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司[2017]202号)
各区(县)司法局:
《汕头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法制局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局社区矫正科反映。
汕头市司法局
2017年11月17日
2017年11月17日
汕头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力量。为加强对这支队伍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参与、无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服务和帮助的自然人。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招募、管理、培训工作;区(县)司法局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志愿者招募、管理、培训工作。
市、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志愿者招募、管理、培训具体工作的实施。
社区矫正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者)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四)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五)热心社区矫正工作,责任心强;
(六)具备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志愿服务的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专业知识技能和业余时间;
(七)法人或社会团体志愿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社会责任感。
志愿者由如下人员或团体构成:
(一)在职或退休的国家公务人员、群团部门工作人员;
(二)在职或退休的教师、法律工作者;
(三)大专以上院校高年级学生;
(四)社区、村(居)委会干部、居民;
(五)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六)其他热心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士。
志愿者服务领域包括:
(一)与社区矫正帮教工作责任人、监督人组成帮教小组,协助帮教小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联合帮教;
(二)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道德、法律、文化、心理矫治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及其他日常帮教工作;
(三)积极提供信息,参与个案辅导、心理咨询,共同做好个案矫正工作,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矫治情况的评估;
(四)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考核奖惩等工作;
(五)积极帮助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工作(生产)、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完成社区矫正机构布置的其他矫正、帮教工作任务。
志愿者服务形式
(一)参与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各项集体监管帮教活动;
(二)参与开展多帮一结对监管帮教活动;
(三)在社区矫正机构指导下,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帮教服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部门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学习与培训;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了解和熟悉服务帮教对象的案情、表现及社会背景等情况;
(四)就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二)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不得组织或协同社区矫正人员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自觉维护志愿者的良好形象;
(四)保守社区矫正工作秘密及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五)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区(县)级以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招聘志愿者。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接受志愿者报名。
志愿者的招聘程序:提交申请、办理登记、签订协议。
由本人向当地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或由其委托的当地乡镇、街道司法所提出申请,填写统一的《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登记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以及相关资历(资格)证明等材料。
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的人员,由推荐单位按要求将被推荐人的个人资料送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组织及社会团体志愿者原则上按上述个人申请程序进行办理。
区(县)司法局对登记申请人进行筛选、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吸收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志愿者,签订协议。
志愿者因故要求中止志愿服务,退出志愿者行列,须提前一个月向原申请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或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退出。
志愿者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义务,或因本人工作绩效原因,不适合再担任志愿服务的,经调查核实,区(县)司法局领导批准,由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书面通知本人,予以解聘。
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志愿者的管理。不断总结完善志愿者管理服务工作,努力提高志愿者服务管理水平。
加强与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的联系沟通,为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提供行业管理和服务。
市、区(县)级以上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机制。
对在志愿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奖励: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村(居)委会;
(二)在相关媒体或刊物上进行宣传、推介;
(三)向上级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志愿者协会等组织推荐,参与有关奖项、荣誉称号的评比;
(四)纳入社会公益性活动内容,可作为大学生志愿者实习基地,为其作出实习鉴定;
(五)对优秀的志愿者,在招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书条款的,或因个人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志愿者资格。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