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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6部门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6部门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
(佛发改价成〔2020〕4号)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各区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顺德调查队: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转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有关工作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执行时间。2020年3月至6月。
  二、保障对象。在《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佛府办〔2020〕2号)规定的保障范围基础上,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对象并由民政部门认定和发放。
  三、补贴标准。按国家统一测算补贴标准实施,即当月补贴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在此基础上提高1倍。当月补贴标准按1080元/月×SCPI同比涨幅×2计算方式由各区确认(1080元为我市2020年度城乡低保标准,SCPI同比涨幅为国家统计局佛山调查队编制的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2为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倍;比如:今年3月份国家统计局佛山调查队编制的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13.2%,3月份补贴标准为:1080元×13.2%×2=285.12元,按四舍五入至元,即3月份每人发放285元)。
  四、发放要求。各区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执行政策规定落实到位,确保执行政策规定经得起检查和审计。要简化优化各环节工作流程,收到国家统计局佛山调查队编制的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发放完毕。每月6日前,各区和市各职能部门按《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佛府办〔2020〕2号)规定的要求,将上月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局。
  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执行期满后,国家和省如无新的规定要求,按《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佛府办〔2020〕2号)执行。
  附件: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略)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民政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佛山调查队
2020年4月17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