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发展战略性产业及奖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 制定机关: 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审查委员会
- 发文字号:汕审委〔2007〕001号
- 公布日期:2007.12.03
- 施行日期:2007.12.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发展战略性产业及奖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审查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以汕审委〔2007〕001号发布)
为促进新的战略性产业形成,鼓励企业通过上市融资,规范汕头市发展战略性产业及奖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下简称“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市第九次党代会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和《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是市政府在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开展产业规划课题研究、开展战略性产业工作和推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而设立的扶持资金。从2007年起开始连续四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 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市发改局负责产业发展规划课题研究和开展战略性产业工作经费申报的受理,会同市金融办负责企业通过公司上市等方式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励申报的受理。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和验收评价。
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产业发展规划课题研究;
(二)开展战略性产业项目工作经费;
(三)奖励企业通过公司上市方式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扶持方式:无偿资助、奖励。
申请对象:在汕头市辖区内登记注册、主要经营活动在汕头市行政区划内、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以及赋予战略性产业发展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管理人员,且具备相应资质。 申请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申请开展产业发展规划课题研究及战略性产业工作经费,视项目进度情况,提出用款计划并控制在总额范围内。
(二)公司上市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申请奖励:
1、已完成上市辅导并向境内外证券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获得了合规性初审意见的,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
2、当年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100万元;
3、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汕头的,视同改制上市,奖励100万元。
申请使用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由申报单位于每年5月底前逐级向市发改局提出申请。 申请开展产业发展规划课题研究经费,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资料:
(一)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列入市年度产业发展规划研究课题计划文件;
(三)市课题计划要求的承担单位相应资质证明文件。 申请开展战略性产业工作费用,已明确投资主体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资料:
(一)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项目或已列入省、市规划的重大产业项目文件;
(三)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企业通过公司上市等方式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申请奖励,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资料:
完成上市辅导企业应提交:
(一)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广东证监局确认通过上市辅导验收的有关批复文件;
(三)上市具体方案计划。
已上市企业应提交:
(一)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证券交易所融资证明文件。 市发改局负责对开展产业发展规划课题研究经费申请和开展战略性产业工作经费申请的审查工作,会同市金融办对企业通过公司上市等方式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申请奖励的审查工作。拟订《汕头市××年发展战略性产业及奖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草案)》,提交市审委会批准。 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审委会批准的《汕头市××年发展战略性产业及奖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市财政局按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办理划款手续。
引导资金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未明确投资主体的市重点产业项目工作费用,由市重点办直接向市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财政性资金拨付程序直接拨付资金。
获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专用帐户(奖励除外),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依法加强对会计资料的管理。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获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必须如实逐级向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一次。由市发改局汇总上报市政府。 建立项目检查制度。市财政局负责提出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的监管要求,会同市发改局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检查内容包括:课题研究的进展和成果,战略性产业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和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建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开展产业发展规划课题研究,课题研究单位必须在课题完成后一个月内,逐级向市发改局提交课题完成情况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进行验收。
申请开展战略性产业项目工作经费。必须在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逐级向市发改局提交课题完成情况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进行验收。
获得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办理竣工验收的同时,应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市财政局。竣工验收的扶持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所获得的引导资金进行财务审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发改局、财政局根据有关绩效评价要求,对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分为项目的绩效评价和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依照省、市的规定要求进行;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使用总体绩效评价,在专项资金使用第三年上半年进行中期评价,四年后半年内完成全面的评价工作。 项目单位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通知市发改局、财政局。 项目因故被取消,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发改局申报项目终止,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 项目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发生提供虚假资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时报送报表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或致使没有达到预期效益等行为的,依照《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本实施细则由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2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