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珠海市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专项资金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珠海市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专项资金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商函〔2020〕237号)
横琴新区,各区(功能区):
为贯彻落实《珠海市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办法(修订版)》(珠府办函〔2018〕307号,以下简称《实体经济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珠海市加强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珠府办函〔2018〕308号,以下简称《总部经济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市级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进一步提升奖励政策专项资金精细化管理水平,结合各区(功能区)、市直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现就进一步明确《实体经济办法》和《总部经济办法》扶持奖励评审管理工作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企业产业类别界定
(一)《实体经济办法》中的先进实体经济项目指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家电、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业、海洋经济等9类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类包括以软件开发、设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项目。
(二)《实体经济办法》和《总部企业办法》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别参照《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20年本)》进行认定。 二、评审数据来源
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企业提供的验资报告为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企业审计报告数据为准,企业纳税数据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按企业纳税入库期数据统计。 三、不重复奖励原则
《实体经济办法》中新增实缴注册资本奖励、同比上年度增加主营收入奖励和《总部企业办法》中的经营贡献奖励,属于同类型奖励事项,按照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报奖励,如企业放弃选择机会,将按照奖励金额就高原则选定。 四、市区奖励资金分担比例
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珠府〔2020〕10号)规定,市区奖励资金按照最新财税比例承担。 五、《实体经济办法》评审管理
(一)项目落户奖励、增资扩产--新增实缴注册资本奖励
1.企业在正式投产前申报增资扩产--新增注册资本奖励的,按照项目落户奖励标准给予支持。
2.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内外资认定以企业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币种为准。工商登记币种为人民币的按内资申报奖励,实缴注册资本统一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工商登记币种为非人民币的按外资申报奖励,实缴注册资本统一折算为美元金额。折算汇率按实缴日汇率计算。
3.企业需承诺实缴注册资本在到位后2年内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并切实履行承诺,充分发挥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相关项目因购买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确实无法在2年内完成投资的,投入期限可以延长至3年。
(二)增资扩产--同比上一年度增加主营收入奖励
1.扩产奖励是指企业在正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增加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同比上年度需在完整会计年度内正常持续生产。
2.为避免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加与财政贡献增量不同步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在奖励年度对我市的地方财政贡献量和增量”。
3.母子公司同时申报奖励时,防止母子公司间关联交易重复计算,按照“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申报奖励”要求,其中1家公司独立申报奖励后,其他公司同时申报奖励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按剔除与母公司合并报表内公司关联交易额后计算。
(三)以商引商奖励--支持举办“以商引商”经贸活动
1.着重考虑企业经贸活动对招商引资工作的实际成效。
2.申报单位须为珠海市活动举办区、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
3.已在市会展局等单位获得支持的活动不重复奖励。 六、《总部经济办法》评审管理
为突出总部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加快我市总部企业引进和培育。申报企业需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下属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母子公司之间只允许其中一家企业申报,不得重复。 七、其他事项说明
(一)延期申报、区级审核不通过和企业放弃申报资格的,市级不予受理。
(二)在开展申报审核工作期间,如国家和省级等相关政策有调整变动,或审计、巡察等部门对政策提出整改意见,市、区审核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细化审核标准。
特此通知。
附件:1.《实体经济办法》和《总部经济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汇总(略)
2.关于印发《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珠发改产业〔2020〕32号)(略)
珠海市商务局
2020年9月1日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