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规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2月2日起,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辖区范围内的不动产实施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原已依法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等证书与证明继续有效。如不动产权未发生变更或交易,可不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不动产权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
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三、汕头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承担我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原汕头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更名为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担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不动产登记工作。
四、由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需对原业务系统及业务流程进行调整、完善,可能会造成一些不便,敬请市民给予理解。我局将联合有关部门,以便民利民为原则,加快业务系统改造升级,调整完善业务流程,继续为市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辖区的不动产登记。为方便群众,原在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属下金平、龙湖房产交易管理所及汕头市房产交易中心办证窗口办理的二手房转移登记仍在原窗口受理,其余登记事项统一在下列窗口受理:
(一)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窗口。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00号汇泉大厦三楼;咨询电话:88480458。
(二)汕头市国土资源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地址:汕头市长平路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咨询电话:88361521。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1月26日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