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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级农业公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级农业公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的《珠海市农业公园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珠海市级农业公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21日

珠海市级农业公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级农业公园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根据《关于加强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施方案》(珠乡振组〔2020〕4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农业公园建设标准及评价指标体系》(粤农农规〔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珠海市级农业公园”是指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业生产为基础,涵盖园林化的乡村景观,生态化的郊野田园、果园、菜园、鱼塘、养殖海域,景观化的农耕文化、产业化的组织形式,现代化的农业生产,体现现代农业的“生产性、生活性、生态性、生命性”四生理念,体现现代农业三产融合、文化与民俗风情、和谐发展模式、浪漫主义色彩、简约生活理念、返璞归真追求的现代农业园林景观与休闲、度假、游憩、学习的规模化乡村旅游综合体。
  市级农业公园不包括以下对象:一是以农村居民区或农村特有民间文化、地方习俗、民俗风情等为主要观赏对象的村镇;二是以自然植被景观为主体的森林公园或名胜风景区;三是以地质地貌为主要景观的地质公园;四是以保护珍稀物种、群落、生态系统和景观为主要目的自然保护区;五是没有适当边界、面积很大、观赏期非常短的田园式赏花区域。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珠海市农业公园的认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区(功能区)、镇(街道)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农业公园的组织申报、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珠海市级农业公园的申报主体为在珠海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第五条 珠海市级农业公园评定工作采取自愿申报、经所在镇(街道)同意、区(功能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市农业农村局评审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申报珠海市农业公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业公园有相对完善的管理机构,建设主体明确,具备满足正常经营所需的各项证照,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园区合法运营两年以上;
  (二)园区总面积达到150亩及以上,农业生产区或养殖区域面积应达到50%及以上;
  (三)农业公园具备与乡村、农业文化相关的风景、风物、风俗、风情等元素,在道路交通、市政设施、指引标识等方面具备开展休闲观光旅游的基础;
  (四)农业公园内的营业场所、附属设施、服务项目和运营管理应符合土地、规划、建设、安全、卫生、文化和环境保护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农业公园近2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被诚信惩戒记录,包括安全生产事故、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环境污染事件、经营欺诈行为、偷税漏税等。
  第七条 按照《珠海市农业公园评定指标体系(试行)》评价标准进行评分,综合评分达到75分及以上。


  第八条 珠海市农业公园每年进行一次申报,由市农业农村局在市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自愿申报。
  第九条 申报主体在受理时间内向农业公园所在地的区(功能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农业公园申报表;
  (二)珠海市农业公园创建自评表;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两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四)园区用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其中涉及海域养殖区域需提供海域使用证、养殖证等证明材料;
  (五)农业公园规划建设平面图、效果图和园区实景图(或航拍图、全景图)等;
  (六)农业公园建设和运营情况专题介绍材料(约1500字)。
  申报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所报材料只需提供复印件,同时备好原件接受评审组现场查验。
  第十条 各区(功能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辖范围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到现场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查看和询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园区休闲设施建设情况、农林渔生产情况、农耕文化展示情况等,根据《珠海市农业公园评定指标体系(试行)》进行综合评分。市农业农村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推荐名单,并征求市发改、财政、人力资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经过珠海市农业农村局研究,确定珠海市农业公园候选名单,在市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如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发布认定结果,并授予“珠海市农业公园”证书和颁发牌匾。


  第十四条 对认定为“珠海市农业公园”的单位给予财政扶持。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公园标识制作、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生态农业、绿色产业、农耕文化、农业科普、体验特色农产品、示范展示等配套设施建设等。
  第十五条 为撬动更多社会资金支持珠海市农业公园建设,对有效期内的珠海市级农业公园经营主体申请银行贷款用于农业公园建设、运营、管理的,参照《珠海市关于扶持乡村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相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优惠。
  第十六条 已被国家、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农业公园、广东农业公园的,可以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珠海市农业公园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复评制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的前一年进行复评。复评参照新认定农业公园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市、区(功能区)、镇(街道)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经认定的珠海市农业公园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标志使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积极协调解决发展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核实,由市农业农村局取消其认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园区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业公园认定在有效期内规模显著减少,总面积小于150亩的;
  (三)有效期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有效期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行政处罚或被诚信惩戒记录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
  珠海市农业公园评定指标体系(试行)
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性质目标值得分打分说明
名称分值名称分值名称分值
1建设   条件37区位   条件3可达性3客观评定值 距高速公路进出口10公里以内的得1分;距省级及以上公路5公里以内且道路通畅,再得1分;1公里内有公交(公共汽车、地铁、水上公交等),再得1分。
2规模   条件5园区总面积3客观评定值200亩 若实际值大于或等于目标值,得3分;若实际值大于或等于150亩,且小于目标值,得1分;若实际值小于150亩,不具备申报资格。
3农业生产面积占比2客观评定值70% 若实际值大于或等于目标值,得2分;若实际值大于或等于50%,且小于目标值,得1分;若实际值小于50%,不具备申报资格。
4规划   条件5规划科学性2客观评定值 已聘请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了农业公园规划,规划符合当地的城乡规划、国土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要求。
5空间布局2客观评定值 规划中合理安排了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对现代种养、休闲观光、接待服务等领域的要求进行了合理布局。
6产业规划1客观评定值 规划中确定了园区发展的主导产业,并对产业运营、园区管理进行了路径设置。
7用地   条件6建设用地面积3客观评定值3亩 园区中符合规范的已利用或已规划的建设用地占地面积,实际值大于或等于目标值的,得3分;若实际值小于目标值的,计算方法为:得分=(实际值/目标值)*分值。
8农业设施用地面积3客观评定值10亩 在园区内农业设施用地面积是指符合设施农业管理规定,并办理审批手续的温室、节水、种植、养殖舍等设施用地面积,以亩为单位。实际值大于或等于目标值的得3分;若实际值小于目标值的,计算方法为:得分=(实际值/目标值)*分值。
9基础   设施13道路交通3专家评定值 园区道路结构体系清晰,较好衔接,可达性好的,得1分;园区主干道为柏油或水泥路的,得1分;各支路都进行了硬化或景观化处理,无泥土裸露的,得1分。
10指引标识系统2专家评定值 园区的标识系统完善,且设置服务问询中心的,得2分;标识系统基本完善的,得1分;标示系统欠缺的,得0分。
11停车场地2专家评定值 园区的停车场地整齐且基本能满足需要,得2分;有停车场地但不能满足需要的,得1分;无停车场地的,得0分。
12市政设施4专家评定值 园区的电力、通讯、给排水(有完善的排污管网或污水处理终端)、环卫设施(包括厕所)完善的,得4分;每欠缺1项扣1分;全部欠缺得0分。
13安全设施2专家评定值 园区在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事故等设施的建设方面,十分完善得2分;较为完善得1分;设施缺失得0分。
14空间   利用5集中连片2专家评定值 园区土地紧凑集中连片,得2分;连片程度一般,得1分,连片程度不好,得0分。
15功能分区2专家评定值 园区现状功能分区科学合理,得2分;功能分区比较合理,得1.5分;功能分区基本合理,得1分;功能分区混乱,得0分。
16休憩路线1专家评定值 园区休憩线路完善、观赏面大的得1分;休憩线路缺失或混乱得0分。
17建设   能力33经济   能力6固定资产总额2客观评定值200万 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中固定资产总额达到目标值的,得2分;达不到的得0分。
18资产负债率2客观评定值70% 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中资产负债率小于目标值的,得2分;超过目标值的得0分。
19经营利润2客观评定值50万 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中经营利润达到目标值的,得2分;达不到的得0分。
20管理   服务   能力5管理制度3专家评定值 管理制度完善、职能分工明确得1分;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数占比超过30%的,得1分;定期对员工进行内部培训的,得1分。
21接待能力2调研评定值 园区具有使用面积100平方米或就餐位座位数50人以上的餐饮场所得1分;具有10间及以上标准客房的住宿场所得1分。
22竞争力22品牌优势5客观评定值 获得有机食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无公害农产品证书中任一项的得1分。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得2分,省级名牌产品证书的,得1分;有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或地理标志证明的,得1分。该项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
23质量体系建设3客观评定值 注册使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销售的农产品贴标使用国家追溯码的得1分;园区推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制度的得1分;同时使用国家追溯码和合格证的再加1分。
24农业科技水平2客观评定值 近三年在农业科技应用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如专利、科研奖励、科研应用成果等,得2分。
25跨界融合程度2专家评定值 指园区通过互联网、物联网等手段或者平台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程度。融合程度高的,得2分;融合程度一般的,得1分;融合程度较差的,得0分。
26休憩项目类型3客观评定值3类 类型包括创造型、搜集型、科普教育型、运动游戏型、体验型、观赏型、团体型。每一类得1分,总分不超过3分。
27休憩项目特色3专家评定值 休憩项目特色鲜明得3分,休憩项目特色比较鲜明得2分,休憩项目特色一般的得1分,休憩项目无特色的得0分。
28获得荣誉4客观评定值 在创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等方面,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称号的,分别得3分、2分、1分。(每一项按最高级别荣誉计分,累计不超过4分)
29建设   效益20经济   效益6亩均经营利润3客观评定值1000元 园区亩均经营利润(总利润与园区面积之比)实际值大于或等于目标值的,得3分;若实际值小于目标值的,计算方法为:得分=(实际值/目标值)*分值。
30人均营业收入3客观评定值3 园区人均营业收入(园区营业收入与员工总数之比)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比。实际值大于或等于目标值的,得3分;若实际值小于目标值的,计算方法为:得分=(实际值/目标值)*分值。
31生态   效益8可持续发展水平4专家评定值 园区内三废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农业薄膜全部回收处理,园区干净整洁、未发现垃圾和废弃物堆放的,得2分;推行生态循环农业的,得2分。
32生态环境2调研评定值 园区内自然风光保持良好的;河流、沟渠水清岸绿,鱼翔浅底的,得2分。调研人员根据以上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打分。
33美丽田园建设2客观评定值 达到省级美丽田园建设标准的,得2分;达不到的得0分。
34社会   效益6吸纳就业人数3客观评定值20人 若实际值大于或等于目标值,得3分;若实际值小于目标值,计算方法为:得分=(实际值/目标值)×分值。
35联农带农3客观评定值30户 园区紧密型或松散型带动农户30户以上的。若实际值大于或等于目标值,得3分;若实际值小于目标值,计算方法为:得分=(实际值/目标值)×分值。 (紧密型带动指订单收购和吸纳就业,松散型带动指租用农民土地、收购农产品、技术培训和服务等)。
36依托   环境10配套   服务   设施5餐饮服务设施2专家评定值 园区及周边3公里内的餐饮服务设施能较好满足需求得2分;一般满足需求得1分;不能满足需求得0分。
37住宿服务设施2专家评定值 园区及周边3公里内的住宿服务设施能较好满足需求得2分;一般满足需求得1分;不能满足需求得0分。
38休闲娱乐设施1专家评定值 园区及周边3公里内的休闲娱乐设施能较好满足需求得1分;不能满足需求,则得0分。
39周边   环境2村容村貌2专家评定值 园区及周边3公里内的村容村貌干净整洁的,得2分;村容村貌一般的,得1分;环境较差得0分。
40文化   特色3建筑风貌2专家评定值 园区及周边的建筑风格总体协调,建筑具有美观性,体现岭南农村风貌和特色的,得2分;建筑风貌比较协调,具有一定的岭南风貌和特色的,得1分;建筑风格凌乱,缺少地域特色的,得0分。
41地域文化特色1专家评定值 园区及周边有比较独特的民俗文化、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得1分;无地域文化特色的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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