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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水务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水务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案》的通知
(珠水〔2021〕25号)


珠海市税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各区(功能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水土流失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珠海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水务局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4日

珠海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案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以及《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等规定,现制定《珠海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案》。
  一、征收对象
  全市范围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上文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等;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二、免征规定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三、征收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0.3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征收部门
  税务部门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通知单进行征收。
  五、缴库
  缴纳义务人的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及其组织机构代码证记载的机构类型为“企业”或个人的,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核算额的10%实际征收,并上缴中央国库,其余按规定应纳入地方收入的90%予以免征。
  缴纳义务人的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及其组织机构代码证记载的机构类型不属于“企业”或个人的,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核算额的100%实际征收。10%按上缴中央国库,其余90%按规定纳入市、区财政,即: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缴纳义务人所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中央10%、省4.5%、市9%、区76.5%分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缴纳义务人所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中央10%、省4.5%、市85.5%分成。
  六、缴纳程序
  缴纳义务人应当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核算水土保持补偿费。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对水土保持补偿费进行复核,在批复文件中明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金额并出具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
  七、征收监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定期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缴纳情况进行对接。对违反法律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八、解释权限
  本方案由珠海市水务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有效期
  本方案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期间上位法律法规有重大调整的,本方案相应调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