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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置标志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置标志牌的通知
(穗建规字〔2021〕9号)


各区(含空港委)住建局、越秀区房管局、荔湾区人防办,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相关单位:
  为方便人民群众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识别,增强对人民防空知识的了解,便于战时迅速就近掩蔽和平时应对自然灾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人防工程悬挂标志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防〔2010〕289号)和《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现就我市人防工程标志牌制作、设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除依法认定的保密工程外的全市范围内所有新竣工人防工程。
  二、实施责任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公共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以及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程附近道路设置指引标志牌。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前,按《广州市人防工程标志牌制作设置规范》(见附件)要求设置人防工程标志牌。
  三、标志牌制作及设置要求
  人防工程标志牌制作、设置,应按《广州市人防工程标志牌制作设置规范》规定的式样、规格、材质、数量、设置位置等要求实施。
  人防工程标志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人行道设施设置规范以及城市容貌规范的相关规定,不得妨碍市貌和交通安全,并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利用人防工程标志牌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四、管理要求
  人防工程标志牌设置后,作为人防工程的一部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与人防工程实行一体化维护管理。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委托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维护管理的,要加强监督,定期组织巡查,确保人防工程标志牌正常使用。人防工程标志牌发生损坏、被盗,以及自然老化等影响使用功能情形的,人防工程所有权人应当按本通知设置规范及时更新。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8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为5年。2021年10月8日以前竣工的人防工程,按照当时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标志牌。
  附件:广州市人防工程标志牌制作设置规范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