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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公示办法的通知 失效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公示办法的通知
(粤交基〔2009〕48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

  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目标按时按质完成,经研究,省交通厅制定了《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省农村公路建设中镇通建制村(即行政村)公路路面硬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对于县乡道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交通厅主要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主要负责组织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公示信息的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级交通局主要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公示信息的编制、审核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从2003年以来,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公示:

  (一)省交通厅下达镇通建制村公路路面硬化建设计划的项目已完工并验收合格;

  (二)除(一)外,使用省级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项目已完工并验收合格。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公示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所在地(县、乡镇)名称、所经村委会、路线长度、技术标准、路基宽度、路面宽度、路面结构、开工、完工时间、建设单位、质量鉴定意见、接养单位、项目GPS编码(包括路线编号)等基本信息。具体公示项目表(格式)附后。


  第九条 公示中应明确公示的单位名称、接受投诉的部门、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编和公示时间等信息。通过在公众网站、户外媒体张贴等方式公示的,公示时间应不少于7日。


  第十条 省交通厅将在南方日报、中国交通报、广东交通公众网和相关涉农媒体等,对地级以上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公示。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应在当地的地级以上市党政媒体、市政府网站、交通部门网站按第八、九条要求进行公示。县(市、区)交通局在其县级政府网站和交通部门网站按第八、九条要求进行公示。鼓励各乡镇政府在公开场所(如政府政务公开栏等)公布验收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发布、公示农村公路建设验收公示情况的媒体原则上应给予费用减免。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七、八、九、十条要求进行验收公示的,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通知整改。拒不整改的,省交通厅将暂缓拨付该地级以上市或县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或暂缓安排公路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的投诉,公示单位应认真对待,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或单位),抄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厅具体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