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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制度


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制度
(东建制〔2007〕5号)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使用行为,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商品房预售款实行监管制度。
  二、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适用于本制度。
  三、本制度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按揭贷款)等各种收入。
  本制度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制度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四、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受理预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法收存和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收存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市建设局和市房管局共同负责监督预售人收存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五、预售人在向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自行委托一家(或以上)商业银行作为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并与市建设局、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市建设局在账户印鉴卡上留印章。
  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款专用账户设立后,原则上不能更改。预售人要求增加专用账户的,需要签定新的监管协议,并到市建设局办理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预售人不得直接收存预购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所有商品房预售款都必须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已收取购房业主认购订金的,必须配合购房人将订金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
  预购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到银行交款后,凭银行进帐单向预售人换领交款票据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七、市房管局受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核对进帐单的收款账户必须为预售款专用账户。在受理按揭合同登记时,核对预售人收款账户必须为预售款专用账户。
  八、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九、预售人每次申请划拨使用预售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和实际施工进度核定用款额度,填写《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向市建设局提出用款申请。
  用于支付施工进度款的,由收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经工程所在地的镇(街)规划建设办核对后连同合同复印件提交市建设局。
  用于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由监理单位确认,经工程所在地的镇(街)规划建设办核对后连同合同复印件提交市建设局。
  用于支付设计、监理费用或缴纳税费的,只需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单直接提交市建设局。
  十、市建设局在收到预售人的用款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需要到现场查看施工进度的,组织现场查看。对符合规定的,在申请表上同意,并在支票上盖印章;对不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市建设局加强对预售项目进行巡查,特别是已批准使用预售款的预售项目,每月巡视工程进度一次,并将进度记录在案。若发现工程进度比计划缓慢,列入监管重点并迅速调查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十二、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预售人可向市建设局提出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申请,填写《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十三、市建设局收到预售人取消监管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原因。
  取消监管后原签定的《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终止执行。
  十四、预售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擅自挪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及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市建设局将责令其改正,并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降低或者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可以处以违法使用款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十五、市建设局有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因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要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六、从本制度颁布之日起,我市所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都按本制度实行监管。
  附件:1.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事项指南
  2.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3.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4.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申请表
东莞市建设局
东莞市房管局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事项指南

1.事项名称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由市建设局在预售款监管协议书或印鉴卡、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申请表等资料上签注意见

证件有效期:无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在东莞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项目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必须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监理。

4.设定依据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条 预售人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第三十一条 预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预售人换领交款收据。   预售人代预购人办理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预购人可以留百分之十五的商品房价款,其中百分之十的商品房价款在预售的商品房竣工验收之后、交付使用之前支付,百分之五的商品房价款在预售人交付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时支付。   预购人自己办理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预购人可以留百分之十的商品房价款,在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项目产权确认证明书并将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第三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购销合同登记时,应当同时附送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首期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帐户的凭证。   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银行应当按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核准同意支付的数额拨付。   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同意其使用;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5.审批条件

1、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需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2、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前需向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3、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开发企业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申请。

6.申请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设立和增加:

□1、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企业和银行已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协议范本下载网址:www.dgjs.gov.cn);

□2、印鉴卡一式四份(企业已加盖印鉴章);

□3、增加预售款专用账户情况说明(增加预售款专用账户的提交)。

□二、变更印鉴卡:

□1、变更印鉴情况说明;

□2、旧的印鉴卡复印件;

□3、新的印鉴卡一式四份(企业已加盖印鉴章);

□三、使用商品房预售款:

□1、《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一笔款项填写一份表格,一式一份);

□2、银行对帐单原件;

□3、支票(填写好收款单位、金额,不填写日期);

□4、款项使用证明文件(如施工合同复印件或税费缴款单等)。

□四、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1、《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申请表》(一式三份);

□2、《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书》复印件;

□3、支票(一次性提清帐户内的金额,填写好收款单位、金额,不填写日期);

□4、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建设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建设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三)

8.审批决定机关

东莞市建设局

9.审批程序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自收到之日5个工作日内,派2名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监管协议书或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书面说明不同意理由。

10.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自收到之日5个工作日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有。可在网上下载 http://www.dgjs.gov.cn/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建设局房管科 电话:22207339;   受理投诉机构:市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附件2:
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甲方:东莞市建设局
  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
  丙方:(开户银行)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预售款用于项目开发,使项目按计划建设完成。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款条例》的精神,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对               商品房项目的预售款实行监管。订立如下协议:
  1、甲方依法组织实施《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行使对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管的权力。
  乙方必须遵守《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丙方协助甲方监管乙方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
  2、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甲方向预售人(乙方)收取监督管理款项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
  3、乙方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在丙方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名称为             ,账户号为             (账户印鉴由乙方财务章和甲乙双方负责人印章构成)。甲方须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在开设专用账户及签定本协议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在预售期间,乙方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必须将所有商品房预售款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并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预购人交换交款收据及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预购人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房的,丙方需协助乙方将按揭贷款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
  5、在项目竣工及交付使用之前,预售款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的税费,不得挪作他用。乙方申请划拨使用预售款时,须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6、专用账户的预售款未经甲方同意拨付的,一律不准使用。丙方在为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时,应要求乙方出具甲方同意拨付款项的证明,且必须以甲方批准的支付金额为准。
  7、乙方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确权手续后,可向甲方提出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申请,甲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丙方根据甲方签署的同意意见办理取消预售款监管手续,本协议同时终止。
  8、乙方在每月月底将当月的商品房销售、预售款收存以及项目施工进度等情况汇总报送甲方,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
  9、丙方每月月底应将预售款专用账户的收存情况明细信息提交给甲方。
  10、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擅自挪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及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款的,甲方将责令其改正,并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降低或者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可以处以违法使用款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11、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擅自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专用账户内的款项或扣起转作它用的,甲方将提请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理,责令其改正及追回流失款项;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接受其新开设预售款专用账户,直至追回该流失款项及消除影响为止。
  12、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且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开发企业名称(盖章)

 

预 售 项 目 名 称

 

专用账户账号

 

专用账户余额

(元)

 

开 户 银 行

 

申请用款金额

(元)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账号

 

用 款 事 由

 

用款合同条款内容

 

收 款 人 确 认

监 理 单 位 确 认

我公司确认以上款项为施工进度款,保证收款后按合同支付工人工资。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镇 (街) 城 建 办 意 见

市 建 设 局 意 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资料已复核,符合用款条件。

 

复核人:

 

同意使用预售款。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一式一份,由市建设局存档。
  2、用于支付施工进度款的,由收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由镇(街)规划建设办核对并加具意见;
  用于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由监理单位确认,由镇(街)规划建设办核对并加具意见;
  用于支付设计、监理费用或缴纳税费的,直接提交市建设局。
  附件4:
  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申请表

开发企业名称

 

商品房项目名称

 

全部商品房楼房栋号

 

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编号

 

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编号

 

全部商品房套数

已售商品房套数

销售总额(万元)

已办房产证套数

 

 

 

 

预售款专用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

 

 

本项目已全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没有拖欠工程款,现申请取消对

 

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规划建设办意见

市建设局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情况属实,同意取消此项目的商品房

 

预售款监管。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由市建设局、开户银行和开发企业各存档一份。
  2、一个预售款专用账户填写一份表格。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