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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财社〔2021〕79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委),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现将《广东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附件:广东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3日

  附件:
  广东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粤发〔2019〕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5号)精神,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金名称】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财政统一分配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项目内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主要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优先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等内容。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省内获得和使用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站)等机构。


  第五条 【分配原则】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合理规划基本药物制度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中央和省下达的补助资金由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具体分配,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具体项目落实,财政部门分级负责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管责任。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方案制定】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根据常住人口、卫生现状(主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财力系数、各地区村卫生室(站)服务人口数(即乡村人口数)、省级绩效考核结果和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制定和下发项目实施方案或资金用途通知、制定区域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区域绩效目标,及时印发资金下达文件并下达资金指标。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级要求分别提供资金测算因素所需相关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各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需要等,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执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及时按规定拨付,并组织和指导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七条 【资金拨付】 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后,省卫生健康委应在12日内制定项目任务清单,连同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各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备案。省级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有关拨付要求按省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的30日内下达资金。


  第八条 【资金用途】补助资金必须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项目所需的相关支出。
  (一)人员经费支出。指项目承担机构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报酬等费用。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站),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
  (二)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承担机构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项目所需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培训费、车辆运行费、设备维修维护费、专家劳务费及其他合理支出。
  1.办公费: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项目所需购买笔墨纸张、档案资料袋、办公耗材等办公用品支出。
  2.印刷费: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项目所需统一印制表格、资料等费用。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宣传资料、工作手册等。
  3.邮电费: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项目所需资料邮寄费、电话费、网络及软件维护费等费用。
  4.差旅费: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项目所需参与上级部门召开的相关工作会议、培训时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等。
  5.会议培训费:项目承担机构主办的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项目相关的工作会议、培训发生的费用,具体标准按照本地行政部门的相应标准执行。
  6.车辆运行费: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项目所需使用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产生的燃油、过路、租车、税费等。
  7.设备维修维护费: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项目所需设备维修费。
  8.专家劳务费:组织专家开展区域内培训、研讨、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等工作发生的费用,按照本地的相应标准安排。
  9.其他公用经费: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项目所需的其他费用,如项目管理经费、维护费用,工作服、健康教育展板、音像资料、宣传用品费用等。
  (三)卫生材料支出。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项目所需各种医疗卫生材料的支出,包括消杀用品、计生药具、试剂、注射器、酒精等支出。
  (四)医疗设备购置经费。用于购置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项目所需相关的医疗设备购置等费用。
  (五)委托业务经费。用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项目所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产生的费用。
  第九条 【资金支付】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做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商同级财政部门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县级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应覆盖所有获得和使用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的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市级绩效评价应覆盖所有县(市、区)。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各地市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复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布置资金使用单位对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加强组织和业务指导,并对全省整体预算执行情况、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按要求提交省财政厅和中央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中央主管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要对照绩效目标及指标开展,重点关注预算执行情况,总体目标完成情况、各项具体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未达成或目标及指标制定明显不合理的,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整改落实。必要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财政部门可以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部门绩效评价或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绩效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对下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各级绩效因素权重如下:
  (一)国家绩效因素分配资金按照财社〔2019〕113号文由国家卫生健康、财政部门确定。中央对我省(深圳除外)以绩效因素分配资金,按照各地常住人口数量构成比进行分配,对深圳的绩效因素分配资金由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确定。
  (二)省级绩效因素分配资金不低于年度中央补助资金的5%,具体分配方案根据省级绩效评价结果由省级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确定。
  (三)市、县级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可参照制定本级绩效因素分配资金的比例,并补足因省级及以上绩效评价扣减的补助资金。获得省级及以上绩效评价奖励的补助资金,不得抵扣当地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可用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人员绩效工资奖励等。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财政补助标准,对未完成年度绩效目标的机构予以扣减,统筹用于奖励本县域内完成情况较好的机构。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对补助资金进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加快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
  按照我省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市县和用款单位可将剩余资金在专项内统筹使用,如市县和用款单位未按要求在当年11月底前审批项目或因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形成支出的,收回省财政统筹。
  第十三条 【结转结余】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关于印发〈加强省级财政收支预算管理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粤财预〔2019〕8号)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内部监督】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不断完善方式方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外部监督】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处理罚则】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当年未完成绩效目标的地区和机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必要时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以及省直管县卫生健康部门每年定期将上年度当地绩效自评报告,含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实施情况和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等,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书面上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