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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英德市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英德市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英府办[2012]59号)



各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英德市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迳向市安监局反映。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英德市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清府办〔2012〕46号)和市有关部门的三定方案以及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市委组织部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市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体系考核。
  (二)参与对市直有关部门和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履职情况的考核,并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干部选任考察范畴和评先评优衡量内容。
  (三)进一步加大干部培训力度,提升各级领导干部抓安全促发展的能力。
  二、市委宣传部
  协调本市新闻单位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形势的正面宣传,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等公益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发布平台优势,做好较大以上事故的舆论引导工作。
  三、市综治办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范围,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地方,实行综治“黄牌”警告、一票否决。
  (二)继续将“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纳入“四项排查”之中,部署指导各镇(街)、各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四、市编委办
  结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理顺各级各部门职责关系,为提升安全监管水平提供体制和机制保障。推进安全监管部门职能转变,强化和明确责任,整合资源,优化配置,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五、市人民法院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联合有关单位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确保相关案件审判结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六、市人民检察院
  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监督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责,查办安全生产领域渎职侵权案件。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市发展和改革局
  (一)将安全生产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竣工验收时,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
  (三)办理安全监管监察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项目立项手续,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推动完善市相关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组织实施本市大集团、大公司战略。
  (五)参与对全市不符合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六)指导全市的能源安全保障,监测和分析能源产业、能源安全的发展状况,参与能源预测预警、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
  (七)做好全市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一)指导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向省、市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流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协助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准入管理。
  (四)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的安全审查意见,作为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前置条件。
  (五)负责通信业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九、市教育局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不含职业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下同)做好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周边地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指导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置、校内自然灾害预防及处置、学生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做好食堂、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导做好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校外旅游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监管工作。
  (六)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十、市科技局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我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市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等科研项目的组织指导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进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十一、市公安局
  (一)贯彻执行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订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的实施细则、办法和补充规定,并督促落实。
  (二)分析、研究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助各镇(街)组织落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措施,组织查处道路交通事故。
  (三)指导、组织、督促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四)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排查道路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开展综合治理。
  (五)指导、监督驾驶人考试及机动车、驾驶人牌证的初审、核发和管理。
  (六)指导全市的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七)组织和指导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八)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和烟花爆竹运输、大型焰火燃放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九)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管理工作、监控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流向;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十二、市公安消防大队
  (一)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指示。
  (二)研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关制度措施和工作计划,定期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消防工作落实,总结、表彰和推广消防工作先进经验。
  (三)检查、指导各镇(街)、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有关行业、系统的消防工作,组织实施对市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四)根据消防工作实际,组织调查研究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社会化消防宣传活动,督促社会单位贯彻消防法规,整改火灾隐患。
  (五)组织开展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
  十三、市监察局
  (一)参加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四)承担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和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十四、市司法局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三)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五、市财政局
  (一)负责将市本级应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安全生产必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等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财政职责。
  (三)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设立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开展。
  十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二)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和监督我市企业落实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措施,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工时休假政策。
   (四)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五)指导全市职业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六)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十七、市国土资源局
  (一)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活动。
  (二)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的关闭工作及其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四)按照合理布局、严格防护的原则安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用地。
  (五)配合参与矿产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八、市环境保护局
  (一)监督和指导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二)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处理、跨县转移等进行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协助国家开展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指导、协调各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十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 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指导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体系,指导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组织或参与我市房屋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市交通运输局
  (一)组织拟订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指导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指导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四)组织对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五)按规定组织或参与交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担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七)根据法定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一、市水务局
  (一)指导城市供水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
  (二)承担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市水库、水电站大坝和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承担河道采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并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五)组织水务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六)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负责编制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二、市农业局
  (一)依法行使渔政监督管理权,负责指导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渔业应急预案;组织指导渔业船员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二)负责对农药使用安全设施监管管理;参与制定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救缓预案,制定农业机械使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缓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缓。
  (三)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二十三、市林业局
  (一)负责制定市林业局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林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制定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缓预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二十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一)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和重大文化活动。
  (二)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负责对文化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从事演艺活动和体育健身活动的民办机构及设备设施进行监管。
  (三)协助对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安全管理。
  (四)组织指导广播、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五、市卫生局
   (一)负责全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市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三)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责分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宣传,促进职业卫生安全工作。
  二十六、市国资办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列入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三)按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治措施。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四)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市属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十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承担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等环节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二)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三)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生产环节的质量和烟花爆竹质量监督。
  (五)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二十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及时将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通报各镇(街)和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并对责任单位提出需要实施“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意见通报市有关单位。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的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实施,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督促指导全市工矿商贸行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三十、市旅游局
  (一)组织实施有关旅游安全的法规、政策、国家和行业标准,拟订旅游安全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组织开展旅游安全检查,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旅行社企业、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旅游饭店及旅游设施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五)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六)制定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十一、市法制局
  (一)督促指导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
  (二)负责安全生产方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解释工作。
  (三)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报上级申办《行政执法证》,并承担该证的管理工作;承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投诉和争议协调等工作。
  (四)负责市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各镇(街)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五)办理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应诉事务,监督、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安全生产法律事务,代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诉讼事务。
  三十二、市总工会
  (一)参与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法规草案的研究和拟订。
  (二)参与职工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参与对安全生产、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参与市级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审查验收。
  (五)指导各级工会参与对企业职工开展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教育工作和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三十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对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行政监督。
  (二)监督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依法生产,拟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上述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三)组织查处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十四、市规划和城市综合管理局
  (一)负责政府组织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及其配套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二)负责城市绿化、城市道路和公共景观照明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三)实施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三十五、市气象局
  (一)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镇(街)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二)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加强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组织做好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三)负责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和鉴定工作。负责重大规划和重点工程、危险化学品场所雷击风险评估,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防雷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单位。
  (五)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六)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三十六、清远英德海事处
  (一)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污染防治,航海保障,船舶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辖区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二)负责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的监管工作。
  (三)按照职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查处船舶超载和无牌、无证船舶参与营运等违法行为。
  (四)负责辖区内船员、引航员、海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并负责对辖区船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七、英德供电局
  (一)承担电力运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电网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情况,组织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三)组织对新建电厂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对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厂定期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四)协调和处理电力企业之间、电力企业与用户之间有关电力安全生产争议。
  (五)组织或参与对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负责电力应急及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七)参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八、电信英德分公司
  (一)指导监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为市安全生产视频、应急救援等工作提供电信服务。
  三十九、市邮政局
  (一)履行全市邮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全市邮政系统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系统安全大检查,指导、督促全市各邮政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规范的邮件安全检查制度,落实邮件的安全检查责任,严防危险物品或其他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健康的邮件进入邮政通信渠道,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安全的相关案件。
  英德市武装部、团市委等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市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其他单位,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三定”规定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负责本单位、本行业或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农机事业管理局
  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管理和指导全市农业机械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等业务。负责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指导农用机械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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