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发文字号:穗科字〔2000〕71号
- 公布日期:2000.07.25
- 施行日期:2000.07.25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科字〔2000〕71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对我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意见》及参照《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管理工作,市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具体办理有关事宜。 本办法所称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为孵化以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主的科技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机构。 申报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孵化企业的场地不少于2/3。孵化场地属自主物业的,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孵化场地属非自主物业的,注册资金在350万元以上;
(二)经营管理人员结构合理、素质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总人数的70%以上;
(三)具备基本的服务设施,具有一定的服务功能,能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位的服务;
(四)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申请认定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申请单位应首先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区、县级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书,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委。市科委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予以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并颁发认定证书。
中央部属或省属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可直接向市科委申请。 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可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经认定2年后,应达到以下指标,否则市科委将撤消其认定:
(一)在孵企业必须达20家以上,其中在孵化场地内的企业占80%以上;
(二)毕业企业与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2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市科委以后每年年审1次。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审定为不合格。 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暂停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年审不合格的;
(三)拒报或不如实申报有关年审材料的。 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科委取消其认定: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二)连续2年年审不合格的;
(三)连续2年拒报或不如实申报有关年审材料的。 进入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工贸总收入在50万元以下,运营不到2年;
(二)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三)开发能力较强,有自己的开发产品,产品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良好的运行机制。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时间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二)年技工贸总收入达200万元以上,总资产达50万元以上;
(三)企业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在孵企业年技工贸总收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不再享受孵化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孵化企业进入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及毕业时,所在服务中心应报市科委备案。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