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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林业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茂名市林业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
  (二)本局网站、办公楼一楼政务公开宣传栏,《茂名林讯》简报。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档案室、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或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应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茂名市林业局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