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合处关于报送外汇业务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
- 制定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
- 发文字号:粤汇综字〔2016〕112号
- 公布日期:2016.09.02
- 施行日期:2016.09.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合处关于报送外汇业务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汇综字[2016]112号)
广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外汇业务报表的报送,我分局重新梳理了外汇业务报表报送要求,现将《外汇业务报表清单(2016版)》(见附件)发送给你们。请各银行结合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各类外汇业务报表。在报送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各类报表的收报人联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合处关于报送外汇业务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汇综字〔2014〕15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业务报表清单(2016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合处
2016年9月2日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