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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旅游局、梅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梅州市鼓励引客入梅实施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

梅州市旅游局、梅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梅州市鼓励引客入梅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年)


各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梅市府函〔2015〕215号),进一步打响梅州旅游特色品牌,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宣传推介梅州,开拓客源市场, 现将修订完善后的《梅州市鼓励引客入梅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梅州市鼓励引客入梅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积极构建&一区两带&发展格局,助推梅江韩江绿色健康文化旅游产业带建设,进一步打响梅州旅游品牌,鼓励旅行社积极宣传推介梅州,开拓客源市场,吸引更多游客来梅旅游,创造更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梅市府〔2012〕59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15〕215号)的规定,结合《梅州市鼓励旅行社引客入梅实施办法(试行)》实施2年期间的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鼓励作为原则,鼓励旅行社主动作为开拓客源市场,繁荣我市旅游市场。
  (二)坚持一视同仁原则,本地旅行社和外地组团旅行社均纳入鼓励范围。
  (三)坚持游客至上原则,对在组织活动或组接团过程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旅游行政处罚的,取消当年度鼓励资格。
  (四)坚持不重复统计原则,地接社和组团社如招徕接待同一批游客则仅对组团社进行补助鼓励,航班、包机、专列等进行专项补贴后游客人数不再列入其它项目进行鼓励。
  二、奖励对象
  梅州市辖区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组织游客到梅州的外地组团旅行社及销售我市景区门票和酒店住房的梅州电子商务旅游企业。
  三、基本条件
  (一)自觉遵守我国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当年未受过旅游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标准。
  (三)当年度无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旅游投诉。
  (四)具有旅行社资质的梅州电子商务旅游企业参照旅行社进行鼓励。
  (五)旅行社与我市酒店和景区年度结算金额须达到100万元以上。
  四、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旅行社组织国内外地过夜游客来梅达到10000人次以上,不含本条第(二)(三)项的过夜游客。过夜游客年接待量超过10000人次(含10000人次)少于20000人次的,按每人次3元的标准进行补贴;过夜游客年接待量达20001人次以上,按每人次4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旅行社组织国(境)外游客来梅,过夜游客年接待量达2000人次以上(含2000人次),按每人次5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三)旅行社通过梅州航班组织团队游客来梅,达到每班次15人以上(含15人)过夜游客的,年度累计接待量达到2000人次以上的,按单程20元/人、双程40元/人的标准进行奖励。
  (四)旅行社组织旅游包机来梅,过夜游客每架次达到60人以上(含60人)的,给予1万元奖励。
  (五)旅行社组织旅游专列来梅,每列次达到500人以上(含500人)过夜游客的,给予2万元奖励。
  (六)已享受政府专项补贴的航空包机不再享受本《实施办法》的奖励。
  (七)每家旅行社的奖励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梅州电子商务旅游企业年度销售我市景区门票和酒店住房总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销售额度达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销售额度达300万元以上,给予20万元奖励。
  (九)本办法所称过夜游客人次,是指在梅州市内宾馆、酒店和三星级以上民宿(乡村客栈)住宿1晚以上,并且游览2个3A级以上(含3A级)收费景区的游客人次。
  (十)同一家企业既是旅行社又是电子商务旅游企业的,只能申报旅行社业务奖励或电子商务旅游企业业务奖励。
  五、申报程序及材料
  (一)旅行社
  1、申报程序
  (1)每月8日前,本地旅行社向所在地县(市、区)旅游局报送上月补贴申报材料,外地组团旅行社直接向市旅游局申报。
  (2)每月18日前,各县(市、区)旅游局对所在地旅行社上月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市旅游局对外地组团社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每月28日前,市旅游局组织对各县(市、区)审核上报的上月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2、申报材料
  (1)申报报表
  各旅行社每月定期报送如下报表:
  A.梅州市旅行社引客入梅接待情况和申请补贴月报汇总表;
  B.游客过夜人数统计表;
  C.旅行社与景区、酒店的年度结算金额统计表。
  (2)佐证材料
  A.各旅行社应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a.组团社和地接社委托接待确认函、团费结算单;
  b.游客团队行程表;
  c.订房、订餐单;
  d.宾馆酒店住宿结算发票(复印件);
  e.梅县机场出具的航班证明及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
  f.市、县(市、区)旅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佐证材料。
  B.佐证材料中有关住宿宾馆、酒店的游客人数统计表需宾馆、酒店加盖公章确认,行程表需游览的3A以上景区加盖公章确认,航班证明及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需梅县机场办公室加盖公章确认;申请包机补贴的,需同时提供包机协议书,并明确每批次人数;申请专列补贴的,需同时提供专列协议书,并明确每批次人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申报材料要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汇总表加盖旅行社公章。
  (二)旅游电商企业
  1、申报程序:参照旅行社申报程序;
  2、申报材料:
  A.销售景区门票、酒店住房统计表(加盖公章,并附网络销售截图);
  B.与景区、酒店结算凭据或银行流水账目。
  六、公示程序
  (一)每年第一季度前,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成立评审小组,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评审意见,审核结果在市旅游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二)公示期内,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市旅游局反映,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三)评审小组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
  (四)审核结果在市旅游局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按有关程序拨付年度补贴。
  七、监督管理
  (一)住宿宾馆、酒店的游客人数需加盖宾馆、酒店公章确认,行程表需游览的3A以上景区加盖公章确认,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二)航班组团人数需梅县机场出具航班证明并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加盖机场办公章确认;申请包机补贴的,需同时提供包机协议书,并明确每批次人数;申请专列补贴的,需同时提供专列协议书,并明确每批次人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补贴资格;已支付补贴的,应如数退回;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1.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
  2.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
  3.出现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4.出现重大旅游投诉的;
  5.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不如实按要求填报旅行社相关经营数据的。
  八、其他
  (一)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二)本办法自2016年1月起实施,实施时间为3年。
  (三)本办法由梅州市旅游局和梅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