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总工会、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州市总工会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字号:穗工发〔2011〕14号
- 公布日期:2011.06.23
- 施行日期:2011.06.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总工会、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的通知
(穗工发[2011]14号)
各区、县级市总工会,各产业、直属单位工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工会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通知》 (总工发[2002]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工会做好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领会文件精神,提高维权意识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是住房货币化的组成部分,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有的长期住房储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关系到职工购房、建房的资金,关系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关系到职工退休时得到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住房公积金是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的有效途径,符合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工会要认真学习《条例》、《通知》的精神,学习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法规,提高工会参与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工作的认识;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群众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内容,明确应有的权利和义务;要主动参与,有效监督,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协助做好住房公积金工作。 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工会作用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这既体现了职工群众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民主权利,同时也使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肩负重要的责任。管委会中的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和经验,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从源头上维护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权益。
基层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工会负责人是单位制订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直接参与者,是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是落实公积金制度的监督人。工会应当在学习、解释、落实、监督公积金制度方面,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 推动法规落实,做到应缴尽缴
自我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大部分单位和职工已按规定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目前我市仍有一部分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到位,以各种借口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少缴或欠缴住房公积金,严重侵犯和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当前要着重解决好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和正常缴存问题;解决好外来工、劳务派遣工、事业单位合同工和其它形式用工没有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问题;解决好因欠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引起的争议问题。 加强民主管理,完善监督机制
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直接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是确保公积金制度贯彻执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单位在制定、修订、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进行公示。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工会要把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内容列入集体合同中,并写入劳动合同补充条款。各级工会要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同实行厂务公开(政务公开、校务公开、院务公开)、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把公积金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群众监督,使职工及时了解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当职工与单位在住房公积金方面发生争议时,工会要调查分析情况,支持和指导职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联合各方力量,加大执法力度
为了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更有效的落实,工会要联合多方力量共同推进。在市、区层面上,工会组织通过倾听职工的声音,征求职工的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对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建议,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或通过人大、政协工会、职工代表,形成“两会”上的议案、提案,促进问题的解决。在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修订《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时,工会要争取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的缴交情况一并作为达标条件,进行严格考核评选,增强企业对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责任意识。各级工会在会同劳动监察或有关部门开展劳动关系执法检查活动时,要把单位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纳入检查内容,对没有落实的单位要限令整改。基层单位工会在遇到住房公积金方面争议时,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按照中心的意见依法调处争议。
广州市总工会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1年6月23日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