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执行《广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细则》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发文字号:穗民防规字[2017]24号
- 公布日期:2017.01.16
- 施行日期:2017.01.1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执行《广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细则》的通知 穗民防规字[2017]24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我办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民防办公室
2017年1月16日
广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和《广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发放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相关设备设施,包括人民防空警报机房(通信警报工作间)、警报基站设备、警报控制设备、警报统控软件、警报器、电源、天线、信号线路、设备防护设施和其它终端设备等。
第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实行市、区、街道(镇)三级管理体制。各级维护管理机构严格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保养手册》的标准,定期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警报通信设施维护保养制度,检查、指导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落实维护保养工作,负责城市防空警报总控中心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指导街道(镇)、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单位落实维护保养制度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区防空警报分控中心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
街道(镇)督促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单位落实责任人,具体负责警报通信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置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街道(镇)和单位,应当指定1-2名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责任人。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单位维护管理责任人如调整变动的,所在单位应当重新指定责任人,并由所在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交接工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熟悉人民防空警报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熟练掌握操作使用知识、维护管理知识和排除一般故障的维修技术等。
遇到强台风、龙卷风、雷暴等特殊情况,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及时检查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全状态,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如遇到突发情况,应及时报告所在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所在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条 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知识和维修技术等。
第六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街道(镇)、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建立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档案制度。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街道(镇)应当对本辖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编号、类型、型号、功率、设置地点(位置)、设置建筑物名称、安装时间、管理单位、维护管理责任人等进行登记、存档。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日期、项目、内容、效果、检测数据和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发生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修复情况、修复日期、维修人员等进行登记、存档。
第七条 各区的人民防空警报器,必须按照广州市人民防空警报控制标准,接入全市人民防空警报报知网络。
第八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警报统控软件的管理和维护,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统控软件对所辖人民防空警报器进行管理维护和遥控测试信号。
用于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发放的Ukey(电子凭证)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作并下发给各区,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需对Ukey进行妥善保管。
第九条 通电启动警报器和遥控信号测试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协同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进行遥控测试前,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对所辖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进行至少一次检查,检查情况应详细登记并上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条 因建筑物拆除、改造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拆除、改造单位应当凭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拆迁批准文件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改造批准文件,向所在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核同意拆除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到现场予以拆除。
第十一条 经批准同意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由所在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拆卸、重新安装。拆卸、重新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费用由拆迁单位负责。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重新安装的地点应当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卸后,由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单位或所在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保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在保管期间损坏或丢失的,由保管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电动警报器的可更新年限为15年,电声防空警报器的可更新年限为10年,其它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可更新年限参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达到可更新年限或未达到规定可更新年限但不能继续使用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鉴定,能继续使用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继续使用,其维护经费由所在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不能继续使用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准许报废决定,由所在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原址重新安装新购置设备。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