注、财政部、教育部等部委于2002年5月27日下发了《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公示范围
我市所有公办、民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学校的收费,均应当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公示内容
教育收费公示是指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查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一)实行“一费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含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应当公示的收费项目如下:
1.书杂费或学杂费,包括普通生书杂费或学杂费和借读生书杂费或学杂费(职业高中还应对一般专业和高消耗专业分类予以公示)。
2.住宿费。
3.其他带有强制性的代收费项目,包括校服费、体检费、高一新生军训生活费及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自愿选择的其他代收费项目,包括劳动课消耗材料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兴趣班培训费、高中节假日补课费、校外社会实践活动费、学生饮奶费、小学午餐午托费。
5.高(职)中择校费。
6.学生自愿选择并由学校代为订购的书报、杂志等费用。
7.依据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的收费。
8.借读生免收借读费的条件。
9.市、区物价局批准的其他收费。
(二)幼儿园(托儿所)除公布保教费、伙食费、学习用品费、兴趣班培训费、体检费、假期留园管理费等代收费外,其他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和贫困生的收费减免政策也应当公示。
(三)技工学校、大中专学校和高等院校(含成人高校)除公示学杂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此项为技工学校和成人学校收取)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之外,还要公布其他自愿选择的收费和教育收费查询网址(http://www.gdpi.gov.cn)。
(四)民办学校和其他特殊学校除公布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其他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和代收费也应当公示。 公示方式
(一)学校收费应采用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方式在校园显眼的位置予以公示。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的内容、格式,按照深圳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的格式制作(见附件1),采用不锈钢、塑料、铝合金或其他能长期放置的材料,按照不小于1.2m×1.2m的规格制作。字体统一采用宋体或楷体,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二)学校委托银行收费的,除在校园内进行收费公示外,还应当通过收费报告单的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告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属新生的,应在招生简章中列明学校收费的相关内容。 公示内容和格式监制
(一)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和格式,应当报深圳市物价检查所监制。为方便各学校开展监制工作,其中市属中小学校、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的收费公示工作直接报市物价检查所监制,区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收费公示工作由市物价检查所委托各区物价分局的价格管理科(物价检查所)进行监制。
(二)各学校申请收费公示监制,应提交书面申请、公示栏或公示牌的样式(按比例缩小,以A4纸制作)以及学校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时间安排
我市所有学校及幼儿园(托儿所)必须在2003年9月底以前完成教育收费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的制作工作。 几点要求
(一)各教学机构必须充分认识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性。把实行教育收费公示,作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树立学校形象的大事来抓,做到措施落实、人员落实、工作落实。
(二)收费公示应当做到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公示的收费项目、标准有变动的,应及时调整。
(三)学校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在公示的收费标准之外,加收任何其他费用。学校对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不得强制收费。
(四)各学校应充分利用学校原有资源,在以往进行收费公示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规范。如果需要重新制作公示栏、公示牌的,应本着经济实用的原则,在学校日常开支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和家长另行收费。
(五)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物价、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物价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1.深圳市教育收费公示栏(略)
2.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粤价〔2002〕23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