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粤药监办药二〔2020〕515号
- 公布日期:2020.12.30
- 施行日期:2021.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
(粤药监办药二〔2020〕515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等有关规定,缓解我省部分地区执业药师配备难的实际困难,规范我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稳步提升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坚持执业药师配备政策,稳步提高配备水平
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是维护公众用药安全的基本要求。《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原则上,我省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我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试行)》(粤食药监规〔2018〕2号)的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药学服务的,其总部应当建立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远程审方体系,配备若干执业药师开展集中审核处方;其所属经营处方药、中药饮片的连锁门店,应当至少在现场配备1名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复核与指导合理用药。
在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偏远农村地区,经营处方药、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允许其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到2023年12月31日。
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至少应当配备使用经过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相关业务人员。 严格控制差异化配置区域数量,强化监督检查责任
过渡期内,各市县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行政区域内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对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的情况进行登记,建立相关信息档案。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对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尽职履责。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切实发挥执业药师作用,持续加强队伍建设
各地要引导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在坚持执业药师配备原则的同时,更要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对严格按要求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在信用管理等方面给予鼓励政策。
各地要引导药学技术人才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促进执业药师持续更新专业知识,更好地发挥作用,与技术人员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建立联动机制,促进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和执业药师队伍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