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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2020)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
(汕市农农〔2020〕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6日

  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支持我市农业龙头企业加快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引领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的精神,参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监督”的原则,按照“扶强、扶大、扶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科学设置认定量化指标,既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又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支持市农业龙头企业提升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二、申报条件、范围及标准
  (一)申报条件
  申报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必须是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区(县)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市直属企业除外)的企业;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者提供农业服务产品(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信息、科技、托管,以及农业农村观光、体验等旅游产品,下同)的收入要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的70%以上(农业科技型企业除外),并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认定标准,以及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农户800户以上。
  (二)申报范围
  下列6类农业企业均可提出申请。
  1.种养生产型企业。指从事农作物的种植、禽畜饲养和水产养殖的企业。
  2.农产品加工型企业。指从事以农副产品为原料进行工业生产的企业。
  3.农产品流通型企业。指从事农产品收购、运输、储存、加工、包装、配送、分销、信息处理、市场反馈等功能,实现农产品价值增值的企业。
  4.农业新业态型企业。一是互联网农业电商:包括农业电商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工具销售各类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的电商企业,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销售各类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平台电商企业,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为各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农业服务产品的品牌推广、交易、洽谈、结算等服务的电商企业,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收取平台服务费用或获得销售收入分成;混合电商企业,是指从事的经济活动涵盖农业电商企业和平台电商企业经营范围的电商企业。二是休闲观光农业企业,是指以农业、林业、渔业等资源为基础开发旅游产品,利用农业景观、生产体验、农村空间吸引旅客参与、参观的企业,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为销售农产品及加工品、旅游服务产品、旅游纪念品。
  5.农产品市场带动型企业。指以粮油、畜禽、水产、蔬菜、水果、茶叶、花卉等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为交易对象,为买卖双方提供长期、固定、公开的批发交易设施设备,并具备商品集散、信息公示、结算、价格形成等服务功能的交易场所的企业。
  6.农业科技型公益类单位。指从事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具有较强的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具备一定规模的研发生产基地,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对当地或周边地区农业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农民增收发挥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或公益类单位。
  (三)认定标准
  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包括6方面指标,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75分及以上的列为认定候选企业。具体指标见附件1。
  三、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申报材料
  1.《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银行征信材料;
  5.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用合同、协议、投资合作凭证等复印件;
  6.与其他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以及占所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材料;
  7.企业申请时上2个年度的纳税凭证(复印件);
  8.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9.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材料(企业据实出具)。
  (二)申报审核及认定程序
  1.非市直属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农业农村局申报,区(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印章后上报到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区(县)农业农村局转报市农业农村局。市直属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
  2.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取相关行业专家3-5人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评审,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评审小组意见确定市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在“汕头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政府认定。经市政府认定的市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并以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名义授予“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牌匾。如公示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四、运行监测
  (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调查
  每年1月底前,市农业龙头企业填报《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统计表》(附件3),由区(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后于当年2月5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市直属农业龙头企业于每年1月底前直接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二)定期运行监测
  对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具体程序参照申报审核及认定程序(企业填写附件4《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所需材料适当简化),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标准与认定标准相一致,包括6方面指标(具体详见附件1),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75分及以上的为合格。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并把监测结果报请市政府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市农业龙头企业,下一监测年度免予监测。
  已取得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组织监测,不再单独纳入市级的监测范围。
  五、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其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4.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5.提供虚假材料的;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六、附则
  (一)市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提供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通报有关单位。
  (二)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0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15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本办法印发后,原汕头市农业局印发的《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汕市农〔2018〕1号)和原汕头市海洋与渔业局印发的《汕头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渔业龙头企业监测评价办法的通知》(汕海渔〔2016〕123号)失效。
  附件:1.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
  2.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3.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统计表
  4.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