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消费事项)(2020年)申报指南的通知
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消费事项)(2020年)申报指南的通知
横琴新区、各区(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商(协)会,各有关企业:
根据《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消费事项)实施细则》的要求,为做好2020年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消费事项)申报工作,我局特制订本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经济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申报工作,于9月10日前完成项目初审,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汇总报至我局。
特此通知。
珠海市商务局
2020年8月14日
2020年8月14日
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消费事项)申报指南(2020年)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有关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广东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珠海市关于进一步优化供给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 推动我市消费平稳增长,促进商业转型升级,特制订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要求
(一)依法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
(三)近两年(2018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4日)未在经营活动中有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税务、海关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项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零售额、销售额、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需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二、申报项目覆盖的时间范围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以下简称申报年度) 三、支持方向及补贴标准
(一)对商贸企业零售额实现增长给予奖励
1、支持对象和条件
商贸企业(含分支机构)2019年零售额同比增长超过5000万元以上(均以统计局认定数据为准)。
2、奖励标准
零售额同比增长5000万元到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增长1亿元(含)以上的,每增长1亿元奖励5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上限200万元。
(二)对商贸企业达到限额以上规模给予奖励
1、支持对象和条件
(1)在申报年度期间达到限额以上规模并首次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统计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以市统计局提供的限额以上企业名单为准。
(2)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业法人单位。
2、扶持标准
每个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制造业企业成立销售公司给予奖励
1、支持对象和条件
制造业企业成立零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销售公司(含分支机构),并按规定纳入联网直报统计。
2、扶持标准
按其成立首年零售额总量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制造业企业成立的销售公司实现增长给予奖励
1、支持对象和条件
(1)制造业企业在2018年-2019年成立零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销售公司(含分支机构),并按规定纳入联网直报统计。
(2)次年和第3年零售额增速分别达到10%以上。
(3)本条奖励不可与“(一)支持商贸企业零售额实现增长”重复申报。
2、扶持标准
对次年零售额同比增长10%-15%(含15%)的给予10万元奖励,增长15%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第3年零售额同比增长10%-15%(含15%)的给予10万元奖励,增长15%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五)对开展改造提升的特色商业街(含步行街、美食街)给予奖励
1、支持对象和条件
(1)申报单位经营的商业街区(含步行街、美食街)项目,纯步行长度200米(含)以上,且商业经营面积达30000平方米(含)以上。
(2)申报单位根据商务部《推动步行街改造提升工作方案》(商流通字〔2019〕8号)要求在加强规划布局、优化街区环境、提高商业质量、打造智慧街区、增强文化底蕴、规范管理运营等六方面进行综合建设投入,并承诺配合省、市商务部门的要求上报有关数据采集、信息报送工作。
2、扶持标准
对申报单位在申报年度内开展改造提升相关投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对获得国家、省级商务部门授予的示范性步行街(商圈)荣誉给予奖励
1、支持对象和条件
获得国家、省级商务部门授予的示范性步行街(商圈)荣誉,且相关部门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予以通报。
2、扶持标准
对获得相关荣誉的步行街(商圈)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七)对品牌连锁企业在社区拓展直营店、建设信息系统、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给予奖励
1、支持对象和条件
(1)申报单位为我市限额以上企业。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有10家(含)以上的直营社区商业连锁化便民设施及网点。
(3)申报单位在社区拓展直营店,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搭建大数据驱动智慧供应链、提供智能化支付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建设投入。
2、扶持标准
对申报单位在申报年度内相关投入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200万元。
(八)对在珠海市农村开设标准化连锁店给予奖励
1、支持对象和条件
(1)申报单位为我市限额以上企业。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有10家(含)以上的直营社区商业连锁化便民设施及网点。
(3)申报年度在我市行政村区域内开设标准化连锁直营店。
2、扶持标准
对申报单位在申报年度相关投入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100万元。
(九)对连锁经营企业在珠海市新建和改造商品配送中心(含餐饮连锁企业的中央厨房及食材加工配送中心)给予奖励
1、支持对象和条件
(1)申报单位为我市限额以上企业。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有10家(含)以上直营连锁网点,或商业经营面积达5000平方米(含)以上,且申报年度新建或改造配送中心项目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
2、扶持标准
每个项目按照项目总投入(不含土地和基础建设投入)的1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十)对建设“智慧商业”项目给予奖励
1、支持对象和条件
(1)申报单位为我市限额以上企业,商业经营面积达30000平方米(含)以上(不含写字楼、酒店等)。
(2)已建成统一收银系统,实行统一结算,并按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报表;申报单位在数据获取智慧化系统、消费智慧化系统、交通引导智慧化系统、物流配送智慧化系统、公共服务智慧化系统、项目管理智慧化系统等方面进行建设投入。
2、扶持标准
每个项目按申报年度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对创建绿色商场给予奖励
1、支持对象和条件
(1)申报单位为我市限额以上企业。
(2)在申报年度入选商务部绿色商场创建单位。
2、扶持标准
每创建1个绿色商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二)对增设珠海市对口帮扶地区绿色农产品销售专区给予奖励
1、支持对象和条件
(1)申报单位为我市限额以上企业。
(2)在申报年度增设我市对口帮扶地区(云南怒江、西藏林芝、广东阳江、茂名等)的农产品销售专区。
2、扶持标准
按项目实际投资额(含专区搭建、促销宣传、租金等投入)的5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扶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十三)对设立离境退税商店给予奖励
1、支持对象和条件
在申报年度期间内我市新设立的离境退税商店或之前已设立但未申请过同类补贴的离境退税商店。
2、扶持标准
每设立一个离境退税商店给予1万元的奖励。
(十四)对夜间延时经营给予奖励
1、支持对象和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限额以上企业。
(2)零售企业年度深夜营业时间(晚上10:00-次日凌晨6:00)累计超过180个小时,年度夜间营业额累计达到3000万元以上。
(3)餐饮企业年度深夜营业时间(同上)累计超过180个小时,年度夜间营业额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
(4)申报单位延长夜间经营时间实施安排需向所在区商务部门报备并取得区商务主管部门同意。
2、扶持标准
对相关企业的年度夜间营业成本(含水电、人工、促销成本等)的2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扶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十五)对我市企业参与省、市主办的大型促消费活动给予奖励
1、支持对象和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的限额以上企业。
(2)参与申报年度省、市主办的大型促消费活动,包括广东省商务厅、珠海市商务局牵头主办的“家520购物节”、“珠海购物节”等相关促消费活动,或珠海市商务局认可的其他促消费活动。
2、扶持标准
对企业申报年度参与省、市组织的促销活动产生的宣传推广等费用给予20%的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20万元。
(十六)对在我市主办大型车展的企业给予奖励
1、支持对象和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我市注册企业。
(2)在申报年度内在珠海市内主办单次布展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大型车展活动。
2、扶持标准
每次大型车展给予主办方企业场地、宣传投入补助10万元。
(十七)对我市汽车销售企业参与珠海市内举办的大型车展活动给予奖励
1、支持对象和条件
(1)申报单位为我市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
(2)在申报年度内参与珠海市内举办的单次布展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大型车展活动,多次参展可重复奖励。
2、扶持标准
(1)申报单位单次车展参展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1万元/家/次的补助。
(2)单次参展面积在300平方米(含)到500平方米的,给予5000元/家/次的补助。
(3)参展销售额排前三名的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每次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和3万元。
(4)本项奖励不与《珠海市促进汽车市场消费升级若干措施》第二条“降低汽车销售企业参与车展的成本负担”重复补助。
(十八)对家电销售企业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给予奖励
1、支持对象和条件
(1)申报单位为我市主营业务为家电销售的限额以上独立法人企业,2019年销售额达5亿元(含)以上。
(2)在申报年度开展家电以旧换新相关促消费活动。
2、扶持标准
(1)每家给予活动组织、宣传推广等方面的奖励20万元。
(2)奖励金额不得大于或等于申报单位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实际投入金额。
(十九)对承担珠海市商贸流通领域市场监测工作的企业给予奖励
1、支持对象和条件
(1)纳入商务部重点流通业统计信息平台、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商务部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商务部重要生产资料监测系统、商务部应急商品数据库监测系统的样本企业。
(2)2019年在相关系统的数据报送率和及时率均达到95%以上。
2、扶持标准
(1)对纳入商务部重点流通业统计信息平台的申报单位给予1000元/年资金支持。
(2)对纳入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商务部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商务部重要生产资料监测系统的申报单位给予8000元/年资金支持。
(3)对纳入商务部应急商品数据库监测系统的申报单位给予10000元/年资金支持。 四、申报资料
(一)企业提交的基本材料
申报企业按以下材料顺序编制书面申报材料一式5份,编制封面(附件1)、目录后胶装成册(不接受非纸质封面或其他装订方式),加盖公章报注册所在地的区级商务部门审核汇总。
1、《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消费事项)申请表》(见附件2,原件);
2、 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消费事项)申报承诺书(见附件3,原件);
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申报具体项目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根据申请资助项目的不同,企业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对商贸企业零售额实现增长给予奖励
--销售额增长证明材料
2、对商贸企业达到限额以上规模给予奖励
--销售额达到限额以上规模证明材料
3、对制造业企业成立销售公司给予奖励
--申报年度财务报表等销售额证明材料。
4、对制造业企业成立的销售公司在次年和第3年零售额实现增长给予奖励
--申报年度财务报表等销售额证明材料。。
5、对开展改造提升的特色商业街(含步行街、美食街)给予奖励
--商业街区步行长度、商业经营面积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图、房产证、租赁证明等);
--商业街改造提升计划书以及投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改造提升建设合同、发票、验收证明等)。
--改造成效对比图。
6、对获得国家、省级商务部门授予的示范性步行街(商圈)荣誉给予奖励
--申报年度内国家、省级商务部门有关授予的示范性步行街(商圈)荣誉的通报文件。
7、对我市品牌连锁企业在社区拓展直营店、建设信息系统、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给予奖励
--申报年度内在社区拓展直营店、建设信息系统、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基本情况;
--已有的10家(含)以上直营店名单及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搭建大数据驱动智慧供应链、提供智能化支付服务等方面综合建设投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改造合同、发票、验收证明等)。
8、对在珠海市农村开设标准化连锁店的企业给予奖励
--申报年度内在珠海农村新开设的门店名单以及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有的10家(含)以上直营店名单及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报年度内在珠海农村新开设门店投入的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复印件等)。
9、对连锁经营企业在珠海市新建和改造商品配送中心(含餐饮连锁企业的中央厨房及食材加工配送中心)给予奖励
--新建或改造商品配送中心的基本情况;
--已有的10家(含)以上直营店名单及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商业经营面积达5000平(含)以上的证明材料;
--申报年度内商品配送中心新建或改造的投入(不含土地和基础建设投入)金额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改造合同、发票、验收证明等)。
10、对建设“智慧商业”项目给予奖励
--商业经营面积达30000平(含)以上(不含写字楼、酒店等)的证明材料;
--实行统一结算并上报相关统计报表的证明材料;
--申报年度内在数据获取智慧化系统、消费智慧化系统、交通引导智慧化系统、物流配送智慧化系统、公共服务智慧化系统、项目管理智慧化系统等方面投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建设合同、发票、验收证明等)。
11、对创建绿色商场给予奖励
--申报年度内入选商务部绿色商场的证明。
12、对增设珠海市对口帮扶地区绿色农产品销售专区给予奖励
--与珠海市对口帮扶地区农产品对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发票或珠海市扶贫办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项目建设投入金额证明材料(含专区搭建、促销宣传、租金等投入)。
13、对设立离境退税商店给予奖励
--税务部门已批准设立的离境退税商店名单。
14、对夜间延时经营给予奖励
--夜间延时经营情况(包括夜间经营具体时段、年度总时长、年度销售额、参与的门店名单、促销优惠活动、拉动的营业额和客流等)。
--夜间延时经营备案表。
--夜间营业成本(含水电、人工、促销成本等)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等)。
15、对我市企业参与省、市主办的大型促消费活动给予奖励
--活动照片(包含符合主办方要求的宣传横幅、海报、展台及至少八张活动现场图片等)。
--申报年度内宣传推广等费用投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等)。
16、对在我市主办大型车展给予奖励
--展会工作方案、展位图及布展面积证明等。
--展览现场照片(包含展览全景、展位等至少4张现场图片等)。
--申报年度内场租、宣传推广投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等)。
17、对我市汽车销售企业参与珠海市内举办的大型车展活动给予奖励
--展位租赁合同及发票、展位图。
--主办方出具的车展销售额排名统计表。
18、对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的家电销售企业给予奖励
--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方案(包括具体活动时段、参与的门店名单、商品、优惠方式、拉动的销售额和客流等)。
--家电以旧换新活动销售统计报表(包括活动名称、投入资金金额、拉动销售额、拉动客流量等)。
--活动照片(包含宣传横幅、海报等至少八张现场图片等);
--与项目投入有关的组织、宣传等费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等)。
19、对承担珠海市商贸流通领域市场监测工作的企业给予奖励
--相关系统的数据报送情况截图。
(三)区级主管部门需要提交的材料
区商务主管部门为项目的主管部门。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广泛发动、组织属地项目单位进行申报,认真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对企业申报材料、资质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并向珠海市商务局提交如下资料。
1、推荐项目请示;
2、推荐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4)。
3、申报单位、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在申报材料的申请表、汇总表上加盖公章,复印件加盖骑缝章。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请申报单位于2020年9月5日前递交正式装订纸质材料至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请各区(经济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于2020年9月10日前完成项目初审工作,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报至珠海市商务局。
(二)申报材料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须统一使用A4规格纸打印,并按顺序编制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
2.《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消费事项)资金申报承诺书》由法人代表签名(盖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3.申报材料中的所有表格需提供EXCEL格式的电子文件(同一企业所有表格整合到同一个电子文件内),提交的电子文件要用企业全称做文件名。
4.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5、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依托同一核心内容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项目涉及中央、省、市多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累计资助金额不得大于或等于申报单位实际发生或投入总额。
(三)申报流程
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相关内容,申报流程如下:
1、申报企业递交一式5份纸质材料至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珠海市商务局提交推荐项目的请示、推荐项目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并在相关申报材料上加盖区商务部门公章(2020年9月10日前完成);
2、申报企业同时登录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平台(http://202.105.183.150)进行网上申报(2020年9月10日前完成);
3、珠海市商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或组织相关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专家等进行审核。珠海市商务局根据评审意见或审核结果提出拟支持对象名单,将拟支持对象名单和拟分配金额在珠海市商务局网站“结果公开”栏目和“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有异议的申报单位应在公示期内向珠海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4、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有异议的项目珠海市商务局将组织核查,情况属实的取消该单位财政资金支持资格;
5、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珠海市商务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配合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六、监督和检查
(一)各有关单位收到项目资金后,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珠海市商务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金的单位,将收回财政资助资金,取消其以后5年的申请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珠海市商务局在资金年度执行结束后,将组织对项目单位进行抽查,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抽查结果有违相关规定的,珠海市商务局将收回支持资金。
本申报指南由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珠海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消费事项)资金申报材料封面
附件2.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消费事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3.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消费事项)资金申报承诺书
附件4.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消费事项)扶持项目汇总表(区商务主管部门填写)
附件5.夜间延时经营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