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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房产管理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心城区取消存量房交易分户计税价格评估有关问题的通告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心城区取消存量房交易分户计税价格评估有关问题的通告
(汕房产通告〔2016〕1号)



  经汕头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市中心城区取消存量房交易分户计税价格评估,实行“二价择高”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2016年11月 15日起,我市中心城区(金平、龙湖、濠江)范围内受理的存量房交易,除住宅类的别墅、独幢或联排多层住宅,以及厂房类的非通用厂房部分外,取消分户计税价格评估,实行通过“汕头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验审计税(基准房价)系统”评估结果(下称基准价)与纳税人申报价格两者进行比较,按照孰高的原则确定交易计税价格。住宅类的别墅、独幢或联排多层住宅,以及厂房类的非通用厂房部分实行上述做法的时间另行通知。


  二、根据生效司法文书以及公开交易、依法拍卖的成交确认书进行存量房交易的,按生效司法文书载明的成交价格,或公开交易、依法拍卖的成交价格确定交易计税价格。


  三、当事人对基准价有异议的,按照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处理,在争议期间,中止存量房交易(含核税)办理程序,不列入办事时限。


  四、因房改房上市交易需核算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价购房增值部分收益金,补贴出售住宅上市交易需核算回收款的,由当事人在申报交易前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出具基准价核算证明,以基准价作为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价购房增值部分收益金和回收款的计算依据。


  五、本通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4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9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