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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河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河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穗天府办规﹝2019﹞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天河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8日

  天河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提高我区社区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按照省、市、区规定的配备标准,在市、区民政部门核定的员额内,纳入市、区两级财政供养,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在社区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配备遵循社区常住人口每300户左右配备1人的原则。由需要增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数量的街道办事处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理由、申请人数、拟分配社区名称等。区民政局根据天河区公安分局、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提供的上一年度常住人口数据提出审核意见,征求区财政部门意见后报请区政府批准。


  第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在核定数量范围内出现空缺需要补充的,街道办事处应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区民政局根据全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空缺的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公开招聘。



  第五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记录;

  (二)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三)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区服务管理相关专业知识;

  (四)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复退军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属“村改居”的社区,对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较强、热爱社区工作、居民群众反映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招聘为本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由区民政局牵头会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实施。

  公开招聘所需经费纳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


  第七条 按照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组织考察、公示等7个程序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笔试、面试成绩原则上按照6:4的比例折算为综合成绩。每次考试成绩只适用于当次招聘工作,不作为后续补录的依据。


  第八条 公开招聘程序如下:

  (一)公开报名。由民政部门统一制定招聘方案,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及人数、招聘范围及条件。

  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街道办事处。招聘岗位人数与报名人数比例应达1:3,达不到比例的,调整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二)笔试。笔试主要测试拟聘人选的政治素养、文化及专业水平。笔试成绩为百分制,按60%计入考生综合成绩。

  在笔试成绩的基础上,以下情况可获得奖励分2分,并直接在笔试分数上追加,累计以10分为上限。

  1.持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

  2.随军配偶等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3.曾在天河区所辖社区担任3年以上社区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党支部(社区、两新)书记、党小组长,获得社区推荐;

  4.有2年以上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出租屋管理员、党建指导员、劳动监察和安全生产协理员、计生办协管员、工会协理员、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工等)经历,获得报名所在街道办事处推荐;

  5.近2年参加社区志愿服务200小时以上。

  笔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得进入面试环节。

  (三)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应聘者是否符合报考条件,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同一招聘职位资格审查人数原则按照与拟聘人数2:1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进行确定。通过资格审查者进入面试环节,未通过资格审查者取消面试资格,并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四)面试。由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统一命题,面试工作由用人单位在同一时间自行组织,组织原则适用组织人事工作有关制度。

  进入面试人员应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时参加面试。没有按时参加面试的视为放弃。所缺名额经民政部门核准依次等额递补。

  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应聘者不得列为体检对象。

  面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并按40%计入考生总成绩。总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若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相同的,则按照面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名次。

  (五)体检。用人单位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按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主要检查应聘者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与工作岗位是否相适应,参照国家或省、市规定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

  进入体检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的取消体检资格,被取消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造成空额的依次递补。体检建议复查的考生,在一个月内不能得出合格结论的,视为体检不合格。如有体检不合格者,其空余名额按照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六)考察。考察主要对体检合格的应聘者是否适应报考职位的相关情况进行考察了解,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从事本职工作需具备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计划生育情况等。

  如出现考察不合格者,可以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七)公示。拟聘人员名单由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拟聘人员被投诉事项经查实不能聘用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聘用资格;投诉事项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八)聘用。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办理聘用手续,报区民政局备案。应聘者本人放弃的或在3个月内未能配合单位办理好聘用手续的视为本人放弃聘用资格。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依法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统一明确为管理岗位。劳动合同期3年,其中新录用人员的试用期3个月,合同应当约定工作职责、考核、薪酬待遇、请休假及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相关条款。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统一移交社会化管理,移交所需资金依申请列入街道办事处部门预算。



  第十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按照岗位职责,完成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公共服务和社区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密切与居民群众的联系,按照每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联系300户左右的原则,建立联系工作制度,定期上门与辖区居民沟通,掌握本社区居民情况,了解辖内特殊群体的服务需求,积极组织居民群众开展社区自治活动,协助解决居民的困难与问题,及时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十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实行预约服务、错峰服务等弹性工作制,原则上将周五下午服务时间调整为周六上午,由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实际确定各社区弹性服务时间的班次及工作人数,安排好公休时间和节假日工作值班,方便居民群众办事和为居民群众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参照《关于印发<天河区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穗天财〔2013〕334号)的执行标准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及用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街道办事处依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十四条 建立培训登记管理制度,以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分类实施为原则,开展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专业培训、履职培训等培训。

  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人事档案管理,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日常变动资料用于归档,加强信息化建设,实施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在社区。街道办事处在所辖的各社区范围内可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进行统筹安排,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当选为居委会成员的,岗位调整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履行请假手续。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旷工期间工资计发参照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的有关规定执行,计发基数按照《印发<关于2017年天河区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调整方案>的通知》(穗天民〔2017〕266号)确定的应发工资(基础性工资+全勤绩效奖金)进行计算。


  第十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辞职,应由本人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提出书面申请,依规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移交手续。属社区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办理;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程序辞去相关职务。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由街道办事处按民主程序依法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进行约定。


  第二十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街道办事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日常考核根据街道办事处日常管理规定,按自然月进行;

  年度考核按自然年度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

  日常管理规定、年度考核办法由各街道办事处自行制定并抄送区民政局。


  第二十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应当与工资挂钩,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实施。

  对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及一次性奖励金,连续2年考核优秀的,应优先按程序推荐作为社区“两委”委员候选人。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应调整工作岗位,不发放年终绩效奖。对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且调整工作岗位后仍考核不合格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属社区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


  第二十三条 经区政府同意,由区民政局会区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通过竞争性遴选方式(竞争性遴选办法及社区领头雁退出机制,另行研究制定),每年按照社区数5%的数量定向从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中选拔“社区领头雁”,按年度发放奖励性工资。畅通优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通道,鼓励其参加各类竞争性选拔,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加大从优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发展党员、选拔人才的力度,积极推荐其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由基础性工资(岗位工资、学历津贴、职称津贴、工龄津贴)和绩效工资组成。

  适用《印发<关于2017年天河区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调整方案>的通知》(穗天民〔2017〕266号)。调整工龄津贴增资时间为每年1月,即从2017年起,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合格或以上的,从次年1月起增加工龄津贴150元/月。

  如遇国家及省、市、区出台新的规定,经市、区两级财政核定,我区将根据新的政策要求,结合本区实际适时调整相应工资结构及标准,建立与区情实际相匹配的工资待遇水平。


  第二十五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与街道办事处依法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享有相应社会待遇。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假期。


  第二十六条 以自愿为原则,引导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街道办事处工会组织并按规定缴纳会费,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工会福利。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涉及而国家或上级部门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天河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