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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佛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的规定》和《佛山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2013修正)

佛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佛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的规定》和《佛山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
(佛律协[2013]8号)



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处:
  现将佛山市律师协会七届十一次理事会修正的《佛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的规定》和《佛山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佛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的规定》
  二、《佛山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试行)》

  2013年4月19日

  附件一:
佛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的规定
(2010年11月26日佛山市律师协会六届七次理事会通过,2011年5月31日佛山市律师协会六届十一次理事会修正,2013年4月19日佛山市律师协会七届十一次理事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律师”)实习的管理与考核,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佛山市律师协会开展实习律师的管理考核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佛山市律师协会设立实习律师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实习律师实习活动的管理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委员会主任由会长或分管副会长兼任,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负责人、会长成员、理事成员、市律师协会党委部分委员,市律协纪律与调解工作委员会主任、市律协各专业委员会主任、正副秘书长组成。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至本届理事会期满为止。
  考核委员会根据每批申请面试考核实习律师的具体情况,委托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负责人、市律协秘书长及考核委员会其他委员组成5至7人的考核小组,履行考核委员会全部职责,具体实施该批实习律师的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工作。
  考核小组委派包括1名会长成员在内的3位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实习律师的面试考核及其评分。为了保证考核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避免人为因素影响考核结果,3位小组成员名单不得提前向任何人透露,否则,泄密人将承担相应的泄密责任。
  考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考核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本人所在律师所实习律师的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的各项工作,接受考核委员会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考核委员会可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工作指引,进行程序化、制度化管理。
  考核委员会委托考核小组对我市实习律师实习活动中发生的是否准予实习登记、暂缓实习登记、延长实习期、重新实习以及与实习活动相关的实习人员、实习指导律师、律师所出现的问题做出处理决定;对实习活动中出现的按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行为提出建议意见;对实习考核结果进行评定。



  第六条 本市实习律师实习活动的实习登记、集中培训、实务训练、实习监督按照《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实施,实习考核按照《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实施。

  第七条 实习考核包括实务训练考核、集中培训考核、抽查考核、素质测评和综合审定。
  实习考核,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思想道德及品行表现。包括:实习律师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言行,有无犯罪或违法违规记录等;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包括: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有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
  (三)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情况。包括:实习律师是否接受了代书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等律师业务基本技能训练,以及是否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等;
  (四)是否达到了规定的实习期限、是否专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以及是否完成了佛山市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规定的实习律师须完成的其他实习任务;
  (五)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而增加的其他考核事项。



  第八条 实务训练考核由实习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其指导律师负责。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律师实务训练期间接受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全面考查实习律师掌握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办理程序和执业规则的程度。实习期满,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应当给实习律师出具实习鉴定书、实习工作日志表,由实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将实习鉴定书、实习工作日志表及其他申请素质测评材料一并提交给考核委员会核查和存档。

  第十条 实习鉴定书的内容应包含:实习律师个人总结;指导律师对实习律师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的评语;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对实习律师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作出的鉴定。
  (一)思想道德主要是指:实习律师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
  (二)业务能力是指:实习律师是否完成了规定的业务工作量,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分别完成了多少工作量等;
  (三)工作态度是指: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是否兢兢业业、恪尽职守,有无被投诉等。

  第十一条 实习工作日志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5次(包括本数)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次(包括本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不少于3次(包括本数)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不少于8次(包括本数)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第十二条 实习律师集中培训由广东省律师协会组织进行。实习律师通过律师事务所统一报名参加培训。

  第十三条 经考核合格的,由省律协颁发《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须重新报名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实习律师通过培训考核后,方能申请参加素质测评。



  第十四条 实习期间,考核委员会根据管理需要或投诉情况,不定期组织考核小组对实习律师的专职实习活动进行抽查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小组应将抽查考核结果制作“抽查考核鉴定”文书并载入实习律师档案。
  在抽查考核过程中,如果发现实习律师存在虚假实习行为或其他实习禁止行为的,即为抽查考核不合格,实习律师应重新实习。



  第十六条 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三个月内,向考核委员会提交下列申请素质测评的材料:
  (一)《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一份;
  (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一式四份;
  (三)《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四)实习律师《实习工作日志表》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五)《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六)律师事务所在实习期内为实习律师购买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即《佛山市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核对表》原件一份;
  (七)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市实际要求提交的其他考核材料。

  第十七条 考核委员会自收到实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素质测评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委托考核小组完成对实习律师的素质测评。因同一时期申请素质测评的实习律师过多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后素质测评时间。

  第十八条 素质测评采用面试考核的方式。
  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核小组对实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素质测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经书面审核合格的,由佛山市律师协会通知实习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负责通知本所实习律师参加面试考核;
  (二)考核小组面试考核成员以实习律师提交的申请素质测评材料所记载的相关内容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向实习律师提问,实习律师进行答辩;
  (三)面试考核共四个环节:个人展示环节、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环节、律师实务环节、沟通协调和应变能力环节。有两个环节评定为(较)差,则总评不合格;若第二或者第三任一环节评定为(较)差,则总评不合格。



  第十九条 素质测评结束后,考核小组结合实习律师的实务训练考核、集中培训考核、抽查考核、素质测评等情况,于十个工作日内综合评定做出考核结果,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实习律师的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考核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条 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结果情况,在实习律师实习考核登记表中签署考核意见。
  对考核不合格的,考核小组代表考核委员会做出延长一至六个月实习期的决定,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实习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实习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佛山市律师协会或广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向佛山市律师协会提出复核申请的,佛山市律师协会在决定受理该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委托考核委员会另行组织考核小组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实习律师第二次延长实习期仍未能通过面试考核的,应重新实习;重新实习后仍未能通过面试考核的,作出考核不合格决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实习。同时,考核委员会将取消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在一定时限内接收和指导实习律师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佛山市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实习律师经考核合格的,应当在收到佛山市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文件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未申请律师执业证的,应当重新进行考核;超过三年未申请律师执业证的,应当重新实习。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不得将实习律师当做一般办事员、文员使用而不进行理论专业和实务技能指导;不得拒绝支付实习律师相应合理的劳动报酬;不得设置名目,向实习律师收取费用。
  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应当确保实习律师有充分的实习案源,保证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参与10件以上(包括本数,其中诉讼案件不少于3件)法律事务代理工作。
  若违反以上任一条款规定,经查证属实,考核委员会视情节将取消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一定时限内接收和指导实习律师的资格,并移送市律协律师纪律与调解工作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为实习律师出具虚假实习鉴定书或考评意见的,移送市律协律师纪律与调解工作委员会处理。
  实习律师依据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实习考核,经查证属实,实习律师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不得接受和同意实习律师进行虚假实习。一经发现实习律师有虚假实习行为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情节轻微的,应重新实习;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申请实习。同时,取消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在一定时限内接收和指导实习律师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由佛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授权考核委员会以通知的形式补充或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佛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佛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佛山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试行)
(2010年11月26日佛山市律师协会六届七次理事会通过,2011年5月31日佛山市律师协会六届十一次理事会修正,2013年4月19日佛山市律师协会七届十一次理事会修正)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律师”)面试考核活动,确保实习律师面试考核的公平、公正,根据《佛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的规定》,结合佛山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定义】本指引所指的实习律师面试考核(以下简称“面试考核”)是指:实习律师实习一年期满,佛山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受理该实习律师的素质测评申请后,市律协实习律师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指派的考核小组面试考核成员结合该实习律师所提交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对其所进行的面试答辩考核。

  第三条 【标准】本指引所称的面试考核标准是指:考核委员会指派的考核小组面试考核成员对实习律师进行面试答辩考核时所遵循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 【指导思想】面试考核的指导思想是:规范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的社会责任感,督促其践行律师职业操守,全面提升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目标要求】面试考核的目标要求是:以考核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为核心,以考核实习律师是否熟练掌握了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能力为重点,全面核实实习律师是否规范执行有关的实习管理规定和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



  第六条 【考核组织实施及安排】面试考核由考核委员会授权考核小组组织实施,市律协秘书处具体安排考核工作。

  第七条 【考核小组】考核委员会根据每批申请面试考核实习律师的具体情况,委托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负责人、市律协秘书长及考核委员会其他委员组成5至7人的考核小组,履行考核委员会全部职责,具体实施该批实习律师的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工作。
  考核小组委派包括1名会长成员在内的3位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实习律师的面试考核及其评分。为了保证考核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避免人为因素影响考核结果,3位小组成员名单不得提前向任何人透露,否则,泄密人将承担相应的泄密责任。
  考核小组的各项工作接受考核委员会的监督。

  第八条 【考核回避】面试考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面试考核成员不得参与本人所在律师所实习律师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考核材料】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三个月内,向考核委员会提交下列申请面试考核(即素质测评)的材料:
  (一)《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一份;
  (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贴大一寸蓝底彩色照片)一式四份;
  (三)《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四)实习律师《实习工作日志表》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具体内容包括:
  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5次(包括本数)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次(包括本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不少于3次(包括本数)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4、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不少于8次(包括本数)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五)《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六)律师事务所在实习期内为实习律师购买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即《佛山市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核对表》原件一份;
  (七)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市实际要求提交的其他考核材料。

  第十条 【考核依据】面试考核成员根据实习律师提交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对其进行面试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面试考核由1名会长成员主持,在核实了实习律师身份后,宣布面试考核开始。面试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由实习律师作自我介绍和实习总结汇报,时间约2-3分钟。观察实习律师面试考核时的仪态、仪表等。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律师的举止、涵养以及语言表达能力。
  考核要求:举止端庄、大方、自信、礼貌;语言表达简练、准确、流畅。
  (二)询问实习律师对律师定义的理解,对律师执业理想、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理解。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律师的职业道德理念以及职业素养。
  考核要求: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能自觉遵守律师执业基本规范,有律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
  (三)根据实务训练考核材料,询问实习律师的实务操作情况,包括案情情况、分析问题、法律适用、结果得失等;并根据实习律师的具体实习情况,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律师专业知识发问,包括实体、诉讼、仲裁、非诉等。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律师的实习经历和对律师专业知识的掌握、理解和运用。
  考核要求:了解律师执业的基本范围、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办理案件的基本程序和基本技巧;甄别是否存在虚假实习的情况。
  (四)假设某些特定情形,询问实习律师遇到时的解决办法,在执业过程中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如何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等。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律师对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以及应变能力。
  考核要求:具有适应性、灵敏性、创造性、个性稳定性,做到诚信、保密、规范等。
  以上内容,除第(一)外,考核小组可根据具体情况择序进行,但不能缺漏。

  第十二条 【考核问答及评分】面试考核成员均应对实习律师进行发问,并根据实习律师的应答情况,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进行评分并填写《实习律师面试考核评分表》。

  第十三条 【考核合格成绩】面试考核共四个环节:个人展示环节、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环节、律师实务环节、沟通协调和应变能力环节。有两个环节评定为(较)差,则总评不合格;若第二或者第三任一环节评定为(较)差,则总评不合格。



  第十四条 【附件】《实习律师面试考核流程》、《面试考核考官须知》、《实习律师面试考核评分标准》、《实习律师面试考核评分表》为本指引附件。

  第十五条 【解释】本指引由佛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解释。

  第十六条 【试行】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试行。

  附件1:
  实习律师面试考核流程

  1.实习律师进入面试现场,应先向面试考核成员出示身份证原件,以核实身份;
  2.核实身份后,面试考核主持人宣布面试考核开始;
  3.实习律师作自我介绍和实习总结汇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实习证号+学习和工作背景+司法考试情况+实习情况+个人性格、爱好等等(时间约为2-3分钟)。
  4.面试考核成员根据面试考核范围,结合实习律师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进行全方位的互动式问答(时间约为12分钟);
  5.面试考核结束后,面试考核主持人宣布面试考核结束,实习律师退场;
  6.实习律师退场后,面试考核成员根据实习律师的面试情况,依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面试考核共四个环节:个人展示环节、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环节、律师实务环节、沟通协调和应变能力环节。有两个环节评定为(较)差,则总评不合格;若第二或者第三任一环节评定为(较)差,则总评不合格。

  注:请各位实习律师注意自己的仪态、仪表,着正装参加面试考核并提前将手机通信功能调至震动或关闭状态。

  附件2:
  面试考核考官须知

  1.参加面试考核时,请着正装并将手机通信功能调至震动或关闭状态;
  2.考官请依规则依程序独立、公平、公正进行面试考核工作,不受任何因素、形式的干扰、妨碍以影响考核结果;
  3.面试考核不是形式考核,而是切实鉴定实习成果的实质考核,考核过程请严谨细致,考核态度请严肃认真;
  4.未经考核通过,请切勿以合格推定为原则。唯有具备律师职业道德与素养、掌握律师执业技能、具备独立执业能力者,方可通过面试考核合格评定;
  5.请加强对非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实习人员系统法律知识的考核,以了解其掌握系统法律专业知识熟练程度及能力是否符合律师工作要求;
  6.面试考核共四个环节:个人展示环节、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环节、律师实务环节、沟通协调和应变能力环节。有两个环节评定为(较)差,则总评不合格;若第二或者第三任一环节评定为(较)差,则总评不合格。
  7.本批次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全部评分后,考官应签字确认后离开现场。

  附件3:
  实习律师面试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个人展示

职业道德和

职业素养

律师实务

沟通协调和

应变能力

考核方法

实习律师自我介绍和个人展示;观察实习律师的仪态、仪表等

 

询问实习律师对律师定义的理解,对执业理想、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理解

根据实务训练考核材料,询问实习律师的实务操作情况(包括案情情况、分析处理、法律适用、结果得失等);并根据实习律师的具体实习情况,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法律专业知识发问,包括实体、诉讼、仲裁、非诉等

假设某些特定情形,询问实习律师遇到时的解决办法,在执业过程中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如何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等

考核要点

考察实习律师的举止、涵养、语言叙述能力

考察实习律师的职业道德理念以及最基本的职业素养

考察实习律师的实习经历和对律师专业知识的掌握、理解和运用

考察实习律师对实际事务的处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以及应变能力

考核要求

举止端庄、大方、自信、礼貌;语言表达简练、准确、流畅

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律师执业基本规范,有律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

了解律师执业的基本范围、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办理案件的基本程序和基本技巧;甄别真假实习情况

有适应性、灵敏性、创造性、个性稳定性,做到诚信、保密、规范等



  附件4:
  实习律师面试考核评分表
  实习律师:       考核评分人(签名):       

考核环节

(一)

要点:考察实习人员的举止、涵养、语言叙述能力

个人展示

合格

不合格

优良

一般

较差

 

 

 

 

考核环节

(二)

要点:考察实习人员的职业道德理念以及最基本的职业素养

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合格

不合格

优良

一般

较差

 

 

 

 

考核环节

(三)

要点:考察实习人员的实习经历是否切实和对律师专业知识的掌握、理解和运用

律师实务

合格

不合格

优良

一般

较差

 

 

 

 

考核环节

(四)

要点:考察实习人员对实际事务的处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以及应变能力

沟通协调和应变能力

合格

不合格

优良

一般

较差

 

 

 

 

面试考核

综合总评

合格 □

不合格 □


  备注: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