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珠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间距规定的公告
- 制定机关: 珠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公布日期:2009.04.07
- 施行日期:2009.04.0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珠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间距规定的公告
为加强对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的宏观管理,保障网吧行业平稳有序地发展,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经广东省文化厅批复同意,我市网吧与网吧之间的直线距离限定为不少于200米(按国务院法制办规定的网吧与中小学校之间距离测量办法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略)
2.《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略)
3.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同意珠海市网吧发展布局规划的批复》(粤文市〔2009〕117号) (查询附件内容请登陆http://202.105.183.128:802/ZH19/index2.htm)(略)
珠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九年四月七日
二○○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