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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民政局、清远市财政局、清远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清远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17)

清远市民政局、清远市财政局、清远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清远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清民福〔2017〕7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切实做好残疾人服务保障工作,更好落实相关政策衔接工作,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和市残联对《清远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重新进行了修订。根据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求,已完成所有法定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清远市民政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11月3日

  附件
清远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6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要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要严格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客观、高效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实时管理、动态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
  (四)坚持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原则。
  第三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工作进程,做好相关制度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补贴制度持续实施。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按持有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协同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四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补贴对象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的各类残疾人和残疾军人。必须具有清远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
  第五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对象为:具有清远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一、二、三、四级重度残疾军人等。


  第六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2016年为1200元/年·人,2017年起提高到1800元/年·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016年为1800元/年·人,2017年起提高到2400元/年·人(注:如2018年后标准有变动,另行通知)。针对残疾人的困难和实际需求,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标扩面”,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助范围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护理补贴逐步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提标扩面”所增加的经费由各县(市、区)自行解决。已实施残疾人补贴或相应救助制度的,高于此标准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程序:
  (一)自愿申请。申请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或《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一式三份,并提供现有政策规定的申请资料。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逐级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可以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市、区)残联审核。县(市、区)残联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材料经审核无异议后转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定。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负责办理的部门要书面通知乡镇一级经办部门,再由乡镇一级经办部门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审定合格材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县(市、区)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同时,县(市、区)民政部门、残联将审定的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残联,由民政部门牵头报请市财政部门按照“差异化”补贴拨付市级配套资金。
  (三)层层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初审后要将初审意见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予以公示7天;县(市、区)残联完成初审材料审核后要将审核情况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予以公示7天;县(市、区)民政部门完成审核材料审定后要将审定结果通过网络等形式实行长期公开。对公示有异议的,办理部门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四)规范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原则上要在每月10日前统一发放;特殊情况下,可以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0日前。从2017年7月1日起,按季发放的地区要逐步调整为按月发放,2018年1月1日起,全市要全面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各县(市、区)应结合低保存折、社保卡、“一卡通”等多种形式,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采取高效便捷发放方式,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八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按规定纳入各级财政一般预算。省财政根据人均财力水平和补助对象人数,将我市的8个县(市、区)划分为三类补助地区分别按50%、60%、70%的比例给予补助,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共同承担,其中市本级根据《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差异化配套实施办法》(清府办〔2013〕69 号)文件进行差异化配套,各县(市、区)负担省、市配套剩余部分。
  第九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在确保专款专用的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简便发放办法,提高效率,如结合低保补贴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等。
  第十条 补贴资金通过拨入承担发放任务的代理金融机构发放,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民政部门选择服务网点多,方便残疾人或监护人就近领取补贴的代理金融机构,并将补贴对象的有关资料提交给承担发放任务的代理金融机构。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30日内连同市级配套资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直管县由省直拨)。应由县(市、区)自行解决或配套的补贴资金,要及时足额安排到位,以确保按规定时间将补贴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残疾军人)或监护人。残联、民政部门和社会单位等集中托养(供养)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的补贴资金,直接核拨到其所在单位发放。
  第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可适当统筹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残联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监督;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台帐,进一步加强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的基础工作。启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有效甄别享受补贴人员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确保于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实现残疾人两项补贴系统化申请、审核、公开公示及发放管理。同时,按规定在每年的10月中旬前将经审核确认的申报材料报市民政、财政部门、残联,由市民政、财政部门、残联汇总联合上报省民政、财政部门、残联,以便省级部门核实、清算当年的两项补贴发放情况,预拨下一年“两项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本级残联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机制和随机抽查制度,将补贴对象情况纳入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要结合残疾人证的办理情况,定期核实残疾人数量、残疾等级、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情况基础信息,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
  第十四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本级残联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公示制度,每月或每季度在相关村(居)务公开栏、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公示一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残联要定期对残疾人“两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对采取虚报、套取、私分、挪用、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单位或个人,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残联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规定,符合资格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十七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规定,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孤残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十八条 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等相关规定,伤残人民警察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十九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离休老干部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择高享受。
  第二十条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规定,伤残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二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57号)相关规定,符合享受高龄津贴条件的,高龄津贴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可重叠享受,养老护理、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择高享受。
  第二十二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相关规定,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再适用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第二十三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规定,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2016年12月6日制定印发的《清远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