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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奖励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奖励办法》的通知
(珠安监管〔2013〕68号)



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安监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等国家、省和市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珠海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22日

  珠海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等国家、省和市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下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达标企业(下简称达标企业)。

  第三条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在2012年底前全部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冶金等工贸规模以上企业在2013年底前全部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规模以下企业在2015年底前全部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第四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达标企业分为一级和二级。一级由国家安监总局认定,二级由省安全监管局认定。

  第五条 2013年底前通过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可获得市政府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企业获奖人民币20000元;二级达标企业获奖人民币8000元。各区可根据各自的情况参照市级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项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培训企业三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从业人员。

  第七条 达标企业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珠海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奖励申请表》(见附表);
  2、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需注明“经核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查验。

  第八条 达标企业将申请表等资料报送市安监局核准同意后,奖励资金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