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遴选首批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合作银行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 发文字号:穗科信字〔2012〕301号
- 公布日期:2012.10.11
- 施行日期:2012.10.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遴选首批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合作银行办法的通知
(穗科信字〔2012〕301号)
各银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和《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下称“社保(市民)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将以公开遴选方式确定首批社保(市民)卡合作银行作为持卡人的金融服务银行。现公布《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合作银行资格条件》(见附件1,下称《资格条件》),并就公开遴选首批社保(市民)卡合作银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遴选步骤
(一)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科信局公布合作银行资格条件。
(二)自愿参加遴选的银行以其总部或广东总部的名义,按要求编写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市科信局提交。
(三)市科信局牵头会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和市金融办成立审核工作组,对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公平、公正的审核,共同确认符合资格条件的合作银行,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对审核工作组联合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确定社保(市民)卡拟合作银行。市科信局代表市政府与获得拟合作银行资格的银行签订拟合作意向书。
(五)已签订拟合作意向书的银行根据市科信局拟定的社保(市民)卡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保密协议和市人社局拟定的社保业务应用服务协议(下称“服务协议”)的要求,开展技术、业务、管理、用卡环境和服务方面的准备工作,完成业务系统改造和相关软硬件的部署。达到合作协议和服务协议要求的,分别向市科信局、市人社局提出验收申请。审核工作组对提出申请的银行联合进行实地考察和检查验收。
(六)通过联合验收的银行,与市科信局签订合作协议和保密协议,与市人社局签订服务协议。银行同时签署以上三份协议后,正式确定为社保(市民)卡合作银行。
(七)审核工作组联合向社会公布社保(市民)卡合作银行名单。各有关银行正式启动发卡,开展相关业务。 参选对象
总部或广东总部设在广州市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 申请材料
参加遴选的银行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一式5份到市科信局。申请材料包括申请函、申报书和其他证明文件等。
(一) 申请函
申请函模板见附件2。
(二) 申报书
申报书模板见附件3。
(三)其他证明文件
见附件4。 申报要求
申请材料一式5份,分别按申请函、申报书和其他证明文件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每份材料均需加盖银行总部或广东总部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提交时间:申请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12年11月2日 下午17:30时,逾期不再受理。
提交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西街2号广州市电子政务中心。
咨询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299号亚体文化中心负一楼
邮编:510635
联系人:倪浩华,联系电话:020- 38828582。
传真:020- 38828232,邮箱:nhhgz.gov.cn(请将“”改成“@”)。
附件:1.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合作银行资格条件
2.申请函
3.申报书
4.其他证明文件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1
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合作银行
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和《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选定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下称“社保(市民)卡”)合作银行作为社保(市民)卡持卡人的金融服务银行,我市社保(市民)卡合作银行(下称“合作银行”)资格条件如下。 基本条件
1.总部或广东总部设在广州市。
2.已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对本行金融PBOC2.0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和安全性的审核或对卡片个人化业务数据的检测。
3.已列入2012-2014年度广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名单。
4.承担选择本行为社保(市民)卡金融服务银行的申领人首次申领社保(市民)卡的社会保障卡工本费和金融功能制卡费,以及补领、换领社保(市民)卡的金融功能制卡费(1年保修期内非人为损坏引起的换领所产生的费用由卡片供应商承担)。
5.合作银行在广州市开设的金融营业网点总数不少于24个。承诺自开展合作银行技术服务条件验收时起,每区(县级市)开办社保(市民)卡业务的服务网点(含金融营业网点和自设服务网点)数量不少于2个。承诺在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2年内开放在广州市内的本行全部金融营业网点办理社保(市民)卡各项业务。
6.具备在广州市电子政务中心公开招选的制卡厂商进行集中初始化的条件,并接受广州市电子政务中心安排在各公开招选制卡厂商的生产份额。
7.接受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的,对本行所承担的社保(市民)卡业务进行的服务质量监督考评。
8、与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签订保密协议和责任条款,承担在相关服务过程中对持卡人信息的保密责任。 服务条件
1.在申领人选择社保(市民)卡金融服务银行问题上,同意遵守“自愿选择、平滑过渡”的原则。社保(市民)卡申领人可自愿选择一家合作银行作为本人社保(市民)卡金融服务银行,社保(市民)卡内的金融账户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由同一银行开设。其中首次申领社保(市民)卡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本人的原医保个人账户开户银行开设社保(市民)卡金融账户。2014年12月起,持卡人可选择变更金融服务银行。对持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的个人,合作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开户。
2.合作银行在开办社保(市民)卡业务的服务网点设立社保(市民)卡专柜或专窗,为社保(市民)卡(含未加载金融功能的)持卡人提供包括申办受理、发放、挂失、补领、换领、故障检测、信息变更、注销、咨询等日常服务以及各应用领域的相关服务,同时在24小时自助服务网点设立自助终端设备提供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社保(市民)卡综合信息查询、业务表单打印等自助服务,逐步实现在自动柜员机(ATM)提供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社保(市民)卡综合信息查询。
3.提供网站、自助终端、电话热线和短信通知等服务。
4.通过社保(市民)卡金融账户对私发放社保金、待遇,报销医疗费用等,以及发放临时物价补贴、贫困残疾人补助、老年人长寿保健金、抚恤补助和优待金、计划生育奖励金、就业扶持政策补贴等政府补贴、补助类资金时,免收代收代付手续费。
5.根据社保(市民)卡便民惠民原则,减免社保(市民)卡相关业务服务费用。必须免收的费用包括:
(1)社保(市民)卡及卡内功能的激活、挂失、解挂业务手续费;
(2)社保(市民)卡金融账户存续期间小额账户管理费、年费;
(3)首次申办社保(市民)卡配发和打印满页换新的金融账户对账簿工本费。
6.首次激活社保(市民)卡金融账户时须配发对账簿。
7.不采取任何方式在广州市发放用于办理个人社会事务、享受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服务的其他加载金融功能的电子身份凭证。
8.向广州市民网页提供社保(市民)卡金融应用的服务信息和账户明细查询链接。
9.实现本行业务系统与广州社保(市民)卡管理系统对接,承担对接所涉及的软硬件设备、网络线路和开发实施费用,以及本行网点开办社保(市民)卡业务所需的软硬件和实施、运行费用。 退出条件
1.合作银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终止与该行合作:(1)出现不满足基本条件和服务条件的情况,或在考评中发现有严重违约行为,且在认定之日起1年内不完成整改;(2)连续两年服务质量测评位居倒数第一、二名;(3)合作银行自行提出终止合作。终止合作后,不再继续向申领人发放具有该行金融账户的社保(市民)卡,但该行应继续向已持有该行金融账户社保(市民)卡的持卡人提供相关服务,直至社保(市民)卡有效期满或持卡人自愿更换金融服务银行。
2.终止合作时,由原合作银行自行负责已在该行开设社保(市民)卡金融账户的持卡人换卡、转账、应用对接等业务办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对已申请在该行开设社保(市民)卡金融账户但尚未领卡的,由该行承担为申领人重新申领社保(市民)卡的相关费用。
附件2
申请函
(样例)
(样例)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根据《关于公开遴选首批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合作银行的通知》(文号),我行申请参加你局牵头组织的公开遴选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首批合作银行活动,并同意按照遴选工作步骤做好有关工作。现向你局提交申请函、申报书、其他证明文件等材料,并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全部属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申请。
XXX银行(盖章)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附件3
公开遴选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合作银行
申报书
(样例)
申报书
(样例)
申报银行(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职务: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 真: E-Mail:
地址: 邮编:
申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申报银行基本情况表
一、基本情况 | |||||||||||||||||||
申报银行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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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住所 或营业场所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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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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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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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电话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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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金融营业网点设置情况 | |||||||||||||||||||
网点 总数 | 越秀 | 海珠 | 荔湾 | 天河 | *** | 番禺 | 萝岗 | 花都 | 增城 | 黄埔 | 南沙 | 从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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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金融营业网点是指已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含地方分支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并获工商管理部门颁发《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网点,不含自助服务银行;网点总数及各区数量以2012年9月30日的实际情况为准) | |||||||||||||||||||
三、其他 | |||||||||||||||||||
(一)是否总部或广东总部设在广州? □是 □否 | |||||||||||||||||||
(二)是否已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对本行金融PBOC2.0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和安全性的审核或对卡片个人化业务数据的检测? □是 □否 通过时间: | |||||||||||||||||||
(三)是否为2012-2014年度广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 □是 □否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基本情况
(二) 组织保障
(三) 系统建设
(四) 网点建设
(五) 发行服务
(六) 日常服务
(七) 应用开发
(八) 宣传推广
(九) 信息安全
(十) 费用结算
(十一) 资金投入
(十二) 验收计划 资格条件承诺
致: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申报银行)在此声明,本行将遵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和《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等的要求,就以下合作银行资格条件做出郑重承诺(在相应括号内打“√”):
(一) 总部或广东总部设在广州。
( )是 ( )不是
(二) 已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对本行金融PBOC2.0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和安全性的审核或对卡片个人化业务数据的检测。
( )是 ( )不是
(三) 已列入2012-2014年度广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名单。
( )是 ( )不是
(四) 承担选择本行为社保(市民)卡金融服务银行的申领人首次申领社保(市民)卡的社会保障卡工本费和金融功能制卡费,以及补领、换领社保(市民)卡的金融功能制卡费(1年保修期内非人为损坏引起的换领所产生的费用由卡片供应商承担)。
( )同意 ( )不同意
(五) 本行在广州市开设的金融营业网点总数不少于24个。
( )符合 ( )不符合
自开展本行技术服务条件验收时起,每区(县级市)开办社保(市民)卡业务的服务网点(含金融营业网点和自设服务网点)数量不少于2个。在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2年内开放在广州市内的本行全部金融营业网点办理社保(市民)卡各项业务。
( )同意 ( )不同意
(六) 具备在广州市电子政务中心公开招选的制卡厂商进行集中初始化的条件,并接受广州市电子政务中心安排在各公开招选制卡厂商的生产份额。
( )同意 ( )不同意
(七) 接受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的,对本行所承担的社保(市民)卡业务进行的服务质量监督考评。
( )同意 ( )不同意
(八) 与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签订保密协议和责任条款,承担在相关服务过程中对持卡人信息的保密责任。
( )同意 ( )不同意
(九) 在申领人选择社保(市民)卡金融服务银行问题上,同意遵守“自愿选择、平滑过渡”的原则。社保(市民)卡申领人可自愿选择一家合作银行作为本人社保(市民)卡金融服务银行,社保(市民)卡内的金融账户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由同一银行开设。其中首次申领社保(市民)卡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本人的原医保个人账户开户银行开设社保(市民)卡金融账户。2014年12月起,持卡人可选择变更金融服务银行。对持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的个人,本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开户。
( )同意 ( )不同意
(十) 本行在开办社保(市民)卡业务的服务网点设立社保(市民)卡专柜或专窗,为社保(市民)卡(含未加载金融功能的)持卡人提供包括申办受理、发放、挂失、补领、换领、故障检测、信息变更、注销、咨询等日常服务以及各应用领域的相关服务,同时在24小时自助服务网点设立自助终端设备提供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社保(市民)卡综合信息查询、业务表单打印等自助服务,逐步实现在自动柜员机(ATM)提供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社保(市民)卡综合信息查询。
( )同意 ( )不同意
(十一) 提供网站、自助终端、电话热线和短信通知等服务。
( )同意 ( )不同意
(十二) 通过社保(市民)卡金融账户对私发放社保金、待遇,报销医疗费用等,以及发放临时物价补贴、贫困残疾人补助、老年人长寿保健金、抚恤补助和优待金、计划生育奖励金、就业扶持政策补贴等政府补贴、补助类资金时,免收代收代付手续费。
( )同意 ( )不同意
(十三) 根据社保(市民)卡便民惠民原则,减免社保(市民)卡相关业务服务费用。必须免收的费用包括:
1. 社保(市民)卡及卡内功能的激活、挂失、解挂业务手续费;
2. 社保(市民)卡金融账户存续期间小额账户管理费、年费;
3. 首次申办社保(市民)卡配发和打印满页换新的金融账户对账簿工本费。
( )同意 ( )不同意
(十四) 首次激活社保(市民)卡金融账户时须配发对账簿。
( )同意 ( )不同意
(十五) 不采取任何方式在广州市发放用于办理个人社会事务、享受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服务的其他加载金融功能的电子身份凭证。
( )同意 ( )不同意
(十六) 向广州市民网页提供社保(市民)卡金融应用的服务信息和账户明细查询链接。
( )同意 ( )不同意
(十七) 实现本行业务系统与广州社保(市民)卡管理系统对接,承担对接所涉及的软硬件设备、网络线路和开发实施费用,以及本行网点开办社保(市民)卡业务所需的软硬件和实施、运行费用。
( )同意 ( )不同意
(十八)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终止与本行合作:(1)出现不满足基本条件和服务条件的情况,或在考评中发现有严重违约行为,且在认定之日起1年内不完成整改;(2)连续两年服务质量测评位居倒数第一、二名;(3)本行自行提出终止合作。终止合作后,不再继续向申领人发放具有该行金融账户的社保(市民)卡,但本行应继续向已持有该行金融账户社保(市民)卡的持卡人提供相关服务,直至社保(市民)卡有效期满或持卡人自愿更换金融服务银行。
( )同意 ( )不同意
(十九) 终止合作时,由本行自行负责已在该行开设社保(市民)卡金融账户的持卡人换卡、转账、应用对接等业务办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对已申请在本行开设社保(市民)卡金融账户但尚未领卡的,由本行承担为申领人重新申领社保(市民)卡的相关费用。
( )同意 ( )不同意
(二十)本行还将遵守其他承诺如下:
1.
2.
3.
……
申报银行(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金融营业网点清单
序号 | 网点名称 | 金融许可证 机构编码 | 地址 | 所在区 (县级市) | 负责人 | 电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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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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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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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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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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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其他证明文件
1. 银行总部或广东总部《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 不少于24个金融营业网点《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的金融PBOC2.0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和安全性审核或卡片个人化业务数据检测报告的复印件。
4.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2-2014年度广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名单的通知》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